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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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2020)

局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县扫黑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推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现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2日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

工作机制

局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县扫黑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推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现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一、领导责任制度

交通运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其他各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自身所分管的行业具体负责,同时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行业领域摸排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各行业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主动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全面排查交通运输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

1.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及垄断工程材料供应的黑恶势力;

2.在交通工程项目征地、租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3.在客运站、渡口、货运站、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经营黑车或有组织从事非法营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4.组织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聚众恶意冲卡等黑恶势力;

5.出租车不打表、拒载等违规运营扰乱出租车市场的黑恶势力;

6.胁迫、煽动出租车、客运班车、公交车、货车驾驶员罢驶或围堵政府机关的黑恶势力;

7.胁迫驾驶员驾驶严重超员超速大客车、“营转非”大客车从事非法营运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等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的黑恶势力;

8.在道路运输、水上运输和物流快递行业中采取打、砸运输工具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破坏运输秩序的黑恶势力;

9.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水路运输及物流快递行业的黑恶势力;

10.妨碍交通执法、聚众闹事、谩骂殴打、阻扰正常执法、破坏交通执法环境的黑恶势力;

11.交通运输领域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三、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移交管理制度

1.线索收集。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应当全面收集行业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群众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网络举报;新闻媒体报道、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等。

2.线索转办及报送。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各单位要指定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县扫黑办对接。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

3.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宣传工作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持续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浓厚舆论宣传氛围。

1.持续宣传。各单位要利用交通运输领域特有载体,结合宣传板、悬挂横幅等,不定期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工作,确保持久的宣传效果。

2.广泛宣传。各单位每月要组织人员深入各行业内部进行扫黑除恶工作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

五、工作报告制度

1. 各单位要在每月的25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报送线索移交报告和工作信息。暂未排查出线索的,实行零报告。

2.各单位、各科室要在每月的25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报送交办事项的推进情况。

3.各分管领导在各自分管领域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六、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新印和复印机密文件。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报送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报送。

2.档案资料保密。扫黑除恶的文书档案,统一由专人进行管理。

3.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七、考核制度

各单位要将扫黑除恶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对工作开展积极,线索排查全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物质、精神奖励。对工作敷衍应付,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专项斗争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实行约谈、问责、惩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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