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
(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
(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
(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三)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后,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和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要求等,明确监督组成员,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监表1)书面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开工前召开由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1)、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
(2)、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3)、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作好配合工作。
(4)、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包括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任命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应有记录,必要时应有会议纪要。
3、第一次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后15日内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1)、审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填写建建监表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2)、审查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的书面管理制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并将审查情况记录在建监表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中。
(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建监表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记录表》中。
监督抽查发现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整改的,监督工程师应向责任单位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责令整改通知书》(建监表4)应写明违反规定的项目及违犯的相干条款,整改限期。由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监督工程师签字。责任单位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报告质量监督站(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8),待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督抽查发现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停工的,监督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签发《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建监表5),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责令停工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按期将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报告质量监督站(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结果报告》建设表8),待质量监督站和监督工程师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监督工程师签发《恢复施工通知书》(建监表6),建设单位可据此复工。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应由监督部门取证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抽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各项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行;各类管理、施工人员资格及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措施实施情况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
2、实物质量抽查。监督工程师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巡回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运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的检测及原材料的抽查,保证质量监督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为了确保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建设单位在进行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应填写《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建设表1),提前五日通知质量监督站。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各方分别签字盖章的《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报质量监督站备存,监督站应签收。
电梯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提前七日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届时到场监督验收。监督站出具电梯工程监督报告,并于五日内报送备案部门。
3、工程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抽查。内容包括: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备;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真实和及时;设计变更签认是否及时、齐全;监理资料是否完备;其他需要抽查的资料。
(五)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