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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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以下简称“项目公司”)XXXX(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是生产安全风险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生产生活场所、道路、装备及项目建设、施工、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由于设计、建设(施工、运营)方案、地质气象环境、作业组织计划和人员设备配备、施工周边环境等条件因素变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简称安全风险。
第三条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理,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
和较小四个等级。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
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四条安全风险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以减少高度风险工程、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二章各级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风险管理由项目公司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建管部负责安全风险管理的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风险因素进一步识别,按风险等级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费用纳入概算,在施工设计中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三)勘察设计单位须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
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七条项目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公司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
(二)项目公司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论证,制订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责任人。
(三)项目公司应将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四)项目公司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台账,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施工单位是安全风险的管理主体,应对承担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分析,根据安全风险的管理范围对高风险工点进行辨识,提出安全风险的类别及等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报项目公司进行评估论证。安全风险管理需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单位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立管理台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设备器具及
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和要求等)。
(三)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对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四)建立安全风险的管理台帐。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是安全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风险辨识,审查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辨识结果。
(二)参加项目公司组织的评估论证会;审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
(三)对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安全专项培训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理。
(四)建立安全风险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管理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初步进行分类、分级,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报项目公司进行辨识。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初步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确定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及包保负责人;公布并下发参建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及等级,分别建立管理台帐,按职责分工,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安全风险的辨识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参加。提出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初步意见,经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接到施工单位报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初步意见,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风险源进一步辨识。确定的安全风险应建立统计表。公布并下发参加单位。
第十五条对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开工前,项目公司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并将分类、分级统计表报项目公司建管部。施工单位每月应对安全风险动态情况进行上报,项目公司每半年对安全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公布。
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项目公司须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补充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凡纳入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对Ⅰ级及Ⅱ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