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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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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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பைடு நூலகம்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和十一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畴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市审批办和区级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

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

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宣贯会讲解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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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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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申请验收
根据本文件第七条的规定: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 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 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 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 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 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 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 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2)020建/2/2筑8 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4具 备使用条件。
• 具备上述条件,完成各分部工程设计图纸 内容,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验收合 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施工单 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 施工单位(附表一)、监理单位(附表 二)、勘察单位(附表三)、设计单位 (附表四),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 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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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验收方案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津规自办发〔2019〕32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津规自办发〔2019〕325号机关有关处室,各区分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审批制度改革期间的建设工程档案归集完整,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并联审批工作要求,现将推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签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机关有关处室,各区分局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放《城建档案报送责任告知书》,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以承诺制审批方式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并备注承诺制审批和相关工作要求。

二、履行档案验收及事后档案监管(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开展档案验收,待竣工备案完成后,再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档案报送与移交。

因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需在联审平台上定期查验督办,建立黑、红名单管理制度,对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定期进行催办,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实施细则(试行)2.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告知书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2019年11月18日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实施细则(试行)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
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
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
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
• 2、根据各个分部的验收内容不同,验收组可参照以 下方法设立:
• (1)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可分为:土建组 (观感及实测实量)、检测组、资料组;
• (2)节能分部验收可分为:土建组(观感及实测实 量)、检测组、资料组、水电及暖通组。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 工验收实施办法
3、验收内容及检测项目:
• b.外窗气密性;
• c.系统节能性能(室内温度——5%不少于3间、风口 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不少于一个系统、平均照 度——按功能区、通风与空调系统总风量——风速计 或毕托管微压计、空调机组水流量——超声波流量 计);
• d.抗冲击性能;
• e.围护结构节能构造钻芯检测;
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
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
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网架支座,主要构件变形,主体结构尺寸,涂层表面 质量,压型金属板表面质量,钢平台、钢梯、钢栏杆; • c.砌体的观感质量,轴线位置,垂直度平整度,标高, 灰缝质量,圈梁构造柱混凝土(参照a条); • d.质量控制资料(包括检验批、分项、隐蔽及验收 资料)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津政办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和十一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畴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帮办代办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市审批办和区级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

联合验收包括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

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

天津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天津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津园监y53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竣工时间:年月日津园监y53-1 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津园监y53-2 津园监y53-3 津园监y53-4 津园监y53-5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监理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天津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受你方委托我单位按监理合同(编号 888888888 )有关质量责任的约定,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了监理,于年月日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现将工程质量情况予以评估,报请你方组织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篇三: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制建备表1-2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3 建备表1-4 建备表1-5 篇四:天津xxxx桥梁整体竣工验收报告天津市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名称:天津市xxxx立交工程一标段单位名称: xxxx有限公司验收日期: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一、工程及管理概况1(一)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xxxx立交为快速路北横快速通道与西纵快速通道相交的大型互通立交,包括北横与天泰路立交、西纵与新红路立交。

本工程为一标段,快速路xxxx立交项目北段,具体包括主线z线桥z-5~z14墩(z-5为桥台,不包括z14墩柱,z-5~z0为后续变更,原设计为道路结构)、主线y线桥y-5~y11墩(y-5为桥台,不包括y11墩柱,y-5~y0为后续变更,原设计为道路结构)的桥梁工程。

其中,本工程桥梁工程包含主线z线桥z-5~z14墩(不包括z14墩柱)、主线y线桥y-5~y11墩(不包括y11墩柱)。

天津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天津建设网

天津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天津建设网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验收人: 日期:附表九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验收人: 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验收人:日期:。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第一部分:引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工
程质量和安全。

合理有效的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提供指导。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备案
1. 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环节。

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文件
验收两部分。

验收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接受申请
•评定验收条件
•展开验收
•形成验收报告
•备案登记
2. 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格证
明文件齐全、不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三部分:质量监督实施
1. 监督机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2.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材料使用、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变更
等方面。

3. 监督措施
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以实现对建设工程
的全方位质量监督。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本指南能够为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全面发展。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津建质安〔2018〕569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共7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主体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中,均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功能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消防施工质量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

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定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数不足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停止现场评定的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8]45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8]45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8]451号)各相关建设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政工程是指道路、桥梁、排水(中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可参照执行。

所称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是指工程按合同全部完成,在竣工质量验收前,对工程实施的全面质量检查。

二、预验收依据竣工质量预验收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0-2003)、《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1-2003)、《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2-2003)、《城市道路质量通病防治系列图集》(DBJ29-175-2007)、设计图纸和“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进行验收。

三、预验收的组织竣工质量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竣工质量预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投入使用之前组织完成。

建设单位在竣工质量预验收前5日通知质量监督站派员参加,监督竣工质量预验收工作的实施。

四、预验收具体内容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测实量、外观质量和质保资料。

预验收检查检测频率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实测实量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形成完整的竣工质量预验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应明确,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并提交相应整改报告。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建质安[2006]1341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6]134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1、市、区(县)两级备案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办理备案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满足与我委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要求,确保备案数据及时上传。

2、市、区(县)两级备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2006] 104号)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受理备案。

对超越权限范围受理备案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行政责任。

3、各区、县备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前准时向市建委报送备案月报,电子邮箱:。

二、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凡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单位除按原规定报送移交的文字备案文件、档案资料外,还应按本通知要求报送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文件目录:(1)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工程验收意见;(2)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意见;(4)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文件目录及备案报件程序可从天津建设网()下载。

三、备案书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启用对折式新版备案书,现行单页式备案书同时废止。

1、新版备案书将《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和《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合并,统称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建筑安装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分类在备案书的编号和备案内容中体现。

201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2014年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 注: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13页,共29页。
_____________组验收意见
工程名称 验收情况:统计、汇总
时间
验收结论:符合________要求,同意验收 整改项目
验收成员签字
第14页,共29页。
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程序: • 一、具备条件,申请验收; • 二、制定验收方案; • 三、验收实施;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5%~1%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2
5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5%
6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
第7页,共29页。
说明:
• 1、打破原来自己施工自己验收的传统格局,验收组及验收
小组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其他几方 责任主体单位现场直接责任人也是被验收的对象。验收组成 员的资格应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同时检测人员应具备专业上 岗证书、检测设备应校核检定合格。 • 2、根据各个分部的验收内容不同,验收组可参照以下方法 设立: • (1)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可分为:土建组(观感及实 测实量)、检测组、资料组;
具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附表六)。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应经项目 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竣
工验收评估报告(附表七)。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 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 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附表四)。质量证明文 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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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三)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和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等,明确监督组成员,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监表1)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开工前召开由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1)、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

(2)、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3)、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作好配合工作。

(4)、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包括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任命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应有记录,必要时应有会议纪要。

3、第一次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后15日内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1)、审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填写建建监表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2)、审查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的书面管理制度。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并将审查情况记录在建监表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中。

(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

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建监表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记录表》中。

监督抽查发现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整改的,监督工程师应向责任单位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

《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应写明违反规定的项目及违犯的相干条款,整改限期。

由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监督工程师签字。

责任单位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报告质量监督站(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8),待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督抽查发现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停工的,监督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签发《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建监表5),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报告质量监督站(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8),待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监督工程师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建监表6),建设单位可据此复工。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应由监督部门取证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抽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各项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行;各类管理、施工人员资格及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措施实施情况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

2、实物质量抽查。

监督工程师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巡回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

运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的检测及原材料的抽查,保证质量监督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为了确保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建设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应填写《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建设表1),提前五日通知质量监督站。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各方分别签字盖章的《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报质量监督站备存,监督站应签收。

电梯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提前七日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届时到场监督验收。

监督站出具电梯工程监督报告,并于五日内报送备案部门。

3、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抽查。

内容包括: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备;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真实和及时;设计变更签认是否及时、齐全;监理资料是否完备;其他需要抽查的资料。

(五)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

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2、工程项目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出具自查质量合格证明书,《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查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并附统表一、统表二、统表三,一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通过核查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5),并报送建设单位。

以上报告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成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表1),通知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工程师及监督人员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4、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监表7)一式两份,并于五日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备案后一份返回监督站存档。

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等以及历次抽查情况;对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评价;抽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按单位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2)档案目录;(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资料: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质量监督申报表,质量监督任务书;(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监表1),包括质量监督工作方案;(5)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建监表2);(6)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建监表3);(7)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8);(8)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建监表5)及恢复施工通知书(建监表6);(9)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10)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建设表1);(11)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监表7);(13)会议纪要、信函、通知等其他需存档的文件资料;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并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重要程度确定保存期。

(1)国家及天津市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工程、标志性工程及纪念性工程,长期保存。

(2)大型工程监督档案保存十年。

(3)一般中小型工程监督档案保存五年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齐报送资料,到负责该工程备案的备案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建备表1);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3、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6、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7、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设表6);8、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9、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2、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3、其他需提交的文件;(三)备案部门应严格审查备案文件,并认真负责的作好备案文件审查记录,合格的签发《备案通知书》(建备表5)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用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文件;一份归工程档案;一份监理单位存档),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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