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气管道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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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一)

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一)

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一)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旨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监管管道燃气定价,维护燃气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该办法。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燃气市场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使用管道燃气。

然而,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往往出现价格不透明、价格虚高等问题,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情况,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办法解析1. 监审基础该办法包括了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的评估标准,通过监审调查,准确把握燃气企业生产运营的成本和市场价值,并建立透明的市场定价机制,确保各市场主体合理获利。

2. 监审机制办法规定了监审机制,即设立“定价监审小组”,对管道燃气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和实施。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监理小组的职责和组成,如监督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价格构成和价格调整,对管道燃气企业的成本核算等。

3. 绩效考核办法增加了戒备机制,对监审小组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和表现也将纳入绩效考核,与主管部门的财务绩效挂钩,借此来推进市场定向应用。

此举强化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良性互动、相互合作,提高管道燃气本地市场的竞争水平。

三、办法优势该办法的推行,对规范管道燃气市场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监督管道燃气企业遵循市场规则和透明、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增强大众对官方政府的信任和认同;第三,采取可靠的技术手段和程序,增强了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竞争力。

四、总结《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成功实施,为全国燃气市场的管理与服务注入了新的动力,推进了市场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为市区人民提供了更加安全、健康、透明的生活品质。

未来,我们期望看到更多的省市也能够引入类似的办法,将市场管理提高到更高的水平。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晋发改成本发[2018]30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晋发改成本发[2018]305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4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送环节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是指一定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的服务。

第四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以及城镇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核定。

第七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以下简称“燃气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001]

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001]

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燃气管网向终端用户输送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

第六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权限部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水平核定。

第七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

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第九条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营运场所办公费、租赁费、修理费(含燃气表更换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质量检测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陕发改成本〔2022〕2125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完善成本监审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有关规定,我委修订了《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管道燃气是我国城市燃气供应的主要形式之一,其配气成本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用气成本和企业的运营成本。

为了确保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公正、合理、透明,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利益,监审管道燃气配气成本已成为必要的工作。

二、监审目的
1、评估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的合理性;
2、审查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确保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监审内容
1、收集并审查管道燃气配气成本构成和计算方法的相关资料;
2、对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的各项费用进行核查,并评估其合理性;
3、检查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的相关账目和凭证是否合法、真实;
4、参考其他地区相同业务的成本水平,进行合理性比较。

四、监审程序
1、准备工作:确定监审的对象、范围和时间,组织监审人员,制定监审计划;
2、实地调查:收集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的相关资料,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编制监审报告:对监审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制监审报
告;
4、通报监审结果:将监审报告提交给管道燃气供应商,并就监审结果进行通报。

五、监审要求
1、监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监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3、监审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监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4、监审报告应真实客观,合法有效。

六、总结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利益,有利于管道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监督管理工具。

江西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西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西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管道输送供生产、生活使用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凡与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燃气生产、输配管网经营成本应单独核算。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七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核准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两部分。

单位定价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年售气量年售气量=年购气量×(1-管网损耗率)管网损耗率指年购气量与年售气量的差值与年购气量的比率。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本次成本核算,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18〕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18〕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监审(3篇)

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监审(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燃气作为城市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应和保障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是燃气项目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成本控制和投资效益具有直接影响。

为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本报告对某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进行了监审。

二、项目背景某燃气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主要包括管道铺设、调压站建设、燃气储备设施、管道附属设施等。

项目于2020年6月正式开工,预计2022年6月竣工。

本次监审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约为2亿元。

三、监审目的1. 了解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构成,分析成本合理性;2. 评估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控制措施的有效性;3. 为今后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控制提供参考。

四、监审方法1. 文件审查:查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结算文件等;2. 实地调查:对项目施工现场、调压站、燃气储备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3. 访谈: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4. 数据分析:对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进行统计分析,找出成本高、低的原因。

五、监审结果1. 成本构成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1)设备购置费:包括管道、阀门、法兰、补偿器、调压器等设备购置费用;(2)材料费:包括管道材料、保温材料、防腐材料等;(3)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的人工费用;(4)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挖掘机、吊车、搅拌车等施工机具的使用费用;(5)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

2. 成本合理性分析通过对燃气工程安装费成本的构成分析,我们认为以下方面存在成本不合理的情况:(1)设备购置费:部分设备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存在虚高现象;(2)材料费:部分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存在虚高现象;(3)人工费:施工人员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4)施工机具使用费:部分施工机具使用时间较长,存在浪费现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管道天然气运输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2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管道天然气运输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24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管道天然气运输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管道天然气运输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24号省内有关燃气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作部署,按照我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1189号)精神,研究决定今年开展省内管道天然气运输成本监审和短输价格核定工作。

现就有关成本监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料报送工作省内相关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名单附后)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成本监审资料,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二、报送资料内容要求省内相关燃气管道运输企业报送的成本监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管输成本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指标的填表计算说明;(二)与上游和下游签署的购、售气合同及年度购、售气发票;(三)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2015-2017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度上报),以及相关会计凭证、账簿等;(四)部门构成及人员编制、工资情况;(五)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资料;(六)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七)贷款合同;(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财务资料和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九)各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电话、邮箱、地址;(十)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其他要求请相关企业务必于4月10日前将以上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提高城镇管道然气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气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用于供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通过管道输送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者供应每立方米燃气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镇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按供气对象和供气环节分类核算。

(五)社会公允性原则。

审定的成本费用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平均水平。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及核算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总成本,是指企业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四部分。

单位成本=年总成本/年购进气量×(1-管网损耗率)第九条经营成本,包括购气费用、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及制造费用等。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doc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doc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本次成本核算,202X年至202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下面是我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2X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202X年至202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2X年至202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2X〕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2X〕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2X〕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2X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以下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城镇燃气经营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配送燃气业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配气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配气定价成本,原则上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八条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指经营者向用户配气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从事燃气经营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配气是指城市和乡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公共管网系统(含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或者末级调压箱的管网,下同)将燃气输送给燃气用户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管网系统为用户提供配气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成本。

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构成。

第四条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定价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核定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购气量、售气量等相关统计报表,以及燃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对配气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分析、审核。

第六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燃气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按不同用户类别归集配气成本。

燃气企业应该自收到价格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10〕2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通过管道输送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管道燃气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苏价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10〕2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通过管道输送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管道燃气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输配成本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输配企业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是指天然气省内短途输气管道和城镇配气管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审核企业成本,核定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应当以企业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其他完整有效的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天然气管道输配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七条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天然气管道输配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销售、管理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九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天然气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配气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一)直接输配气成本,指企业为用户提供输配气服务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际缴纳或者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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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
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
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
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

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

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

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

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
定。

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

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名称定价折旧年限
1天然气管道30
2通用设备及设施12
3房屋、建筑物30
4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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