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状的补充内容(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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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状的补充内容

本人于****年**月**日已递交上诉状,现再补充内容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不当得利”一说,完全是违背事实的。我班组从2013年11月8日进场,开始施工,到2014年底完成主体结构,平常每月都是借支生活费,借支单以我班组签字为准,借支50万元,点工工资53306元,用于工人的生活费(平均每人1000多元/月,工人人数:人)、工人夜班费用、工地日常开支,购买工具,包括斗车、振动机、振动棒、配电箱、电线以及洋镐、铁铣、泥桶等小型工具。到2014年春节前主体完工,工人因春节回家讨要工资,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徐朝阳却以图纸变更为由拒付。我班组多次找工程承包人协商,但未予理睬,最后该承包人离开工地。当时该项目部管理人员欺骗工人说第二天发工资,结果当天晚上该项目部管理人员全部离场。在这样的情况下,泥工班长带领工人无奈上访,讨要工资。上访后,在市政府劳动局支持下,工人拿到工资才得以回家。在支付工资时,劳动局相关人员、工程承包人、泥工班三方在场结算,工人考勤表也是通过项目部管理人员按工人出勤日逐一对照核实,在确认没有误差后,工资分别发到每个工人手里,而不是通过本人经手发放的。

二、外包装饰仿古墙不在我班组分包的范围内。仿古外墙是带造型和一次成型的成品墙,不在主体结构之内,而是另从基础旁重支地梁然后砌砖成型,不在我班组分包的主体结构内,而且两者性质不同,层次不同。在我班组完成一号主体之后,该工程项目部另找外装修工

程队施工,外装修工班在2014年农历11月份进场,当时我班组在其他楼里施工,而不是我班组离开工地后,另行请人施工的。一审判决认定我班组“因为自身原因在工程未完工情形下离开工地”是错误的,缺乏事实依据。

三、我班组与该工程项目部工程量及价格,约定清楚。我们签有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45元。而该工程项目部单方结算无理将不属我班组施工范围的仿古外墙按200元/立方米扣除我班组工程量,无理无据。而一审法院竟然支持该单方结算,实属偏听偏信,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

四、地下室工程施工我班组已全部完成。该工程项目部无故扣除地下室内清理点工费用55000元,毫无道理可言。在我班组砌地下室墙之前,都清理完成,而且都是按照该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安排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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