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津建发[2018]5号
【参考借鉴】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docx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பைடு நூலகம்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天津建设工程验收制度最新
天津建设工程验收制度最新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验收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市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对于天津建设工程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验收制度的内容1. 验收范围:建设工程验收制度适用于市区内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共建筑、住宅楼、商业建筑等。
2. 验收程序:建设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终验。
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终验由验收单位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
3. 验收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制度明确了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设施完善、环境卫生等方面。
4. 验收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工程的合格性负责,并对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5. 验收机构:建设工程验收由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6. 验收结果:建设工程验收的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和合格但需整改三种情况,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重新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三、建设工程验收制度的执行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工程验收机构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初步验收。
2.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验收机构的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结果整改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3. 建设工程验收机构应当依据验收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终验,并及时出具验收报告。
4.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异议,验收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
5.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整改,修复不合格的地方,并通知验收机构进行重新验收。
6. 建设工程验收机构应当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复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报告。
四、建设工程验收制度的优势1. 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程验收制度通过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程序,可以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报建指南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报建指南一、事项名称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划、消防、人防);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配套验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6、联合勘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7、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8、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8、商品房销售许可;9、竣工验收备案。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三、受理机构牵头部门: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部门:市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及区审批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或区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能源集团、国网电力、水务集团、市或区质量监督机构四、受理窗口市管项目: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1、42号窗口(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电话:,24538171区管项目:天津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五、相关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3、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发〔2018〕8号)4、市建委关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津建质安〔2018〕570号)5、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津建质安〔2018〕571号)6、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建质安〔2018〕569号)六、申报材料。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标准报告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地基类型数地下/地上项目经理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公章: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施工单位项目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土建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给排水 暖通工程 电气师对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公章: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联系电话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竣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工程设计允许最终沉降量质量验收意见:mm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设计单位公章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分项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评定记录一2般3项4目56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结构类型平方米地下/地上层年月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公章: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建筑面积工程施工许可证号质量监督注册编号资质等级实施监理起始时间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 其他 土建 给排水 暖通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对 工程 质量 评估 情况电气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公章: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资料名称单位(子工程)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告知书7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10标志牌镶嵌申报文件(表)1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12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1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4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5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验收人:日期: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附表九工程分项工程名称资料名称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汇总表工7施工记录(施工日志)(1)(2)(3)(4)(5)地基处理工程验收记录复合地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资料名称桩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11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3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14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15其他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汇总表节能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见证抽样复试报告8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技术资料三给排水与采暖工程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汇总表资料名称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其它7施工记录(施工日志)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其它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资料名称6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7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8施工记录(施工日志)9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其它5施工记录(施工日志)6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7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0其它资料名称七建筑智能化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汇总表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10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2其它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分项工程名称资料名称1节能工程性能检测报告中空玻璃露点、门窗玻璃的遮蔽系数及可见建筑幕墙、采光顶保温性能、抗风压、气密4性、水密性、平面内变形、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检测报告资料名称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做法现场检验记录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报告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其它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其它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其它通风与空调工程五资料名称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其它3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工程名称序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2 3设备器具、开关、插座防雷、接地观感质量综合评价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房(户)号(北区)验收日期2014.8.1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室内主要空间尺门窗及安装综合验收结论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 收 记 录阳 阳 台 台 1 2 验收项目 卧 卧 卧 卧 厅 厅 厅 厅 卫 卫 卫 卫 厨 厨 餐 餐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1 2 室内净宽室内净长室内净高面层质量面层质量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窗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7 8 9卫 3邮政信报箱安装质量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卧卧卧卧厅厅厅厅卫卫卫卫厨厨餐餐1234123412341212装质量程试验验收人: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记录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灯18照明开关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开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关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插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配电箱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 净高推 算值(mm)房 间 编号 实测值(mm) 计算值(mm) 净开间 极差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实 测间: 房 间 , 需 整 改 处 理 房。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XX市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质量监视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立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立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和?XX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XX市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质量监视实施指南。
一、建立工程质量监视〔一〕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视。
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与XX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工程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工程的构造平安、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申报1、建立单位在工程工程开工前,必须按XX市建立工程监视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办理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视费。
2、质量监视机构在受理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XX市建立工程交易效劳中心质量监视申报表;〔2〕、工程工程报建登记表;〔3〕、工程工程立项批复〔方案〕;〔4〕、工程工程中标通知书;〔5〕、工程工程施工合同;〔6〕、工程工程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审查建立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签发?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程,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视手续。
4、建立单位凭?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场施工。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津建发[2018]5号
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验收人员。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建质安[2014]211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划建设管理处、各区(县)质安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合规、程序严谨、内容齐全和结论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阶段验收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基础垫层施工前的验收。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宣贯会讲解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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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申请验收
根据本文件第七条的规定: (一)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图审合格。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阶段验收自评报告(附表一)和阶段验收 评估报告(附表二)。 (三)质量控制资料及监理资料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 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 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质量证明文件(附表三)。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 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质量证明文件(附表四),确认施工图符合现行规范、规 定的要求,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经重新图审并备案。 (六)桩基验收时应有桩基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 工图等。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结构(子结构)验收时现场无验收障碍,模板已全部拆除,单线平面图、 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2)020建/2/2筑8 节能验收时,有关建筑节能的设备应调试运行正常,标识清楚,4具 备使用条件。
• 具备上述条件,完成各分部工程设计图纸 内容,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验收合 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施工单 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 施工单位(附表一)、监理单位(附表 二)、勘察单位(附表三)、设计单位 (附表四),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 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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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验收方案
•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十二)。 • (七)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标准报告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验收人:日期:附表九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人: 日期:附表十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人: 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验收人: 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验收人: 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验收人:日期:。
天津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天津建设网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验收人: 日期:附表九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验收人: 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验收人:日期:。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津建质安〔2018〕569号•【施行日期】201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共7类项目:其中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主体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中,均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标准报告
附表一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自评报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注:此表内容为提示性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增加和删减,并可延长表样。
附表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阶段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三勘察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四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附表五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验收人:检查日期:附表六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报告时间年月日工程竣工检查报告附表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工程名称工程监理单位名称报告日期年月日工程基本概况竣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及结论附表八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一)验收人:日期:附表九工程竣工资料核查记录(二)验收人:日期:附表十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人:日期:附表十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一)验收人:日期: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二)验收人:日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三)验收人:日期: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四)验收人:日期:室内主要空间尺寸抽测记录表(五)验收人:日期:31。
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1.引言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的建设质量、设计规范、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2.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联合验收组成3.1主要责任单位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由天津市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并邀请相关部门的检验评估人员参与。
3.2参与单位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联合验收组可邀请以下单位参与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监管部门。
4.竣工联合验收流程4.1验收前准备4.1.1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的竣工图纸、竣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文件、质量检测报告等。
4.1.2竣工联合验收组成员需提前熟悉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相关法规和标准。
4.2验收现场勘察4.2.1验收组成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场地使用、建筑物的结构、装修材料等。
4.2.2验收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记录问题和建议,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4.3技术文件评审4.3.1验收组对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4.3.2验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
4.4相关部门评估4.4.1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评估,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4.2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
4.5综合评估和验收4.5.1验收组根据现场勘察、技术文件评审和相关部门评估的结果,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4.5.2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验收意见。
5.竣工验收结束后的工作5.1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和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建委组织召开的“天津市住宅建设工作推动会”总体部署,今年后四个月全市安排39个项目,318万平方米作为保竣工重点项目。
目前,这些项目大部分都开始进入了装修阶段,也有的工程尚处在主体施工阶段。
市建委要求各建设、施工单位要调整作业计划,避免冬期施工作业,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为了保证这些项目按期竣工验收,为社会提供舒适优质的住宅工程。
现将有关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建设、施工单位要结合工序实际,抓紧调整施工作业计划,减少冬期油漆、粉刷、内外檐装修等湿作业。
参建各方要认真履行工程分部验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强制性条文”。
保证商品住宅工程按计划竣工和高质量上市,不允许向社会交付一平方米不合格工程。
二、各监理、监督单位要及时配合好分阶段验收工作。
对工序、隐蔽验收和分阶段验收提前插入,及时提出整改,及时复查,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防止返工。
装修工程重点加强对外墙保温、屋面厕浴渗漏、墙地面空裂、水电管线安装质量的监控。
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决不放过,对行为恶劣的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合格标准,不合格的不允许验收使用。
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其监理报告必须由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签字,若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监理的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停止或撤销该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出现不合格的住宅工程,涉及质量监督失职的监督机构给予停止质量监督一年的处理。
四、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要做好住宅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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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真实有效、责任清晰的工程质量验收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组织程序严谨合规、内容结论齐全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阶段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工程阶段完工后,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
地基阶段验收是指地基子分部、全部基桩等工程全部完工,进入建筑基坑、基槽基础垫层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基础阶段验收是指按照设计施工图基础结构构件全部完工,进入主体结构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是指建筑一、二次结构全部完工,进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验收。
节能阶段验收是指节能工程全部完工进行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划分为若干单元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只参加地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可以按专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三)专业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或者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人员担任,组长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国家注册资格。
(四)专业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配齐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的验收人员。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复核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时,应当持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第六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阶段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别出具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附件2)和各阶段《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附件3)。
(三)质量控制资料和监理资料完整。
施工过程中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完整的整改记录,影响结构的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资料齐全,并应有影像资料。
(四)勘察单位出具地基阶段验收《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4)。
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不相符的已处理,并满足勘察要求。
(五)设计单位出具各阶段验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附件5)。
工程按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重大设计变更应当重新图审合格。
(六)地基阶段验收时,基桩应有检测报告、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复测记录、桩位竣工图等。
工程应标识桩位控制线、桩标高控制点或线。
(七)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时,混凝土工程验收部位模板已全部拆除,现场无验收障碍,实测实量数据在自查处标识、标明水平及纵向控制线等。
(八)建筑节能阶段验收时,已完成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第八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各阶段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阶段验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中应当明确各专业验收组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进行抽查,并填写《检
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件6)。
第十条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
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附件7),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
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质量验收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分户验收记录。
(七)建设单位完成永久性标志牌镶嵌。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功能检验。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使用功能、工程观感质量,应当分别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H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资料核查、功能抽查和观感检查记录。
住宅工程还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住宅,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DB/T29-209)附录E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的,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9),并报监督机构。
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整改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十二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告知监督机构,并填报《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附件8)。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自行废止。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
3.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6.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
7.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8.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