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性标志为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历年司考真题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17题)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 【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解析】选项A错误。
《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据此可知,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变更申请。
选项B正确。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
选项C错误。
《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据此可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
选项D错误。
《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据此可知,应是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不是甲公司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18.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
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
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
怎样理解“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
怎样理解“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当公众看到“NBA”时,会直接联想到“美国职业篮球联赛”,那当“NBA”指定使用在与“篮球联赛”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公众是否会联想到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美国职业篮球联赛”的主办方/经营者,或者与主办方/经营者有特殊关系的主体那?笔者认为,从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来看,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公众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标记有“NBA”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NBA”的主办方/经营者,或者与“NBA”主办方/经营者有特殊关联的主体。
如果标记有“NBA”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是由“NBA”主办方/经营者有特殊关联的主体持有,那将与消费者的消费期望相悖,误导消费,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NBA”实际主办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并结合2016年12月原商标局(现国知局)颁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文字构成包含体育赛事或者博、展览会等活动名称时,申请主体须为体育赛事或者博、展览会的主办方或者经营者,否则将被视为“其他易导致公众误认的”的情形。
但是,近日,笔者注意到第25083020号“EuroCup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误认内容”提出了“新”的观点。
01基本案情申请人“EUROLEAGUE PROPERTIES S. A.(中文翻译为:欧蓝资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商标局(现国知局)申请注册第25083020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视频游戏操纵杆”。
原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之一为:该英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典型案例分析 ——“邓子均1368”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评析
商标典型案例分析——“邓子均1368”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评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北京10005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的判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文对第14771853号“邓子均1368”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进行评析。
一、基本案情申请人:宜宾子均邓公液酒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宜宾醉不倒酒业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第14771853号“邓子均1368”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大量文献记载邓子均为“五粮液”品牌创始人,其在中国白酒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
争议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指定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
被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争议商标中的“1368”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制时间产生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股东之一邓志强为邓子均之孙,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经邓志强授权注册及使用。
邓志强使用其祖父邓子均姓名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
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与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宜宾市翠屏区百味轩副食品经营部于2014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3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杜松子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米酒;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商品上,2017年4月18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认识,误导消费者。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商标使用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了更好的维护一些已经注册商标的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那么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什么?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无效的商标可以再注册吗是可以再进行注册的;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的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可以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相似、雷同等原因被驳回的,如果别人以同你相同标识进行注册一样是被驳回的。
驳回商标可以根据具体驳回原因,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复审。
三、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
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商标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本文将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概述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2)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4)与著名地名、地理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5)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6)与国际知名组织、团体的名称、标志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团体同意的除外;(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志。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1)商标权;(2)著作权;(3)姓名权;(4)肖像权;(5)其他在先合法权利。
3.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予以注册:(1)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2)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申请人对其具有支配权的;(3)其他依法可以注册的标志。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08•【分类】问答正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实和完善。
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1.问:《指南》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章节在修订上有哪些特点?答:《指南》关于该章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特征。
《指南》对该章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相结合。
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审好商标。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商标授权确权理论、实践最新成果。
例如,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的规定,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余如“带有欺骗性”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四编 商标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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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的含义 专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性 使用的权利。我国《商标法》将这一权利表述为:在 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符合以下情 况之一的都属于商标的使用。 1、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 用或者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 间接使用; 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标权人 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关联 的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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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的性质 1、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是信息传递之媒介, 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 2、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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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一、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 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1、使用目的不同 2、构图设计不同 3、选材要求不同 4、使用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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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的含义和特征
一、商标的含义 商标(trademark),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 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 知的显著标记。 1、商标是指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 2、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 的标记。 3、商标以工商业活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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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一) 商标的功能 1、标示来源 2、保证品质 3、广告宣传 4、彰显个性 (二) 商标的作用 即商标发挥自身功能而对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 ①最重要的经济作用是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②另一重要作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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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冲突性
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有 的合法权利,其对象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民事 权利。凡是可用来作为商标主题的选材都可能产生在 先权利。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商标法第十条释义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条释义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所谓的商标,是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商标法第十条释义是什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商标法第十条释义《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商标禁用标志及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的规定。
一、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规定,“本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各国商标法都有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本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商标基本知识点
商标基本知识点一、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二、什么是著名商标?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市)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三、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四、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或“***市著名商标”字样。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是什么
需遵从《商标法》。
商标法作为民法中的特殊领域,当然也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空间。
本文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的体现,展现其对商标行为的重要功能和价值。
最新的《商标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平衡法律规范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等。
一、前言
中国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享有“帝王原则”的美誉,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的巨大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亦要求当事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
二、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商标法所具有的商事法和市场秩序法的性质,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上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商事活动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就是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行为的本质要求,是平衡利益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基本条件,体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它要。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另外,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 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阅读:商标结构1. 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2. 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其中又能分为:1.记号商标: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2.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3.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
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3. 字母商标是指用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所构成的商标;4. 数字商标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是中文大写数字所构成的商标;5. 三维标志商标又称为立体商标,用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三维立体物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申请的商标是受国家保护的,如果有发现与该公司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极度类似的,可以告其有侵权⾏为,并且获得⼀定的赔偿,那么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就带⼤家来详细地了解下吧。
⼀、什么是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现⾏商标法第⼗条第⼀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
”从⽂义上来看,其中“欺骗”是指⽤虚假的⾔语或⾏动来掩盖事实真相,使⼈上当;“误认”是指错误的认识。
总体可以理解为:商标标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错误的认识。
关于该条规定前后的逻辑关系⼤致有以下观点:⼀是同义解释关系,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是并列适⽤关系,即商标标志要同时具有“欺骗性”和“误认”的情形才能适⽤该条款;三是选择适⽤关系,即商标标志只要满⾜“欺骗性”或“误认”其中⼀项便可以适⽤该条款。
“欺骗性”系对该条款的概括归纳,后者⽤不完全列举的⽅式来解释“欺骗性”的具体情况。
条⽂中除明确质量与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形外,还⽤⼀个“等”字来概括与质量特点相类似的误认情形。
实践中,“等”字往往包含以下情形:商品的原料、商品的功能和⽤途、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服务的内容、商品的型号、商品的重量、商品的数量、商品的价格、商品的⽣产时间、商品的技术特点等。
⼆、带有欺骗性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欺骗性”系对第⼆次修正的商标法第⼗条第⼀款第(七)项的概括归纳,“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
条⽂中除明确质量与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形外还⽤⼀个“等”字来概括与质量特点相类似的误认情形。
实践中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主要有以下情形:(⼀)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误认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并⽆优劣之分。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法律中规定的商标可以有文字、图形等等组成,不过实践中,也有一些标志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那究竟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使用政府机关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徽章;同国外的旗帜或者是徽章,或者是名称雷同的情形,如果得到了该国相关政府对认可和许可除外,有可能双方达成了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协商;与某些官方标志雷同;同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组织的标识雷同。
有关于注册商标,绝对禁止的情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使用政府机关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徽章,或者是具有国家异议的标志,且该标志不同与国家权威机关或者象征意义的建筑等雷同。
其主要是为了避免给公众造成错误的认识,导致商标权人利用国家的信誉或者是形象进行宣传和商业活动。
2.同国外的旗帜或者是徽章,或者是名称雷同的情形,如果得到了该国相关政府对认可和许可除外,有可能双方达成了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协商。
3.同其他政府间组织的旗帜或者是徽章雷同,但是其标志有明显的区别,能让社会一般人区分二者的差异,不至于让他人产生误解的可以准予注册。
4.与某些官方标志雷同,比如说与ios9000的认可商标雷同,其可能造成公民误以为是权利机关旗下的产品,而进行购买,但是如果该官方机构表示同意或者是认为的,可以允许注册。
5.同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组织的标识雷同,其不论是否得到该机构的认可,均禁止注册,因为本身以上机关就不享有进行商业交易的权利,其存在的价值是公益事业,所以运用类似的商标可能会影响到该组织的社会定义和社会存在价值。
6.带有歧视性的标志,尤其是民族歧视性的标准应当禁止注册。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对个民族文化的认可,以及国家团结统一的思想,应当避免文化暴力给他人带来的伤害。
7.带有一定欺骗性质的标识,使他人容易对产品的效果或者是产地等产生误解,这种商标应当禁止。
比如说申请人申请注册红酒,而用法国某知名红酒产地的名称予以注册,其容易让他人产生该红酒是由法国生产的错觉。
商标权注册的原则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商标法》第31条规定,当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四、优先权原则
1,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 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 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四、优先权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的原则。
1.《商标法》第7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2.《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国内优先权 《商标的》第26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
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 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 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 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商标法》第19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 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义务。
二、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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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标志为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作者:刘炫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浙江省爱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在第10类假肢、震动按摩仪等商品上申请注册“CYBERSKIN”商标,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为由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CYBERSKIN”为一种人造皮肤材料,诉争商标“CYBERSKIN”使用在假肢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材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据此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被诉决定。
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
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与欺骗性有关的条款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款与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相同条款相比,原先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规定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在该条款的适用上需要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和具有欺骗性两个要件,这也就导致对于大量没有夸大宣传但是具有欺骗性的标志无法适用该条款进行规制。
对此,此前司法实践中的变通做法是适用商标法的不良影响条款,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
但不良影响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公序良俗,如此适用势必会改变不良影响条款的原有含义,造成不良影响条款的错位,而现有表述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表述更为接近。
那么,在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欺骗性”更多强调商品本身与标志所描述内容之间的不一致而产生的欺骗性,而“误认”则更多强调一种程度,即要求这种欺骗性达到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认并影响其消费决定的程度。
“欺骗性”与“误认”应为递进关系,“欺骗性”是前提,而“误认”则是核心。
在具体认定是否违反该条款时,通常要求商标或其构成要素对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原料、性质、功能、特点等进行了与商品本身属性密切相关的描述,但这种描述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而且这种虚假描述应达到足以误导相关公众消费的程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欺骗可能性的判定通常采用相对严格的标准,即在不能证明是真实的情况下则推定为虚假。
而在真假不明的情况下,有时会适用上述条款和显著性条款来进行认定,即如果存在虚假则属于欺骗性标志,而如果非虚假则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具有显著性。
此外,在个别案件中存在过严掌握“误导”标准的情况,即忽视误导可能性的大小,认为只要存在误导可能性就不予注册,笔者认为这种过严的标准并不可取,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应当避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刘炫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