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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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000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

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客动车辆和客动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

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年度续签手续。

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目次前言1 目的2 范围3 规范性引用文件4 术语和定义5 基本原则6 核心要求6.1 机构及人员、职责6.2 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档案6.3 安全投入、会议、目标6.4 驾驶员管理6.5 客运车辆管理6.6 客运线路运行6.7 动态监控6.8 教育培训与安全宣传6.9 隐患排查和治理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8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1.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不适用于道路客运个体经营业户、客运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客运经营者。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交通部令 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0号《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1号《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公安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4.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生产及管理活动。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32页)精品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5-19(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第七条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下列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集装箱运输车辆;(三)重型载货车辆。

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辆,其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筹备组建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运站和汽车驾驶学校,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章客运经营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C.在现有克隆技术条件下,成功率为100%
D.中国政府禁止生殖性克隆
答案:C
第九页,共21页。
考点2 现代生物技术对人类社会的总体影响 1.改善人类生活
(1)疾病预防和准确诊治。 (2)有效提高作物、畜禽产量与质量。 (3)开发研制新型药物、营养品、保健品。 (4)有效清除、处理(chǔlǐ)环境污染及废弃物。 (5)建立遗传信息档案、有效确认身份和侦破案件。
克隆人的实验,原因是
()
A.大多数人对克隆人的研究持否定态度
B.克隆人不是正常的个体(gètǐ)
C.克隆人冲击了现有的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等传统的
伦理道德观念
D.克隆人的技术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第八页,共21页。
2.下列(xiàliè)有关克隆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克隆人是一种无性生殖方式
B.克隆人证明了人体细胞核具有全能性
第四章 生物技术的安 全性和伦理问题
考点1 来自生物技术的忧虑 1.对转基因技术的理性认识 (1)优点:可以在某种生物中引入它所没有的
某种外源性基因。 (2)缺点:基因的许多第一页,影共21页。响是不易控制的。
1.转基因生物存在(cúnzài)安全性的原因 (1)目前对基因的结构、调控机制及基因间的相互作用了 解有限。
第十六页,共21页。
变式训练 1.下列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
A.科学家应科学地认识、评估和利用转基因生物 B.社会公众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享有知情权 C.转基因生物有可能(kěnéng)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 D.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利用不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答案:D
第十七页,共21页。
第十八页,共21页。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旨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以人为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安全生产目标:1. 实现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目标。

2. 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原则:1. 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2.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3.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风险防控。

(3)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a.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b.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实施。

c. 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d. 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运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章运输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章客运车辆和运输工具管理
第五章线路和班次管理
第六章客运票务管理
第七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章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安全监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以上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具体细节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6-03-17【生效时间】2016-06-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7号)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6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LT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第十条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线客运标志牌、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班线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

省际、市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

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班线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的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

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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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删除第五项。

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五、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旅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影响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应当自觉接受行包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定制客运是指依托互联网开展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并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点到点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本办法所称站外揽客是指客运班车在城市建成区内非指定站点招揽旅客的行为”。

二十、将本办法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删除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九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

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第十一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

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十二条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

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除执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

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七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三)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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