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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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课程论文
中美投资银行比较分析学院商学院
专业:姓名:教师:
国际经济与贸易1班
学号:
职称:
中国·珠海
二○一三年六月
一、美国投资银行发展现状
投资银行萌芽于15世纪的欧洲。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之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便是投资银行的雏形,由于融资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也被称为商人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是最快的。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有所发展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公司发行证券必须有中介人参与,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实际上,这一时期,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因此,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运营模式本质上还是混业经营。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致使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虚售、垄断、操纵等违法行为。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使美国的银行界受到了巨大冲击,期间众多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以法律条文加以明确规范,从此,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从此,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业务范围也被拓宽了许多。8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放松了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这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进入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
主要是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并购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这使得美国的投资银行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并且一直保持着全球霸主的地位。
二、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美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大致可分为自然分业、早期混业、现代分业、现代混业四个发展阶段组成。在这四个阶段的发展模式上,美国投资银行发展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率先进行现代分业。现代分业对现代混业和投资银行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现代分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阻止风险恶化的有效手段。现代分业最重要的动机就是切断银行资金向股市流通的通道,以免大危机悲剧重演。股市崩盘是大危机的直接导火线。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贷中介,一方面拥有庞大的资金,另一方面要确保其流动性、安全性。因此,如果让商业银行资金无节制地流入股市,势必殃及股市也祸及自己。显然,现代分业确实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阻止灾难深化的最能立竿见影的手段。现代分业的结果是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正式诞生。现代分业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结果。现代混业是建立在现代分业基础上的,它仅否定人为分业体制,但并不排斥自觉分业。
三、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现状
我国投资银行业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资本市场,当然更谈不上投资银。1995 年以前,伴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及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开始进入起步阶段,此时的投资银行还只是狭义上的投资银行,即证券公司,
主要负责证券承销和发行业务。这些证券公司大多有政府及商业银行组建。证券市场的火爆使商业银行不再顾忌经营风险,下设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助长了市场上的投机之风,引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生成和蔓延。这一阶段,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银行、保险、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华夏证券、南方证券在此时成立。1995 年我国制定了《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开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分业经营模式,标志着银行业由混业走向分业,也标志着投资银行从综合型模式向分离型模式的转变。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金融业出现了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型的浪潮,投资银行体制也在发生着变化,以美国为首的分离型模式逐渐被淡化,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间业务交叉融合,出现了一批金融控股公司,尤以花旗集团最为显著。我国在加入WTO 后,国内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银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为我国的投资银行发展模式提出新的选择。
三、中美投资银行比较
(一)中美投资银行经营模式比较
美国投资银行采用集团化模式,业务多元化,利润来源多样化。在美国投行的利润来源中,经纪、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主体,基于资产证券化的衍生产品业务规模占一定比重。《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以后,以华尔街大投行为主体的投资银行以其雄厚的资金优势、人才优势和服务体系优势,经过对一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公
司的并购整合,一跃成为庞大的“金融航母”。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大投行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大幅收缩,但并未改变美国投行的多元化业务结构和混业、集团化的经营模式。
我国证券公司因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业务种类少,核心利润来源于经纪和自营业务,资管、投行等中介性业务比重很低。在产品品种方面也存在结构失衡,股票、债券、基金发展不协调,衍生产品匮乏,缺少风险对冲产品。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大型券商并未形成像美国五大投行那样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
(二)中美投资银行监管模式比较
在监管方面,中美两国存在显著的差异。美国采用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伞式监管与功能监管并行的模式;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在内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各州的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构成了复杂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由于美国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监管主体较多,所以监管权力相对分散。而我国证券业则采用集中型分业监管体制,主要以国务院下属的央行、财政部和证监会为监管主体,并以强调资产流动性的净资本指标为核心进行监管,监管相对简单而且权利比较集中。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中美两种监管模式的利弊。美国全方位的监管模式,涉及金融行业各类主体的利益,其监督相对有效并且透明度高,而且监管往往从市场本身出发,问题的解决可以自下而上,有利于行业和业务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对金融创新和行业风险的监管却缺乏集中的权限,导致创新过度并演变为金融危机。而我国证券业的分业、集中式监管模式有利于行业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