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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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自律管理
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管,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
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域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安全托管及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工作应坚持诚信为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以解决客户问题为目标,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服务主体责任,建立服务机构负责、专业委自律、接受安监部门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建立部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团队学习,提
高业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着力为中介机构营
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通过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嫁接各种资源,持续提升中介机构团队学习能力,优化管理,从而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打造市“安全托管”服务品牌。
第七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坚持权威性、独立性、自主性、约束性、可操作性原则。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1. 协调“安全托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2. 收集政府、机构、企业问题反馈,组织人员研讨并确立问题解决案;
3. 组织社会化服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研讨与讲座,提升服务水平;
4.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例会;
5. 做好机构与上级安监部门之间桥梁与纽带,上情下达;
6. 对各机构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通过定期抽查样本,监督考核,推动机构服务按照既定模式运行。
7. 评比先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向政府和社会推荐优质服务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
第八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服务能
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第九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觉加强部管理,有健全的部管理制度,建有托管程序文件、托管企业档案、托管辅导人员档案等文档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或高中文凭从事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业务咨询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专业委组织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放《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辅导员》工作牌。
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事项按市安监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属地安监部门监督、指导与管理。
三、服务容
第十四条安全托管服务需包含以下工作容:
1. 向企业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针政策;
2. 对企业进行安全诊断,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案;
3. 协助企业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针和目标;
4. 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5.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与台帐;
6. 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7.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或合格证;
8. 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9. 指导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及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10. 协助企业现场安全规管理。对存在有较大危险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督促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运行,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
12. 协助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3. 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
14. 指导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指导企业开展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
16. 协助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面的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服务起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服务协议生效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查。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案》至少包括以下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及问题诊断、现场隐患(含照片)与整改依据与建议、服务工作计划(服务咨询人员、机构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六条服务频次:要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每月赴企业现场办公不少于二次,其中:
1. 每月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
2. 每年协助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二次;
3. 每年协助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4. 按当地安监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工作。
以上工作容要求有相应工作记录或工作联系单,并与托管企业及属地安监部门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七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并结合实情制订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5.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6.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9.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生产定置清洁管理制度;
1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2.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3. 相关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