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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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பைடு நூலகம்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和十一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畴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市审批办和区级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
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
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标准报告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地基类型数地下/地上项目经理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公章: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施工单位项目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土建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给排水 暖通工程 电气师对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公章: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联系电话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竣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工程设计允许最终沉降量质量验收意见:mm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设计单位公章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分项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评定记录一2般3项4目56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结构类型平方米地下/地上层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公章: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建筑面积工程施工许可证号质量监督注册编号资质等级实施监理起始时间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 其他 土建 给排水 暖通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对 工程 质量 评估 情况电气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公章: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资料名称单位(子工程)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告知书7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10标志牌镶嵌申报文件(表)1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12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1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4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5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验收人:日期: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附表九工程分项工程名称资料名称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汇总表工7施工记录(施工日志)(1)(2)(3)(4)(5)地基处理工程验收记录复合地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资料名称桩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11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3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14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5其他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汇总表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8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技术资料三给排水与采暖工程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汇总表资料名称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其它7施工记录(施工日志)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其它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资料名称6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7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8施工记录(施工日志)9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其它5施工记录(施工日志)6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7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其它资料名称七建筑智能化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汇总表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10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2其它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分项工程名称资料名称1节能工程性能检测报告中空玻璃露点、门窗玻璃的遮蔽系数及可见建筑幕墙、采光顶保温性能、抗风压、气密4性、水密性、平面内变形、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检测报告资料名称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做法现场检验记录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报告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其它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其它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其它通风与空调工程五资料名称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其它3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工程名称序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2 3设备器具、开关、插座防雷、接地观感质量综合评价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房(户)号(北区)验收日期2014.8.1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室内主要空间尺门窗及安装综合验收结论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 收 记 录阳 阳 台 台 1 2 验收项目 卧 卧 卧 卧 厅 厅 厅 厅 卫 卫 卫 卫 厨 厨 餐 餐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1 2 室内净宽室内净长室内净高面层质量面层质量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卫 3邮政信报箱安装质量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卧卧卧卧厅厅厅厅卫卫卫卫厨厨餐餐1234123412341212装质量程试验验收人: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记录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18照明开关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配电箱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 净高推 算值(mm)房 间 编号 实测值(mm) 计算值(mm) 净开间 极差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实 测间: 房 间 , 需 整 改 处 理 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1 总则1.1 目的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2 部门规章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注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相关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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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宣贯会讲解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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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申请验收
根据本文件第七条的规定: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 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 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 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 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 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 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 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2)020建/2/2筑8 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4具 备使用条件。
• 具备上述条件,完成各分部工程设计图纸 内容,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验收合 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施工单 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 施工单位(附表一)、监理单位(附表 二)、勘察单位(附表三)、设计单位 (附表四),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 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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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验收方案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津建质安〔2018〕569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共7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主体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中,均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津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和十一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畴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市审批办和区级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
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
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
天津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津园监y53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竣工时间:年月日津园监y53-1 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津园监y53-2 津园监y53-3 津园监y53-4 津园监y53-5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监理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天津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受你方委托我单位按监理合同(编号 888888888 )有关质量责任的约定,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了监理,于年月日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现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评估,报请你方组织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篇三: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制建备表1-2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3 建备表1-4 建备表1-5 篇四:天津xxxx桥梁整体竣工验收报告天津市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天津市xxxx立交工程一标段单位名称: xxxx有限公司验收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一、工程及管理概况1(一)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xxxx立交为快速路北横快速通道与西纵快速通道相交的大型互通立交,包括北横与天泰路立交、西纵与新红路立交。
本工程为一标段,快速路xxxx立交项目北段,具体包括主线z线桥z-5~z14墩(z-5为桥台,不包括z14墩柱,z-5~z0为后续变更,原设计为道路结构)、主线y线桥y-5~y11墩(y-5为桥台,不包括y11墩柱,y-5~y0为后续变更,原设计为道路结构)的桥梁工程。
其中,本工程桥梁工程包含主线z线桥z-5~z14墩(不包括z14墩柱)、主线y线桥y-5~y11墩(不包括y11墩柱)。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第一部分:引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工
程质量和安全。
合理有效的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提供指导。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备案
1. 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环节。
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文件
验收两部分。
验收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接受申请
•评定验收条件
•展开验收
•形成验收报告
•备案登记
2. 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格证
明文件齐全、不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三部分:质量监督实施
1. 监督机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2.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材料使用、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变更
等方面。
3. 监督措施
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以实现对建设工程
的全方位质量监督。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本指南能够为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全面发展。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企业培训材料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企业培训材料2019.5第一章监管账户建立第一节申请1. 开户标准(1)以幢或多幢为单位;(2)一个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原则,即必须满足同一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条件;(3)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区域、具备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类型、在同一层数范围内(5层以下、6-11层、12-17层、18-29层、30层及以上)内,且区分是否采用精装修。
2.要件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经监管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自行在监管系统中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
企业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到所申请的开户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三节流程图第四节开发企业申请建立监管账户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监管账户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开立;二是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应当遵循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三是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已与资金监管中心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商业银行;四是多幢开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应符合同一监管资金标准。
第二章监管签约第一节签约1.开发企业至开户银行成功开立监管账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经监管中心系统确认开户数据,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自行打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开发企业持已经企业及开户银行盖章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至监管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当日签订协议并出具《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
第三章账户注销第一节申请1. 申请条件已建立监管账户的监管项目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标准(精装修标准变化原因除外)、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址以及终止商品房预售等情况;2. 要件3.监管账户注销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及办理其他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节审核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监管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标准报告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验收人:日期:附表九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验收人: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验收人:日期:3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已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已开工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12
•【字号】津建工程〔2018〕506号
•【施行日期】2018.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已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
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建工程〔2018〕50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部署要求,为确保“津八条”各项优化举措有效落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完善已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8年9月30日前已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达到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在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依法确定承包人的材料。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
(六)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申请表(可采用信用承诺方式提供)。
(七)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情况说明。
三、发证部门在收到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同时,将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情况告知建筑市场监察部门,由建筑市场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12日。
工程资料培训

施工资料管理流程
施工资料管理流程目录
• 图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图 • 图2 ——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图 • 图3 ——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图 • 图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 • 图5——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 • 图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 • 图7——工程验收资料管理流程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 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综合管理类
1、施工企业及分包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2、在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申领工程开工令。
工程造价类
承包合同、工程补充合同、现场签证文件、工程量确认、工程 款请款申请等为我们施工过程中产生经济效益、控制成本投入及维 护企业权益的依据和证明文件,在施工中产生的现场签证必须做到 真实有效签字齐全,并附有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
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类
根据天津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下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阶段 验收和竣工验收[2018]5号文,对此前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 收和竣工验收[2014]211号文进行了更改,相比较[2018]5号文对 附表1至附表12进行了更新,更新为附件1至附件9,本次发布的 [2018]5号文件对各参建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着重确认,除 对[2014]211号文附表进行更换外,对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验 收组组成未提出变动。
5、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往来文件为我们在施工中各方书面联系的有效 文件,具备法律效力,是施工任务、施工分包企业联系、工程造价增减、 工程索赔及罚款的书面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津政办发[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和十一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页数】4页(P23-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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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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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附件2)和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附件3)。
(三)质量控制资料和监理资料完整。
施工过程中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验收《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4)。
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各阶段验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5)。
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应当重新图审合格。
(六)地基阶段验收时,基桩应有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
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中应当明确各专业验收组随机
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进行抽查,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件6)。
第十条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
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附件7),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
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质量验收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分户验收记录。
(七)建设单位完成永久性标志牌镶嵌。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使用功能、工程观感质量,应当分别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H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资料核查、功能抽查和观感检查记录。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住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附录E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9),并报监督机构。
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十二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告知监督机构,并填报《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自行废止。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
3.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6.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
7.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8.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