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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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湘运管客货发[2005]173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运管客货发〔2005〕173号)各市(州)运管处(局)、各县(市、区)运管所(局):为全面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0号令),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乐道路客运)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客规》)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四条道路客运线路实行经营期限制,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届满,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客规》中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权限和市场准入条件,在做好客运市场信息调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科学配置道路客运市场资源,做到合理投放、协调发展、有序竞争。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1-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2-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3•【字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经营者、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出入本市的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个人和旅客以及相关的客运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具体负责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二)平等互利,均衡共营;(三)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六条(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会同市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陆管处应根据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基本条件)申请开办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含班车客运、定线客运、定向客运,下同)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资金;(二)具有实有客运车辆投影面积2倍的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车辆保养技术设施;(三)具有不少于客运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只有一辆客车的,其流动资金应不少于3万元;(四)配备相应比例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章客运经营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交通厅文号:鄂交运安[2001]45号发布日期:2001-3-7执行日期:2001-3-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第四章线路和班次管理第五章营运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于本省境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运包括:(一)以城市、乡(镇)村为起止点的定线、定点、定班的班车客运;(二)定线、定点、不定班的定线客运;(三)营运线路主要里程通过高速公路的高速客运;(四)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起止直达的旅游客运;(五)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六)道路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停车场等道路旅客运输服务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和调控措施;各级运管机构应根据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对辖区内客运运力投放和客运站场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好辖区内道路客运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道路客运调控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

第七条道路客运业户实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

道路客运业户的经营范围必须与资质等级相一致。

第八条简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般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确有必要的,必须严格控制其数量、运行区域及里程,严格进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与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管理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班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禁止挂靠经营,鼓励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高速公路客运和农村客运快速发展,促进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编制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发布第六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是指由客运市场各要素所决定的客运线路、班次以及运力发展需求信息。

第七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编制和发布。

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和发布。

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县(区)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外省(市、自治区)协商开通省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第八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申请的需求计划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采集的需求计划编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对其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现有经营车辆年均实载率、社会经济效益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填报《甘肃省客运班线需求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甘肃省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日期:1997-3-18执行日期:1997-3-18生效日期:1900-1-1《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旅行需要,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能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及旅客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市郊经营道路长途客运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

第三条道路客运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积极发挥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联合、联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第八条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运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章运输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章客运车辆和运输工具管理
第五章线路和班次管理
第六章客运票务管理
第七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章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安全监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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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客运站站务人员不得在站外揽车售票。
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行包票的营业收入,应按双方协议定期结算,不得拖欠。
第四十四条 客运站必须加强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并应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为旅客和进站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员、消防及治安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维护站内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当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规划、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国家规定的道路客运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客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 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客运站和营运性客运停车场。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营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醒目的站名标牌;
(二)在售票处和候车室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和旅客运输规则;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

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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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法规标题: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分类词: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1995)828号时效性:失效题注: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

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寄送终到地所在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二)班车终到地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审批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40日内将签注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三)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终到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对于需要在第三省停靠补充客源的班线,应将经终到省审核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分别寄送补充客源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四)补充客源省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审批表》及有关资料20日内,将已签注本省审核意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邮寄退回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五)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并汇总所有资料后,根据线路分类,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线路报交通部审批。

2、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意见不一致,但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认为仍有必要批准的,应将有关资料一并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3、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线路,双方批准同意后,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印发批准文件,并报交通部备案。

(六)经批准的省际客运班线,按班次需要,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给统一的省际客运线路审批附卡(见附件二)和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三),并将批准文件和《审批表》的复印件抄送途经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未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申请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应符合省际客运发展规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予以批准:(一)拟投入高级客车、卧铺客车的;(二)双方经营者已签订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的;(三)已批准的班线因故变更经营者的。

第七条省际客运班车可以由相关省的运输经营者对开,也可以由一省的运输经营者单开。

需增加班次时,应优先批准未开班的一方,但不能以对等为由,要求先开班的一方减班;如未开班的一方因运力等原因仍不能开班时,应允许另一方继续增加班次。

第八条在已批准的省际客运线路上,因季节或节假日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需要临时加班时,经营者凭车站的加班申请单,向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或授权的派出机构,申领由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四)后,方可运行。

加班车一般只负责本省到外省的加班任务,若回程载客,须由配载车站在原行车路单上签注配载情况并盖章。

营运时和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同时使用。

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在规定的班次或时限内有效。

第九条在已批准的省际客运线路上,因特殊原因,正班车不能运行,需要派车临时顶班或救援时,顶班或救援车可凭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运行,发放标志牌的运政管理机关在备注栏内注明顶班或救援的原因。

顶班车按正班车对待。

第十条省际包车客运管理:(一)包车必须使用包车票,不得使用其它票种。

(二)包车必须签定“包车预约书”。

(三)包车一律使用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见附件五)。

经营者凭“包车预约书”在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申领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包车不需征得终到省运政管理机关同意。

(四)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和单程的回程包车,必须得到回程客源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核准。

往返包车(“包车预约书”上已注明回程载客),按“包车预约书”载客。

第十一条春运期间,对客源集中、客运压力大、矛盾突出区域的省际客运,可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省际加班车、包车运力安排,并对有关牌证式样等问题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省际旅游客运管理:(一)省际旅游客运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审批程序办理,并核发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

(二)省际旅游客运非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凭统一的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六)运行,不需向相关省运政管理机关申报。

(三)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揽客。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省际客运管理:八座(含八座)以下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必须标志齐全,凭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运行。

允许返程载客,但不得停留异地经营。

九座以上出租汽车跨省运送旅客时,视同包车办理。

第十四条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审批附卡的管理: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审批附卡根据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内容,由交通部有关部门监制,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发放,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使用。

省际客运线路标志牌和线路审批附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省际客运经营者除遵守国家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做到:(一)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不得无故停班、延班、并班、改线。

(二)按客车标记定员载客,严禁超载。

(三)营运里程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双司机或实行其它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四)已经批准的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筹备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营者向省级运政管理机关交回有关牌证。

开班后经营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需停班时,提前三十天报车籍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停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报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停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取消经营者对该班线的经营权。

第十六条组建全国性或跨省区域性的旅客运输企业,由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报批时应附主管部门批文(无主管部门免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

全国性或跨省区域性的旅客运输企业在各省的分支机构,接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运输经营者需要在外省设立运输分支机构、运输代理机构的,应在征得原批准开业的运政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接受当地运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使用驻在地的运输统一单证。

第十八条省际客运车辆违章时,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三、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四、省际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五、省际包车客运线路标志牌六、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附件一: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字号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邮编:填表日期:(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全称)----------------------------------|基|经营者名称||||------|-----------------------||本|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情|------|-----------------------|||经营许可证号||工商营业证号|||况||||||-|------|-----------------------|||固定资产原值||流动资金||||------|-----------------------||资||普通型|大中小||||---|-------------------||格||中级|大中小|||现有客车|---|-------------------||审||高级|大中小||||---|-------------------||查||共计||||------------------------------|||已开行省际|条班|停车场面积||||客运班线|||||-|------|-----|-------|---------|||始发地||终到地||||------|-----------------------|||途经主要地点||||------|-----------------------||申|途中停靠站点||||------|-----------------------|||途中救援点|||请|------|-----------------------|||班车类别||营运里程||||------|-----|-------|---------||线|拟投入车型||车辆标记座位||||------|-----|-------|---------|||班次||线路牌数量|||路|------|-----------------------||||名称||||互营|--|-----------------------|||企业|地址|||||--|-----------------------||||电话||邮编||------------------------------------------------------------------||车籍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及说明|||----------------------------||||||||审|----------------------------|||终到地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批|||||||----------------------------||意|途经省省级运管部门审核意见|||----------------------------|||||见||||----------------------------|||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附件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经营者名称||车籍地|||-------|------------|省级运|||经营许可证号||管部门|||-------|------------|审核|||起点||终点|||||-------|------------|(盖章)|年月日||主要途经地|||||-------|------------|-----|--------------||主要停靠站点|||||-------|------------|交通部|||班次||车型||主管部|||-------|------------|门审批|||班车类别||(盖章)|年月日||--------------------||||线路标志牌号|||||--------------------|--------------------|||自年月日|||有效日期|---------------|说明:|||至年月日|1、发放给经营者线路标志牌时,同时发给已||----|---------------|按规定填写、盖章的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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