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03
•【文号】安委[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
意见
(安委〔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
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11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发布时间:2011/5/24
编者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实现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阐明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实施措施和时间节点,是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局搞好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各生产矿井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按照《意见》的措施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全面指导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意见》精神,推动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稳步进行,现将《意见》全文刊登,以供大家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1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发布时间:2011/5/24
编者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实现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阐明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实施措施和时间节点,是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局搞好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各生产矿井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按照《意见》的措施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全面指导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意见》精神,推动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稳步进行,现将《意见》全文刊登,以供大家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安生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要求,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要通过加强企业每个岗位和环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涵盖了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三)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等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各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不同安全生产水平的企业数量,为加强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书面告知和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书面告知和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5.08
•【字号】豫安监管办〔2017〕76号
•【施行日期】201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书面告知和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办〔2017〕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相关机构服务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指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书面告知和网上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书面告知
(一)书面告知的技术服务活动范围。取得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不含煤矿),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书面告知,其范围是: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不含单独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检测检验。
(二)书面告知的报送对象。机构开展上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按照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即负责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受理审查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再重复向其他安全监管部门告知,委托许可的项目告知受委托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9.12.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9〕149号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20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蔡稳成;
联系电话:************、64464007(带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附件
煤监系统聘请专家
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我国煤矿灾害和地质条件千差万别,随着采深的增加,各类灾害日趋严重,有的甚至多种灾害风险叠加,安全风险防范难度逐渐增大。同时一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在煤矿广泛应用。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与面临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在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现场监察执法等监察活动中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11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发布时间:2011/5/24
编者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实现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阐明了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要求,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实施措施和时间节点,是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局搞好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各生产矿井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按照《意见》的措施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全面指导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意见》精神,推动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稳步进行,现将《意见》全文刊登,以供大家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国家对于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于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发文机构】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人发[2002]87号
【发布时间】2002年9月3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文机构】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9日
12、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文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国务院
【发文字号】〔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年7月19日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
发展 意 见 的 要求 有 效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引 导 社 的人 才培 养 和 激励 机制 强 化 专业 安全 人才 培养
,
。
会各方 力 量 共 同 参与 安 全 治 理 有效 弥 补 政府 监管 五 拓展 服务 模式
,
、
力 量 的 不 足 着 力 破 解 企业 安 全 生 产 无 人 管 不 各地 要坚 持企 业 购 买 服 务 为 主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丨
■
位名 称 必 填
。
机构 职 责 机构 人员
|
¥ ^ 编 _ 理 部 门 核 定 的 机 构 职 養 7 必 填
工 作 人 员 的 姓 名 职 务 基本 信 息
、
。
必 填
^ ^
联 系 电话
电子 邮 箱
员 的 工 作 电 I
工 作 人 员 的 个人 公务 邮 箱
.
5 4
.
杭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
20 1 6
年第
9
期
)
_
关 于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社 会化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市 安 全监 管 局
20 1 6
年
8
月
26
日
)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升企业防控事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X〕11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治理,有效弥
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着力破解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难题,推动形成全社会安全生产工作合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综合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手段,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互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服务模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各镇街、工业园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规划,开展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等执法监管活动,以及组织安全宣传、信息化管理、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工作时,可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针对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弱和部分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大、专业性强等特点,由各镇街、工业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以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形式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向其提供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6〕4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若干意
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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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治理,提高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为根本,加快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互动共赢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重点围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问题,大力发展安全生产服务产业,提高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到2020年,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服务规范、务实高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中小企业中基本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全覆盖。
二、培育服务主体
(三)加快培育服务机构。积极培育本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安全咨询、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本地现有中介服务机构提挡升级,大力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落户,引导支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浅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浅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1. 引言
1.1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服务机制,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根本目的。该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范畴,通过各方合作共建共享,实现安全生产全方位的覆盖和保障。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调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相结合,注重多方参与和互动合作,以促进安全文化的不断提升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完善。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水平,实现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受安全生产成果的目标。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为构建平安中国、美丽中国、健康中国作出重要贡献。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
践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
对安全生产的需求日益增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责任不明、救援难
度大等问题依然存在,成为制约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
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背景是在对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
行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新理论体系。这一体系旨在整合政府、
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产社会化
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号:安委[2016]11号
颁布⽇期:2016-12-31
执⾏⽇期:2016-12-3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安全⽣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产⼯作的重要⼒量,对在新形势下提⾼我国安全⽣产整体⽔平发挥了积极作⽤。但当前安全⽣产社会化服务⼯作仍存在⼒量不⾜、能⼒不强、⾏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有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违规收费等,破坏了正常的安全⽣产秩序,依法受到了严厉追究。为进⼀步加强安全⽣产社会化服务⼯作,规范相关机构服务⾏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安全⽣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作部署,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安全⽣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企业安全⽣产、服务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服务公众安全教育为主责,以⾃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以提升安全⽣产社会治理能⼒为⽬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搭建服务平台,壮⼤服务市场,规范服务⾏为,更好地为安全⽣产和职业健康提供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专业⼈才、安全培训、科技⽀撑、⾏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建⽴主体多元、覆盖全⾯、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效的新型安全⽣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安全⽣产和职业健康⼯作服务⽔平,为推进安全⽣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研究中心与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课题组,开展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一、编制的必要性
2003年,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煤矿安全监察局也出台了《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颁布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AQ1095-2014)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AQ1096-2014)于2014年颁布实施,但是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有关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配合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项目课题组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科学严谨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在对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现状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的基础上,通过赴山西、内蒙古进行了实地调研,两次召集有关专家开会研究,完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必须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安全生产风险挑战不断增加。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在此,我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体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和检验评估方法等。
(二)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如机械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三)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各界人士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益和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加强标准化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标准与技术的有机融合,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方法和体系,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监测检测、风险评估等评价机制,提高标准化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培训档案,
确保培训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三)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加强对群众的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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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各类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快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安全生产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更好的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专业技术、商业保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文化建设、科技装备、行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
二、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体系
(一)改革审批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分级管理制度改革,取消甲、乙级资质分类,完善资质
条件。2020年底前取消资质审批,建立条件审查公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布公告,变单一的行政监督为行政和社会双重监督。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原则,加快改革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审批制度。
(二)推进服务融合。扶持有实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打破地域和行业壁垒,发展壮大技术服务力量,建立多功能的综合服务主体,通过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推动形成龙头企业,至2020年打造形成10家左右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在审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时,优先审查之前已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完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评价一体化,合并出具评价报告。
(三)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现场勘查记录,全面汇集与服务要求相关的资料。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服务活动前,要书面告知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完善服务公开制度,公开服务的人员、项目、程序、收费参考标准、现场勘查图像影像证明和技术服务报告等项目,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
(四)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6年底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底前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
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安保互动机制,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五)强化事故预防控制。2016年底前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取消后的相关衔接办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用使用的相关规定,完善监督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制定合同范本,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保险机构和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预防控制标准和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以保险机构为纽带、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的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体系。
(六)完善激励推动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相关评价、信用、信贷、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挂钩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情况纳入对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鼓励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改善作业条件。
四、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事务所服务体系
(七)加快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坚持严格标准、规范有效、科学管理的原则,2016年底前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注册管理、考试评价和登记服务等工作。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规划,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
(八)健全完善考核制度。2017年上半年完成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修订工作,增强安全技术考核的针对性,满足不同行业领域对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制定安全技术能力水
平考核认定办法,建立完善考核管理制度。明确高危行业企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总监必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九)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健康等专业类别。2018年底前取消安全评价师资质,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序列。设立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级,形成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发展通道。
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十)建立供给式培训服务机制。支持培训机构参与制修订培训大纲、考核认定、题库建设、培训师资建设、课程设置、教材编写等基础管理。推动骨干培训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开展帮扶式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完善培训需求分析、过程控制、质量评估和信息反馈制度。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追责清单。
(十一)全面推进考试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级考试机构布局建设,明确建设标准、职能定位。大力推进实操考点建设,2018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达标、专业齐全的实操考点网络体系。建立题库定期更新机制,实现国家题库与省级题库的有机结合,未使用统一题库的考点不得承担考试任务、参考人员不得进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督促各级各类考试机构不断提升考试服务能力,规范考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十二)加快推进网络培训学院建设。按照政府指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思路,加快互联网+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培训网络学院运行体制机制,2018年底前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体系。坚持服务政府监管、服务企业继续教育和服务社会安全意识培养,既要发挥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又要发挥好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加强网络培训平台和资源的整合,形成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共建共享共用的安全网络培训机制。
(十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开展“小手拉大手”安全教育工程。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支持社会舆论监督,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安全生产诉讼主体,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提出民事诉讼,推进安全法治社会化。支持具有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安全发展城市和安全社区建设。
六、强化安全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十四)探索建立安全科技新模式。把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作为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的主方向,加快形成以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共享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加强与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战略合作,积极运用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相关资金,优先建设安全生产领域国家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攻关。
(十五)加快成果推广应用。坚持开发与应用并重,更加注重成果落地。系统梳理近年来的技术创新成果,加强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分析,确定实施路径,以相关科研机构为依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