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
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1。
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
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5。
长大笨重、易碎、贵重、鲜活等特种货物,以及一般货物特约整车运输,无法满载者,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疏导运输成本上涨的影响,维护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及我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权限。
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由各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规定控制运价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具体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农村道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上限控制运价为《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各车型人公里基准运价的120%。
三、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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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 千克,尾数不足10 千克,进为10 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
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 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 1 千克,进为 1 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 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 3 立方分米折算 1 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 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5.长大笨重、易碎、贵重、鲜活等特种货物,以及一般货物特约整车运输,无法满载者,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 1 公里。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1998 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 1987 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 交公路字 681 号的基础上 ,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自 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 ,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 ,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 ,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进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治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进展,交通运输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那么»和«道路运输价格治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运算方法,爱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是运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那么。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物资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照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形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都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运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运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河北省载货车辆计重收费的实施》
《河北省载货车辆计重收费的实施》为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利用“经济杠杆”遏制车辆超限运输,避免和减少超限车辆对公路和桥梁结构的破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河北省高速公路一、二片区14条高速公路于8月16日零时实行了载货车辆计重收费,普通收费公路也于202x年底实行计重收费。
本文着重对河北省高速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的实施方案进行阐述。
一、河北省实施计重收费基本原则实行计重收费,就是以车辆总重和行驶里程为依据进行收费。
费率的测算和标准应依据河北省的省情和道路所处的地理环境而定。
在具体的实施中按一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
要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程度,根据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超限车辆、加重收费”的原则。
即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合理加收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的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费,少用路者少交钱”,确保车辆公平合理地缴纳通行费。
2、保护守法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运输的目的。
在确定计重收费的费率标准和规范超限运输行为时,保证守法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3、不增加社会负担原则。
计重收费不以增收为目的,确保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有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4、引导发展原则。
通过实行计重收费,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型给予适当的优惠,鼓励发展大型车辆运输。
用政策引导货运车型发展,从而达到优化货运车型结构的目的。
二、实施计重收费的具体措施1、重新核实实行计重收费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实行计重收费后,车型通行费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都将发生变化,需要省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及财政部门在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确定计重收费车型通行费的基本费率标准。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输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1.25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持开业申请和有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业;”
二、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出入境及港澳地区道路运输的,应当向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公路、桥涵承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
”
四、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五、第四十七条两款合并,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
六、删去第五十一条。
七、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八、增加一项,作为第五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第(七)项改为第(八)项,第(八)项改为第(九)项,第(九)项改为第(十)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更新运输车辆。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进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
货主和承托双方可以自行搬运装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市场,不得强行搬运装卸。
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冀交征[2006]212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征[2006]212号)各设区市交通局、物价局、财政局、省高管局、项目办、道开中心:《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认真开展计重收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二00六年五月十日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为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在借鉴其他省市计重收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重收费基本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
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程度,根据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超限车辆、加重收费”的原则,即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合理加收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确保车辆公平合理地缴纳通行费。
(二)保护守法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
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冀价行费字[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7]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货运车辆合理装载,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减轻路面治超压力,逐步建立以疏导为主的长效治超机制,省政府决定对收费公路载货车辆逐步试行计重收费。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重收费标准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实施计重收费后,通行费主要依据行驶里程、车辆重量和费率系数确定。
载客车辆(包括载客类汽车、手扶或小四轮拖拉机、机动载客三轮车)通行费收取仍按现行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一)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1、封闭式高速公路: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唐津、保津、石太、京张0.08元/吨公里,京秦廊坊段、丹拉、张石、京承0.075元/吨公里,京石、石安、青银、邢临、邯长、京秦宝山段、唐山西外环、长深、宣大0.07元/吨公里,京沪河北段、沧黄0.065元/吨公里,石黄、衡德、唐港0.06元/吨公里。
2、开放式普通收费公路:白洋淀大桥、李家沟隧道、109线阳原、营涝线营子、承秦出海路秦青和205线新河庄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0元/吨车次;其它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7元/吨车次。
(二)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
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55%计费。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2号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
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5.长大笨重、易碎、贵重、鲜活等特种货物,以及一般货物特约整车运输,无法满载者,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冀价经费〔2012〕1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运价管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抄送: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价格行为,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价格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价格和道路旅客(不含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运输价格。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第五条我省道路运输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6.29【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相关规定(doc 10页)(正式版)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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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
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四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
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
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第二节计价规定
第八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九条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十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价
第十一条班车客运运价
班车客运实行上限运价,具体运价详见《河北省班车客运上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
班车客运运价可以在上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
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运价执行,上限控制运价详见《河北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上限控制运价表》(附表二)。
第十二条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运价为班车客运上限运价的85%。
第四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客运车辆的具体执行运价。
旅客站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
《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计算。
车辆通行费是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
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
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
×60%)。
燃油附加费是指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
运成本增加的费用。
燃油附加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道路客运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第十六条运费单位
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
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十九条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运费(票价)
包括运价、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其中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五节行包运价
第二十条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2元。
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一条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
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运价计费。
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二十二条货物运价的计价标准、计价类别、计价规定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运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第二十三条之外的货物运输价格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价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颁发的《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
河北省班车客运上限车型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
座席客车大型0.0960.1560.240.2880.312中型0.1320.1920.2640.288
小型0.180.2160.2640.288
卧铺客车0.180.240.2880.3240.36
附表二
河北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上限控制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普通中级高级
座席客车大型0.0960.1560.24中型0.1320.1920.264小型0.180.2160.264
附表三
计价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名计量单位计费重量(千
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辆50残疾人车辆100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
及各种儿童座车
辆20
摩托车辆250—400
洗衣机台50—100
风扇台40
电视机
54厘米(21英寸)以下台50 67—76厘米(25—29英
寸)
台80 76厘米(29英寸)以上台100注: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