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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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 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 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 • 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 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 保险金额 • 保险利益 •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人身保险 • 定值保险 • 重置成本保险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表现: (一)如实告知制度(保险法16条) (二)弃权与禁反言(保险法16条) (三)提示与明确说明(保险法17条) 1、一般合同条款:说明义务 2、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海商法》虽然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是是从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
给付保险费(《保险法》第10条) 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法》第51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第52条) 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 事故证明、资料提供义务(《保险法》第22条) 施救义务(《保险法》第57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仅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结束
的保险费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保险法》54条)
合同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16条、27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合同法125条第二款)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 的目的予以解释。
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 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
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外 《保险法》第50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 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 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 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正确适用
• • •
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不具有优先性 只适用于对保险合同有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适当考虑被保险人类型 仅适用于格式条款 排除适用的情形:
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证实的; 歧义经当事人的解释已经排除的; 经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而不再产生歧义的。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136条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6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 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般原则
文义解释:火灾 合乎逻辑 专业解释:暴雨、暴风 诚实信用:重大误解、措辞不当等情况 有利于被保险人(疑义解释原则)
对条款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照有关词句、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 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 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 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13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经保险人同
保险法基础知识
法律部 钱 魏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
二、保险法内容 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险业法: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性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 有偿性 非要式性 射幸性: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符合性: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非议定,保险人事先拟好合同内容。 继续性 保险合同的分类:教材第15页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 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完全系于当事人的约 定)
1、在保险合同成立中有三个时间点要注意:
当事人就保险条款达成合意的时间; 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的时间; 投保人付清保险费的时间。
第一个时间在时间链条上最靠前,以这一时间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更加有利 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2、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交付保险费与保险责任的承担分别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的义务。但是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形而有不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 会约定将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责任开始的标志。
保险合同的变更
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保险法上的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 • • • • •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第2款) 保险欺诈(《保险法》第27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第51条) 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法》第52条) 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法》第49条) 保险人部分履行责任(《保险法》第58条)
时效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定义:是指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
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的判定(教材47-48页)
•
• •
单一原因引起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间断致损
•
多种原因连续致损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案例】“新星”轮向俄罗斯运送一批大米,因货物受损 ,俄货方拒收,并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扣押该轮。后航运 公司下令船长立即返回,该轮在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 ,离开了纳霍特卡港,从而遭到俄边防军舰围追。遭受500 余次射击后,该轮被迫返航。当时,海面刮起6级大风,由 于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船,8人 失踪,其中7名中国船员。 【分析】沉船事件的近因?
内容的变更
《保险法》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保险法》第49条 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类型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B.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 利益 ; 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 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D.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E.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 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
意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不要式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 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 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未禁止将保费的交付约定为保险合同 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