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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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等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和高效。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在进行货物运输前,运输人与托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开始、结束的时间和地点;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3.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4.运输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运输方式和路线;6.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责任险的承保情况;8.货物运输期间的货物保护和安全措施;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货物装卸与包装第七条进行货物装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八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装卸技能,并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进行货物包装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车辆与船舶管理第十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拥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受到盗窃、破损或丢失。

第十四条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事件,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和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一、前言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1. 客户至上: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便捷的运输服务。

2. 公平竞争: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安全可靠: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4. 绿色环保: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经营许可和准入条件
1. 经营许可: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运输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2. 条件要求: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a. 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企业注册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b. 车辆标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

c. 保险和责任:购买相应的交通运输责任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d. 从业人员:具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运输合同和运输服务质量
1.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1•【字号】包头市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长牛玉儒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包头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在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以及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信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搬运装卸、托运代理、仓储理货等。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鼓励并支持发展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和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行政主管机关,并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公安、物价、劳动、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篇: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

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规定,车辆在转籍或过户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ﻫ(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ﻫ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ﻫ第二章审批ﻫ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ﻫ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ﻫ(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ﻫ(三) 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ﻫ(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 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 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ﻫ(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ﻫ(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ﻫ(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运输和物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行业运作,特制定本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目标明确运输服务的质量目标是确保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

我们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1、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准点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率控制在具体百分比以内。

3、客户投诉率不超过具体百分比,且对投诉的处理满意度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二、服务质量标准(一)运输设备1、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特殊货物的运输,如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二)人员素质1、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意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货物装卸1、货物装卸应遵循安全、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

2、对于易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四)运输过程1、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向客户反馈运输信息。

3、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变化、交通拥堵等,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按时送达。

三、服务质量监控(一)货物跟踪建立货物跟踪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让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运输进度。

(二)客户反馈定期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包括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对客户的反馈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内部检查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运输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设备、人员操作、货物装卸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人民生活的需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提高货物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本文旨在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二、运输证1. 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运输证,由相关部门或资质认证机构发放。

运输证的核发与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运输证的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运输证编号、有效期等。

车辆所有人应保管好运输证,不得涂改、转让或伪造运输证。

三、承运人资质要求1.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且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

2. 承运人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控。

3. 承运人应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素质优良的驾驶员队伍,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货物装载与运输1. 货物装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超载超限行为。

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计重设备,对装载的货物进行称重,并确保在允许范围内。

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由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液体、气体等特殊货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危险情况。

五、运输安全措施1.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工作状态。

驾驶员应按照运输安全规定,进行日常的车辆检查和维修。

2.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急救药箱等。

驾驶员应熟悉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使用。

3. 承运人应建立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事故报告等。

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超载超限、运输违禁品、伪造运输证等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证等。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03•【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业应坚持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开业和歇业第五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业经营者)应持本单位证明,个人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审查符合开业条件者,在三十天内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申请者同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凡从事三个月以内临时营业性道路运输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

第七条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停业、歇业,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十日内予以答复;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申请合并、分立、迁址以及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应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核准的类别、经营范围及作业内容进行经营。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道路运输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运输证照、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情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零担货物运输是指以货物为载体,采用非专用运输工具,逐点逐车地运输货物的方式。

为了规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市场,保障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运输合同、车辆标识、货物装载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对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是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

运输合同应明确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运输路线、装卸时间和费用等重要内容,避免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生争议。

除此之外,合同还应规定双方在事故、丢失、延误等情况下的责任以及赔偿方式等。

运输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零担货物运输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车辆标识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车辆标识。

车辆标识是道路交通运输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车辆的身份和运输品质。

车辆标识应包括运输车辆的牌照信息、运输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和货主进行核对和联系。

同时,车辆标识还能够提高货主和市民对道路运输的安全感和可信度,减少非法运输行为的发生。

三、货物装载货物装载是零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货物装载能够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货物的安全。

管理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应合理分配,确保车辆不超载、不倾斜。

货物的稳定装载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和滑动,同时还能保障车辆的稳定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检查,确保货物的包装完好,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明确。

四、安全保障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是最关键的。

管理办法对安全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运输公司应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其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状况。

再次,货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法停车和疲劳驾驶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货物运输秩序。

总结: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货物安全而制定的,通过明确运输合同、强制车辆标识、合理货物装载和加强安全保障等方式,能够有效地管理零担货物运输行业。

公路运输管理规定(3篇)

公路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运输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高效、经济、环保,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驾驶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优质服务;(三)创新驱动、绿色发展、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七条从事公路运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公路运输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经营范围;(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员、车辆等相关人员;(六)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申请公路运输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证明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证明材料;(七)驾驶员、车辆等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八)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证明材料。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取得公路运输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运输方式、车辆类型等从事公路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物流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配送和交付等环节。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国家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旨在解决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三、相关要求1. 注册登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

2. 车辆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对所使用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保险。

3.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与货主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 运输安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司机和运输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 运输效率: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提高运输车辆的装载率和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

6. 投诉处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货主和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和纠纷。

7. 监管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进行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五、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经营许可证等。

六、预期效果通过实施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预期能够解决一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存在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同时,有效监管能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

总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而制定的,通过明确管理要求和相关责任,确保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定义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四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

第六条车辆要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第七条从业人员资格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货物装载与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及时地完成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交付。

第十条货物保险鼓励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一条服务质量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部门管理规定(3篇)

道路运输部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高效、有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补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材料;(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补发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操作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带领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营业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引言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是指对于道路上的货物运输和相关站场的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概述道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承担着将产品从生产地运送到销售地的任务。

同时,货物站场作为货物转运和仓储的重要环节,也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因此,制定合理的规定和管理措施对于促进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管理的发展至关重要。

正文1. 货物运输牌照和许可证1.1 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牌照和运输许可证,以确保其合法运营。

1.2 牌照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以减少非法运输车辆的存在。

1.3 违反牌照和许可证规定的运输车辆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2. 货物装载和包装要求2.1 货物装载必须按照规定的重量和尺寸进行,以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和稳定。

2.2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保护货物免受损坏和污染。

2.3 对于易碎、易腐和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有专门的装载和包装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3.1 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3.2 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

3.3 在货物装卸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货物和人员受到伤害。

3.4 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限速要求,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5 对于发生事故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及时报警并组织救助行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4. 货物站场管理要求4.1 货物站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设施和管理制度,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存放和快速转运。

4.2 货物站场应拥有专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货物装卸、理货和仓储等相关工作。

4.3 对于重要货物站场,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视频监控、警卫巡逻等,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维修、汽车驾驶培训、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运输除外。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以及其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并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书。

经济技术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物流行业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物流行业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物流行业货物运输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货物运输作为物流行业的核心环节,其管理的规范与高效直接关系到物流服务的质量、成本和安全性。

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运输合同管理(一)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保险责任等重要条款。

合同应由双方自愿签订,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二)合同的履行运输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按时、安全地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

托运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运输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货物包装与标识管理(一)货物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运输要求,能够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易碎、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货物,应采用专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二)货物标识要求货物应进行清晰、准确的标识,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运输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识应牢固、清晰,易于识别和读取。

三、运输车辆与设备管理(一)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车辆的技术状况应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定期进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二)运输设备的配备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配备相应的装卸设备、固定设备、温控设备等,以保障货物的装卸安全和运输条件。

四、运输人员管理(一)驾驶员的资质要求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运输路线和交通法规。

(二)运输人员的培训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务培训和应急处理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运输和物流业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公路运输作为运输和物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公路运输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车辆管理(一)车辆登记与审验所有从事公路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定期对车辆进行审验,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设备等是否符合标准。

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二)车辆维护与保养运输企业和车主应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里程和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定期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同时,要保存好车辆维护保养的记录,以备查验。

(三)车辆报废制度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强制报废,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报废车辆的处理应符合环保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驾驶员管理(一)驾驶员资质从事公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定期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从业要求。

(二)驾驶员培训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应急处置能力等。

(三)驾驶员考核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与驾驶员的薪酬、晋升等挂钩,激励驾驶员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三、运输企业管理(一)企业资质公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车辆数量、停车场面积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安全生产制度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服务质量监督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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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异地经营审批????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歇业、停业????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

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第十五条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

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第二十条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三)作业完毕。

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第二十五条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

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

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

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第二十八条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

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

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

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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