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大润发”商标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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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大润发”商标系列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成公司)

被告:亮发超市等

【案情摘要】康成公司系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推销(替他人)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相关文件中认定,“大润发”商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相关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被告亮发超市等开设的超市卖场周围及入口处有“大润发”字样的大型招牌,超市购物袋、购物篮、购物车及会员卡上也有上述标识。康成公司认为被告系借助其商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与案外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授权合同,以证明其使用“大润发”标识及字号获得了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主张其使用“大润发”标识获得了案外人授权,但是该案外人并不拥有“大润发”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认定原告的“大润发”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大润发”超市遍布济南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足以表明原告的“大润发”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商品零售企业,突出使用“大润发”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企业名称也具有一定的来源识别作用。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别在不同

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管理,因此某些市场经营主体将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然后将企业字号授权他人使用,从而为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本系列案件的审理,确认了该类行为的违法性,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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