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汉文化促进会章程草案(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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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汉文化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山市汉文化促进会

(英文译名:ZhongShan Han-nationality Culture Promotion英文名缩写:ZHCP)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爱汉民族传统文化,并希望传承、弘扬汉文化的中山市的各民族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弘扬华夏、以文化人。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民族团结,通过对汉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宣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精神氛围,为广大群众提供汉民族传统文化研究及推广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山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16号13栋102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汉文化研习: 秉承汉民族传统文化根本精神,对汉文化进行去芜存精,研习并实践汉文化精华。以汉族传统文化、艺术、技艺等为基础,提高汉族传统文化爱好者人文素养。将汉文化融入现实生活工作中,使汉文化获得鲜活的生命,实现“以文化人”。

2、创建汉文化生活社区: 与相关团体、专家学者进行文化交流,构建自由交流平台,成为热爱汉文化同仁共有的精神家园,促进汉文化发展。

3、文化娱乐表演等活动: 以汉服为载体,复兴汉民族传统服饰,及其承载的华夏精神;以传统节日为切入点,定期举办各种汉族主题娱乐活动,促进汉民族传统礼仪、传统习俗、传统文体艺术的研究、学习、普及,提升全民文化素养。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含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对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有兴趣或具有一定的影响;

4、凡对本会做出较大贡献的行业组织负责人、国学培训专家或著名企业家,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荣誉会长。凡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政府机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会邀请可成为本会的荣誉副会长。

5、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中山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主办的有关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直接免费获得本会的出版刊物、资料及其它信息;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按规定交纳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

(1)、荣誉会长每年需缴纳2000元,

(2)、荣誉副会长免缴会费,

(3)、会长每年需缴纳800 元,

(4)、副会长每年需缴纳500元,

(5)、秘书长每年需缴纳500元,

(6)、理事每年需缴纳300元,

(7)、会员每年需缴纳200元,

(8)、单位会员每年需缴纳5000元。

4、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如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举行、组织或参与的一切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进行,任何会员一律不准以中山汉文化促进会的名义自行其事或谋利,其行为无论情节轻重,或触犯法律,皆与本会无关,后果自负;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相应处罚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并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政治素质良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顾问和专家顾问若干。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或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本会及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其他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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