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深刻反省保险业律师的七大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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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深刻反省:保险业律师的七大悲哀

【编者按】:关于保险律师的普遍不受保险业重视以及不受保险公司待见问题,长期从事保险诉讼专门代理保险公司的郭基玉律师今日奋笔疾书且一气呵成撰成此文,无疑表达了众多专业保险律师的心声。郭基玉律师自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保险诉讼代理业务,保险诉讼代理从业期限长达13年之久,可谓保险业罕见。因为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多半不会做得时间过长,原因种种如下,最终也可能会因律师代理费拖欠而在法庭上与保险公司短兵相见,这无疑也是保险业的悲哀!更是保险公司的耻辱!很遗憾的是,如此专业且敬业的保险律师也开始转行了……这些,难道不足以引起保险行业对自身合作律师的重视吗?!

保险业律师的七大悲哀

■文/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郭基玉律师从2000-2003年担任过某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至今,一晃就13年了;在这13年中,从2007年起,重新批量代理保险公司的诉讼业务,粗略统计已代理过2000余件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然而,保险业的法律业务越做越感觉困惑,越做越没有激情。闲暇之余,籍以“悲哀”二字,来发泄下心中的郁闷。

悲哀一:吃力不讨好。

保险法律业务,用一个字来归纳:累!累在哪?与律师代理的其他业务一样,涉保类诉讼一点都不会更轻松,相反地,可能更复杂,动辄申请鉴定、要求调查,一个案子下来,要做的事情一点也不少。案子需要调解的,还得左请示右汇报;结案后,又得形成书面的完整的结案报告。除此之外,理赔资料一样不能缺,复制、打印费得自己掏腰包,少一样还得重新去补,哪怕对方没有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也得让代理人

找对方要。如果这仅仅是就个案而言,但个案工作量中还有个最让人头痛的地方,涉及的诉讼遍布各地,今天在东边的县、明天就得在西边的县开庭,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个案子,来回路途就花了整整四天;除了案子本身的工作量,代理人长期疲于奔波在旅途上。

律师的辛苦自不待言,但得到的回报却是拿不上台面,普通案子就1000元/件,还得开正式发票,剔除税金、律所留存费用,一个案子不过区区几百元而已;这样的收费标准就是刚出道的律师多做几件,都没劲,更何况常年专注于保险法律业务的律师。真不知道,讨的是哪点好?

明知道吃力不讨好,但还得为之,此为悲哀之一。

悲哀二:内外不是人。

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往往都是矛盾的汇结点。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指着代理人来说话,司空见惯;法官常常认为保险公司不诚信,并将矛头直指代理人,也是常有的事情;而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冲突可能更为激烈,代理人对哪些费用提出了异议,就是对受害人的冒犯,情绪激动的甚至围堵律师。如果说那头的“受气”是作为职业律师必须承受的,但自己当事人的不理解,保险公司对你能力的怀疑,对你工作的质疑,那才是真正的难受。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情,过去几年了,至今仍历历在目。我们代理保险公司处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时,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对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在调解中坚持要求扣除了10%的非医保费用,被保险人最终也同意,并在调解书上签字了;但是,第三天,被保险人向省行协投诉,投诉我们代理人。按说,我们是在维护保险公司利益,谁知道,竟然保险公司的领导让我们代理人向被保险人赔礼道歉!郁闷啊!我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哪怕明天开始不要做案子了,我也不可能向他道歉。

悲哀三:恶意“PK”。

记不起从何时起,保险公司也引入了选秀节目的PK环节,一家保险公司法律业务肢解成多块,让多家律师事务所同时代理,理由是增加竞争力,同时才好评判哪家做得好,做得不好淘汰掉。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给我的感觉有三点:

第一、所谓的PK,有的时候感觉像是在侮辱人格。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作为一名长期专注于从事保险法律事务的律师,竟然要卑微到与没有律师证的法律工作者,同台PK。如果真要PK,求求你们找点有实力的律师来同台竞技。有次,我的一位助手开庭回来跟我说了个很搞笑的事情,一位和我们同台PK的对手,正好是一个案子的原告代理人,他在代理原告时,将2008年2月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仍按保险限额只要大地财保赔了58000元。无语!

第二、所谓的PK,没有任何衡量的标准,就是给你一个压力而已。这么多年,我没有发现,有哪位竞争对手是因为PK而被淘汰。我所知道就是因为某个案子败诉了,领导一气之下,彻底否决的(详见“悲哀四”)。如何量化、细化,根本就没有衡量的标准,如果一定要说有,那就是个人的喜好而已。

第三、PK的范围延展到法庭之上,不知道是律师的悲哀还是保险公司的悲哀?我们经常与我们的PK律师出现在同一个案子上,但身份变化了,同为保险业务的竞争者变成了同一个案子的对方代理人。也就是说,我们的PK对手不在代理保险公司的案子时,就在代理交通事故原告或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案子,让我们的身份从同业竞争者,转换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样的例子太多,就拿8月份遇着的一件事来说,我代理人保抚州公司的一件上诉案件,上诉状不是我写的,上诉要求改判的事项很多,但仔细分析并结合本地法院司法实践,确定该案唯一有改判价值的只有一点,未投保

不计免赔主责应扣除15%的免赔率,而该案的被保险人代理人也是长期代理本地人保公司业务的律师,他的观点就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免赔率也属于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公司证明不了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赔率约定无效。MY GOD!这个观点确实没错,但本地法院历来的惯例是这种免赔率从来不审查明确说明义务,我相信他也明知这点,我当时只说了二句话:“你自己代理保险公司的案子的时候是怎么说的?要不要我找出几份你代理保险公司法院根本不审查明确说明义务的判例让你回顾回顾?”有时我想,是律师悲哀,还是保险业的悲哀呢?

这些感觉,给我本人最直接的看法,只有一点:某些人因某种关系需要给某个人一些业务做,所以有PK一词。而你明知是这样,却不得不忍受,悲哉!

悲哀四:“一票”否决。

保险公司代理人,不允许有一个案子有差错。一旦出现差错,客气点的领导,一句话,这个案子的代理费扣掉。不客气的,一句话,下次不要这个律师代理我们的案子。在高负荷、低收入的运作环境下,尤其是面对一些算数、累加、甚至复印证据材料这样的工作中,我相信没有哪一个人可以做到滴水不漏。如果有,这个人绝对可以划入“神仙”之列,不是人而是仙。你的工作出现差错了,就是重罚;但是,你做得再好,也未必能体现。比如我反复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明确奖励方式,至今无一人回应;而现在所谓的有奖励,相当于乞讨性质,得天天跟着追问,高兴多奖点,不高兴一分钱奖励都没有。问多了,自己都懒得去问了。哎,谁叫这是你的份内之职呢?更为可气的是,被扣掉代理费的案件,竟然连律师费发票也不主动退回,代理人不但没有一分钱,还得自己贴钱交税、交律所的留存费用;碰到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是倒了八辈子的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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