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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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

指天 然气 管道 运输 经 营企业 , 通 过省 内 短途运输 管道 向 天 然气 经 营企业 或者 用户 提供管道输气 服
务 价格 的

配气 价格 是 指天然 气 经营企 业通 过城 镇燃 气
管 网 ( 包 括延 伸 至农村 的管 网 , 以下 简称 “配 气
管网 ” )
向 用 户 提 供天 然气 配送服务 的 价格 。
销 费 、 运 行 维 护 费 ( 含 输气合 理损 耗 ) , 由 省 价 格行 政主管部 门通 过成 本监 审核 定 。
输气 管道 折 旧 年 限 不低 于 3 0 年 。 输气 损耗 率原 则上 新 建 管道 不 超 过 1 % 、 运
号 〔 2 0 1 7 〕 1 1 7 1

定 ,
结合 我省 实 际 ,
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本办 法适 用于本 省 行政 区 域 内 制定
和调 整天 然气 省 内 短途 管道运 输 价格 ( 以 下简称
“ 短途 管输 价格 ” ) 、 配气 价格 行 为 。 第 三 条 本办 法所 称天 然气 短途管 输价 格是
由 省价 格行 政主 管部 门 按该管 道年度
准许 总 收入 除以 管 道实 际运输气 量计算 确定 。
1 6
部 门 文 件
第 九条 管道 运输企业 年度 准许总 收入 由 准
许成 本 、 准许 收益 以 及 税 费组成 。 其 中 :



准许成本 即 定 价 成 本 ,
包 括 折 旧 及 摊
超过 首个分输 点价 格 3 0 % 的 总体原则 进 行调整 。
二 (

呈环 状结构 、

《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江苏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据悉,《办法》中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江苏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江苏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江苏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据了解,去年10月,我国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今年5月2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据悉,江苏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办法》中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此外,《办法》要求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467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8〕467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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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8〕46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津发改价管〔2017〕830号),我委核定了相关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成本监审,核定中石油天津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5家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对经营期较短或投资尚未转为固定资产等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其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暂按本市平均价格(0.002元∕立方米.公里)执行。

三、相关管道运输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平均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进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四、上述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五、以上价格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六、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2018年7月11日
——结束——。

管道运输定价方式

管道运输定价方式

管道运输定价方式[摘要]近10年,我国管道运输业实现了快速发展。

但在管道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符合管道运输实际的运价体系,对管道运输的价格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甚至因管输价格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我国很多管道运输公司出现多年亏损,这对于我国管道运输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从我国管道运输定价出发,结合外国的定价方式,针对我国管输定价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管道运输定价方式一、管道运输概述(一)、概念管道运输是利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和粉状固体的一种运输方式,是大宗流体货物运输最有效的方式。

管道运输的原理是通过压力差,使管内的液体从高压处向低压处流动。

(二)、优点1、运量大一条输油管线可以源源不断地完成输送任务。

根据其管径的大小不同,其每年的运输量可达数百万吨到几千万吨,甚至超过亿吨。

2、占地少运输管道通常埋于地下,其占用的土地很少;运输系统对于土地的永久性占用很少,分别仅为公路的3%,铁路的10%左右。

3、管道运输建设周期短、费用低管道运输系统的建设周期与相同运量的铁路建设周期相比,一般来说要短1/3以上。

4、4、管道运输安全可靠、连续性强由于石油天然气易燃、易爆、易挥发、易泄露,采用管道运输方式,既安全,又可以大大减少挥发损耗。

5、管道运输耗能少、成本低、效益好发达国家采用管道运输石油,每吨千米的能耗不足铁路的1/7,在大量运输时的运输成本与水运接近,以运输石油为例,管道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的运输成本之比为1:1:1.7。

(三)、缺点1、承运的货物比较单一管道运输只能输送特定的物料,运输功能比较单一,不如其他运输方式可以进行大多数物资的运输和客运。

2、只能进行定向定点运输3、灵活性差管道运输系统的输送能力不易改变,不容随便扩展管线,不如其他运输方式灵活。

(四)、管道运输的地位与作用管道被称为“国民经济地下大动脉”,肩负保障能源安全使命,我国天然气运输量的100%,原油运输量的89%,成品油运输量的13%是通过管道运输的,可见管道运输对我国国民经济及国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天然⽓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天然⽓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为,提⾼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治区、直辖市)输⽓管道,不包括省(⾃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管道、油⽓⽥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配⽓管⽹。

第四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健全独⽴的输⽓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业务的⽣产经营成本和收⼊。

第⼆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第⼋条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包括管理费⽤和销售费⽤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条运⾏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发⽣的费⽤,包括直接输⽓成本、管理费⽤、销售费⽤。

(⼀)直接输⽓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费、修理费、职⼯薪酬、输⽓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

2.燃料动⼒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耗⽤的⽔、电、油、⽓、煤等费⽤。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所进⾏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的费⽤。

4.职⼯薪酬,指为获得⽣产⼈员提供的服务⽽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

天然气销售及管输费价格管理办法

天然气销售及管输费价格管理办法

天然气销售及管输费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与可持续经营需要,结合市场供求变化与竞争情况,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以规范价格管理,促进产销平衡,合理优化配置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管道天然气代输客户管输费价格、管道天然气销售,以及CNG压缩天然气批发、零售价格。

第二章定价原则第三条价格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价格制定要保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价格制定要以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为前提,结合量、价关系合理确定。

三、价格调整要以国家相关政策为指导方针,结合市场供需及市场竞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四、在市场竞争中,价格调整要保护公司品牌形象,不可随意无序调整。

五、价格管理要遵循保密原则,避免信息泄露;销售开发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严禁串通客户,搞利益输送。

第三章定价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通过不定期召开价格会议,集中决策定价及调价事宜,形成书面方案和依据,建立天然气销售和管输价格的长效定价机制。

第五条价格管理委员会由河南公司管道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销售公司总经理、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销售公司财务部、销售开发部组成。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总经理职责(一)依据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市场调研信息,对其提出的天然气代输、销售策略和定、调价意见进行评判。

(二)负责监督价格制定及执行过程的合规、合法性,并对价格调整意见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财务部职责(一)核算各项成本指标,根据天然气成本及预期毛利,为价格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二)审核销售开发部制定天然气销售及管输费价格。

(三)监督并落实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运营管理部职责(一)根据气量和拟定的天然气价格核算预期收入和利润,为价格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二)根据气量和拟定的天然气价格提出运营管理和计量管理相应调整改进方案并执行。

四、综合管理部职责(一)为价格会议提供行政后勤方面的服务支持。

天然气管道运输费计价方式

天然气管道运输费计价方式

天然气管道运输费计价方式天然气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广泛应用于热力、电力和工业生产等领域。

为了将天然气从产地运送到用户,需要建设一套完善的管道网络。

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的计价方式对于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的计价方式一般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并且会根据市场需求、供应能力、管道投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调整。

目前,常见的天然气管道运输费计价方式主要有两种:固定运输费和计量运输费。

固定运输费是指根据天然气管道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管道运输能力稳定、用户需求相对固定的情况下。

固定运输费的好处是稳定可靠,用户可以提前预知费用,方便进行预算和计划。

然而,固定运输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灵活调整费用,可能会导致部分用户负担过重或者管道运营方收入不足。

计量运输费是指根据实际天然气使用量来计算运输费用。

这种方式相对更加公平合理,能够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计量运输费的优势在于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灵活定价,使费用更加合理。

然而,计量运输费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需要安装计量设备,增加了管道建设和维护的成本;另外,计量运输费对于用户来说,可能会带来使用不确定性和费用波动风险。

在实际运营中,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的计价方式一般会综合考虑固定运输费和计量运输费的因素,采取混合计价的方式。

这样可以在保证收入稳定的同时,又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比如,在管道运输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固定运输费的比例,提高计量运输费的占比;而在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适度提高固定运输费的比例,平衡管道运营的收益和用户的负担。

除了固定运输费和计量运输费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也会对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的计价方式产生影响。

比如,天然气价格的变动、政府的价格调控政策、管道运输的距离和复杂程度等都会对运输费的计价方式产生影响。

因此,在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费的计价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运输费的公平合理和运营的可持续性。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知 发改 价格 号 等 规定 的通 》 (
几 〔 2 〇 1 7 〕 1 1


结合我省 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 于本省 行政 区域 内 制 定

8 1

和调整 天然气省 内短途管 道运 输价格 ( 以 下 简称
“ 短錄输 价格”) 、 配气价 格行为 。
费 、 运行维护费 含 ( 输气合理损 耗) , 由 省价 格主

本监 审核定 。
输气管 道折 旧年 限不 低于 30 年 。
输气损 耗率原则 上 新建管道 不 超过
% 1


行3年
含 (

以上的 管道不超过
% 0 . 2

二 (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 准许收益率计
第 三条 本办 法所称天然气短 途管 输价格 是
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 营企业 ,
通 过省 内 短 途运输
管道 向 天然气经 营企业或者用 户 提供管 道 输气服
务 价格 的

配气价 格是指 天然 气经营企业通过 城 镇燃 气
管 网 (包括 延伸 至农村 的 管 网 , 以 下 简称 “配 气
价率 即 。

全省平 均 运 价 率 = E 单条管道 年 度 准 许 收
入+ 2单条管道年度 周转量
运输距离指天 然气人 口 与 出 口 ( 以 城市为 单
位) 的管道距离 。 一 个城市 有 多个 出 口 的 , 按平

离赌 。
二 (

呈环状结构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日以粤价〔2012〕266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管道燃气企业通过管道系统和设施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企业包括经营省内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的企业(简称管网企业)和经营地级以上市辖区内输气管网的企业(简称城市管道燃气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价格包括门站销售价格、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

(一)门站销售价格是指管网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结算价格。

(二)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下游买方或终端用户的结算价格。

主要包括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

1.分销价格是指将燃气销售给下游具备转销能力的燃气经营者的价格。

2.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用气价格。

山东省天然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天然气管理办法

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近日,省物价局印发了《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问答形式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刊登如下:1、天然气价格是如何定义的、怎样组成的?答:天然气价格,是指管道运输价格、各城市门站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管网及支线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到户销售价格。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天然气价格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利润水平按经营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按不高于5%确定。

2、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跨市及省属企业输气管线管道运输价格、相应城市门站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输气管网及省属企业输气管线直供工业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前两项原则上根据气源结构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同时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省定价以外的输气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及直供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城市管网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3、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定调价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提出定调价申请: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二是政府实行补贴后仍有亏损的;三是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四是其他有正当调价理由的。

天然气经营企业申请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时,应向有定价权的物价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出具天然气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成本等有关资料.4、物价部门在定调价前须履行哪些必备程序?答:物价部门接到经营企业的定调价申请后,应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成本监审;城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还应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

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

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
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是指根据管道输气的距离、输气量以及相关服务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天然气管输费的规则。

这一费用是天然气从生产地点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所需支付的费用之一。

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一般由天然气行业的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

这些规则旨在实现公平、有效和透明的管输费定价机制,确保天然气供应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天然气管输费的定价一般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1. 管道输送距离:输气距离较长的管道通常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因此对于较长距离的管道输送,费用会相应增加。

2. 输气量:输送更多天然气的管道所需的投资和运营成本更高,因此输气量越大,管输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3. 相关服务费用:在管道输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服务费用,如管道维护、监测和安全等方面的费用。

天然气管输费的定价规则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合理、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管输费用计算方式。

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对管输费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运营商遵守规定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制定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还需要考虑国内外天然气市场的发展趋势、供需情况以及国家能源政策等因素,以确保管输费用的合理性和竞争力。

天然气管输费定价规则对于天然气行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也促进了天然气市场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第二章管输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管输价格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输价格。

其中:(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浙价资〔2013〕32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3〕32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现将《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执行情况。

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12月30日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规范天然气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气价格,包括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直供用户销售价格、终端用户销售价格、高压管网管道运输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液化天然气气化加工费。

(一)城市门站价格是指本省天然气长输管道与省内各城市管网在交接点结算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直供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高压管网直接向工业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

(三)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

(四)高压管网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天然气高压管网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中、低压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

(六)液化天然气气化加工费是指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通过气化设备和装置将天然气由液态转化为气态进入高压管网的加工费。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二)补偿合理成本、费用,控制投资回报;(三)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四)反映市场供求,与其他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

全国及各地区油气管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公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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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是指由油管及其附件所组成,并按照工艺流程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油泵机组,设计安装成一个完整的管道系统,用于完成油料接卸及输转任务。

国家层面政策汇总
显示,近年来,中国出台了多项油气管道建设相关政策,加快天然气油气管道建设,同时发布了相应的油气管道发展建设规划。

如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中规定跨境、跨省干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的纳入国家石油天然气规划。

2016-2021年4月国家层面油气管道建设相关政策
各地区成品油行业相关政策
在“十四五”和碳中和的规划下,中国将继续提高天然气覆盖率,全面构建多元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

目前,广州、江苏、浙江等城市率先公布了较为明确的管道规划。

重点省市油气管道规划解读。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万云线等2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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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万云线等2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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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万云线等2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万州区、大足区、荣昌区、云阳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华润凯源燃气有限公司、重庆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万云线等2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1.万云线(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首战至云阳新站)天然气管道各站点运输价格(含税)分别为:天城站0.026元/立方米(15km),云阳新站0.11元/立方米(65km)。

2.邮板线(重庆市大足区邮亭东分输站至荣昌区板桥配气站)天然气管道站点运输价格(含税)分别为0.03元/立方米(17.8km)。

二、执行时间
新核定的万云线等2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执行时间均为3年,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规范管道运输企业价格行为。

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要严格执
行上述价格,不得在价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努力挖潜增效,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结束——。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2
【摘要】<正>苏价规[2017]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省天然气公司等有关管道运输企业: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
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以及《天然气管道运
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2-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
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国家发展改革委
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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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

目前生产、
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

油气田周边管网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八条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

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
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

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

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经营期30年确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十四条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三章定调价程序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六条管道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或通过控股母公司、注册地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第十七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

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
价格,应通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外合作的管道项目,已经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的,暂按已签订的商务合同执行;合同期满或协商一致后,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校核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
格,应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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