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后 ,可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 ,实
行 同网同价 ,也可按距离或 区域确定价格 。 第 十二 条 对新 成立 企业 制定 管道运 输试 行价
总收入 由准许 成本 、准许 收益以及税 费组成 。其 中 : ( 一 )准许 成本 即定 价 成本 ,包 括折 旧及 摊销
费 、运行维护费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通过成本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 试行 )》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试行 的通 知
发 改价格规 [ 2 0 1 6] 2 1 4 2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 中 中 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 司 、中国石 油化工集 团公 司 、
第二章
第七条
价格制定 和调整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 上以管道运输企
4 f 城市 燃气 2 0 1 6 / 1 1总 第5 0 1 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 试行 ) 》和 《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业法人单位为 管理对 象。油 气 田周 边管网可视 同为独
立法人单位 ,实行单独管理 。 第八 条 管道 运输 价格 按 照 “ 准许 成本 加合 理 收益 ”原则制定 ,即通过核定管道 运输企 业的准许成
门制定 的本公 司管道运价率 ,以及天然气人 口与 出口 ( 以城市为单位 )的运输距离 ,测算确定本公司不 同 管道 的具 体运输 价 格 ,并 形 成本公 司管 道运 输具体
原则确定 。 ( 三) 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 费附加等 。
第十 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 中 ,按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托克旗长蒙天然气管道管输价格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托克旗长蒙天
然气管道管输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072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鄂托克旗长蒙天然气管
道管输价格的批复
内发改价字[2017]1072号
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制定长蒙天然气管道管输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将长蒙公司管输价格批复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使价格信号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决定对鄂托克旗长蒙公司供应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化肥用气管输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即鄂托克旗长蒙公司供应鄂尔多斯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化肥用气管输费最高限价为
每立方米0.14元,实际结算价格在不超过每立方米0.14元的限价内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二、鄂托克旗长蒙公司供应乌兰镇鄂托克旗金奥绿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22元;鄂托克旗长蒙公司供应棋盘井鄂托克旗冠宇天然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26元。
三、以上管输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此管输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江苏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据悉,《办法》中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江苏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江苏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江苏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据了解,去年10月,我国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今年5月2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据悉,江苏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办法》中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此外,《办法》要求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467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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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8〕46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津发改价管〔2017〕830号),我委核定了相关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成本监审,核定中石油天津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5家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对经营期较短或投资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等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其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暂按本市平均价格(0.002元∕立方米.公里)执行。
三、相关管道运输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平均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进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上述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五、以上价格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六、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2018年7月11日
——结束——。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天然⽓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天然⽓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为,提⾼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治区、直辖市)输⽓管道,不包括省(⾃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管道、油⽓⽥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配⽓管⽹。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健全独⽴的输⽓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业务的⽣产经营成本和收⼊。
第⼆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包括管理费⽤和销售费⽤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条运⾏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发⽣的费⽤,包括直接输⽓成本、管理费⽤、销售费⽤。
(⼀)直接输⽓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费、修理费、职⼯薪酬、输⽓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
2.燃料动⼒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耗⽤的⽔、电、油、⽓、煤等费⽤。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进⾏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的费⽤。
4.职⼯薪酬,指为获得⽣产⼈员提供的服务⽽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销售的经营者。
管道天然气包括西气东输(一、二线)、川气东送以及进入城市供气管道的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跨省管输价格和出厂价格(门站价格)以外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管道天然气各类用户到户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
第四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内管道运输价格、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天然气行业市场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报告 模板
中国天然气行业市场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报告目录第一章天然气行业所属分类分析 (4)第二章天然气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分析 (5)第一节天然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分析 (5)第二节天然气行业的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5)第三章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 (7)第一节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分析 (7)第二节天然气行业主要政策分析 (8)图表目录图表1 天然气具体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5)图表2 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7)第一章天然气行业所属分类分析天然气销售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业务同属“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之行业大类,天然气业务属于“D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第二章天然气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分析第一节天然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分析目前我国天然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能源局等部门为主,各主管部门对天然气行业产业链所涉及的不同环节实施监管和指导,包括天然气的勘探、开采、输送、销售等。
第二节天然气行业的行业监管体制分析天然气具体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如下:图表1 天然气具体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第三章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第一节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分析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图表2 天然气行业主要法律法规第二节天然气行业主要政策分析1、《天然气利用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 号)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国家发改委于2012 年10 月14 日颁布了《天然气利用政策》,于2012 年12 月1 日施行。
《天然气利用政策》中,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等五个领域,并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知 发改 价格 号 等 规定 的通 》 (
几 〔 2 〇 1 7 〕 1 1
)
,
结合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 于本省 行政 区域 内 制 定
—
8 1
—
和调整 天然气省 内短途管 道运 输价格 ( 以 下 简称
“ 短錄输 价格”) 、 配气价 格行为 。
费 、 运行维护费 含 ( 输气合理损 耗) , 由 省价 格主
謂
本监 审核定 。
输气管 道折 旧年 限不 低于 30 年 。
输气损 耗率原则 上 新建管道 不 超过
% 1
、
运
行3年
含 (
)
以上的 管道不超过
% 0 . 2
。
二 (
)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 准许收益率计
第 三条 本办 法所称天然气短 途管 输价格 是
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 营企业 ,
通 过省 内 短 途运输
管道 向 天然气经 营企业或者用 户 提供管 道 输气服
务 价格 的
。
配气价 格是指 天然 气经营企业通过 城 镇燃 气
管 网 (包括 延伸 至农村 的 管 网 , 以 下 简称 “配 气
价率 即 。
:
全省平 均 运 价 率 = E 单条管道 年 度 准 许 收
入+ 2单条管道年度 周转量
运输距离指天 然气人 口 与 出 口 ( 以 城市为 单
位) 的管道距离 。 一 个城市 有 多个 出 口 的 , 按平
均
离赌 。
二 (
)
呈环状结构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
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01•【文号】发改价格〔2020〕104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我国天然气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部分地区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梳理供气环节减少供气层级。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供气环节及各环节价格进行梳理,厘清天然气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合理规划建设省内天然气管道,减少供气层级,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强制增设供气环节进行收费;通过多条省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省内管道,要尽快取消。
二、合理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
天然气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尚未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价格的,要根据市场形势和运输气量变化,适时校核调整;对新投产管道,要及时制定价格;严禁管道运输企业自行制定管输价格或擅自收费。
各地要根据《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制定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并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地方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苏价本〔2010〕2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通过管道输送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管道燃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管道燃气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管道燃气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
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及各地区油气管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
全国及各地区油气管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
油气管道是指由油管及其附件所组成,并按照工艺流程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油泵机组,设计安装成一个完整的管道系统,用于完成油料接卸及输转任务。
国家层面政策汇总
显示,近年来,中国出台了多项油气管道建设相关政策,加快天然气油气管道建设,同时发布了相应的油气管道发展建设规划。
如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中规定跨境、跨省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的纳入国家石油天然气规划。
2016-2021年4月国家层面油气管道建设相关政策
各地区成品油行业相关政策
在“十四五”和碳中和的规划下,中国将继续提高天然气覆盖率,全面构建多元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
目前,广州、江苏、浙江等城市率先公布了较为明确的管道规划。
重点省市油气管道规划解读。
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农村管道燃气配气成本监审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是指城镇燃气配气企业(以下简称配气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过程。
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压缩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储备站的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配气企业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成本(以下简称配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配气企业提供燃气配送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核定配气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城镇燃气配气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配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六条核定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配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湘发改价商〔2016〕108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1083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为加强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行为,根据《价格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26日附件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subview/1093/20563432.htm>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view/250471.htm>》、《天然气</subview/1093/20563432.htm>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天然气</subview/1093/20563432.htm>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湖南省内跨市(州)短途输气管道和市(州)内短途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关于天然气长距离运输管道的施工技术
关于天然气长距离运输管道的施工技术
王菁;王璠
【期刊名称】《科技与企业》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众所周知,天然气长距离运输管道的施工技术之所以困难,就是因为天然气的运输具有管径大,压力高,而且距离长且沿途地形地貌多变性的特点。
针对这一点,本文结合工作实践经验对天然气长距离运输管道的施工技术进行了探讨。
【总页数】1页(P94-94)
【作者】王菁;王璠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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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
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
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
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
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年摊销,其他按30年摊销。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
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
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
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
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
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
定。
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
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名称定价折旧年限
1天然气管道30
2通用设备及设施12
3房屋、建筑物30
4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