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文档新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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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是指我国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有序和便利,提高旅客运输的服务质量,并规范客运站的管理和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

2.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车辆的购置、安全技术检测、运输证明和运行规范等。

3.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质量要求,包括运输价格、运输安全、服务态度和服务设施等。

客运站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客运站的建设和规划要求,包括站点选址、场地布局和设施装备等。

2. 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等。

3. 客运站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运输组织、票务管理、客流控制和站内秩序等。

4. 客运站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权益,推动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旅客运输行为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旅客服务。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旅客的停靠、换乘、候车等需求。

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客运站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旅客运输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票务制度,确保票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票务进行管理,定期清理无效票。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路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道路状况。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旅客运输企业严禁超员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量。

第二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客运站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旅客的咨询和指导。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颁布⽇期:2016-12-06执⾏⽇期:2017-03-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客运站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30⽇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7年3⽉1⽇起施⾏。

2016年12⽉6⽇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运市场准入管理
第三章运输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章客运车辆和运输工具管理
第五章线路和班次管理
第六章客运票务管理
第七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章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安全监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以上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2020年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具体细节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是____字的范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有序、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条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二)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四)有稳定的运营场地和设施;(五)有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六)有协调解决旅客投诉和纠纷的能力。

第六条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越线运输。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第八条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备案,并公示经营信息。

第九条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有稳定的运营场地和设施;(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四)有专业的客运站管理人员;(五)有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六)有供旅客休息、吃饭、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报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一站式服务原则,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旅客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运营管理,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本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旅客运输质量,防范安全风险,提升客运站的管理水平。

一、运输许可证制度1.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个人必须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通过资质审核和安全评估方可取得。

2.许可证持有人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与路线运行,不得擅自调整路线或增加车辆数量。

3.运输许可证需定期更新,逾期不办理更新手续的将被取消许可证。

二、车辆管理1.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国家相关确认的运营条件,并进行年度审核,确保车辆以及驾驶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2.车辆运营时应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包括紧急逃生通道、监控设备、安全锤等。

3.所有车辆需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上路运营。

4.车辆使用年限将有一定限制,超期使用的车辆将被禁止运营。

三、客运站管理1.客运站必须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

2.客运站应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负责售票、引导站内秩序、提供客户服务等工作。

3.在客运站内应设有舒适的候车区、信息发布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并做好日常的清洁和维护工作。

4.客运站内的售票系统应具备智能化和自动化功能,提供在线购票、电子车票等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安全管理1.客运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遵守安全行车距离等。

2.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3.驾驶员在驾驶途中应时刻保持警觉,注意道路状况及乘客的安全。

4.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风险。

五、服务质量管理1.客运企业应保障旅客的出行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2.客运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系统,及时响应和解决顾客投诉问题。

3.客运企业应建立客户统计和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收集顾客意见,提升服务质量。

六、监督执法1.监管机构将定期组织对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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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一)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

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2、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4)市场供求状况。

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5、公示期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对新增班线作可行性评估;6、根据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市场供求状况、站场功能定位等,决定新增的,省将列入招投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若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真实、可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

7、省交通厅原则上每季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对投标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申请新增省内市际包车客运的,按规定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

省交通厅在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市场供求状况等予以许可。

1、同一客车,可同时按照《客规》的规定,分别向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

2、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及以上,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3、已获取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省内包车客运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企业的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县际、县内客运经营许可按《客规》的规定办理。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客规》第十四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1)公司的章程文本;(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3)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总公司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7、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客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客规》第九十条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在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超出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2、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客运班线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班车类别、使用单位等变更的,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客运班线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辖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20个日内予以办结。

(八)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

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四、客运班线及标志牌管理(一)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运标志牌。

(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

(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理。

2、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客运加班、包车另行规定。

3、发放牌证时,应将牌证号码、车辆、企业等信息按规定填写,并一一登记造册,及时收回已经使用过期的牌证。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的管理: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同一使用权单位内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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