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学(第四章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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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关系(所 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用途、面积、 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 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 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 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经过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程序法律依据:
为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土地 管理部门专门发布规章,规范土地登记和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任务、内容和程序。
(1)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确 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 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民政府发布要求土地权利人在何时、何地进行申 请的通告,土地权利人按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提 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 权属状况及其他证明文件并请求予以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证明文件逐项审查
后登记装袋的行为。它包括通告、申请、审查、 收件四项具体工作。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系土地登记机关按规程要求,对申请
(二)土地登记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 一是土地登记义务人必须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有
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并按照土地登记机关的要求到现场指 界等;
二是土地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对土地登记义务人的申请进行审 查、确权和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三是土地权利经登记后的效力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土地登记的效力。
4.属地管辖的原则 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 物权的管辖为属地管辖,具体有两个要求:一是土地登记 机关应当坚持统一性。即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土地 登记机关来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即同 一个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 建档保存。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 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护。
(三)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作为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项国家 制度,必须以有关的法律为依据,这些法律依 据包括土地权利种类、权利义务、确权规定以 及确权和登记程序。
从大的分类上看,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包 括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两大类。
●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申请的原则 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一般都应当由土地权利人或土
地权利变动当事人首先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于土
地登记是国家实行的一项法律措施,因此,土地登记申请 应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无效。
3.审查的原则 一是形式审查,审查土地登记申请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
资料是否为土地登记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二是实质审查, 审查所申请的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和政策。经审查,凡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应予以登 记,否则,不予登记。
暂行办法》
二、土地登记的特点、原则和类型
(一)土地登记的特点 1.统一性 2.惟一性3.连续性 4.强制性 5.公开性 土地登记的实质在于公示。 土地登记的公开包括登记依据的公开、登记程序的
公开和登记结果的公开,土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 询 6.公信力 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登记结果真实可靠;二是如 果登记错误,国家应通过行政赔偿方式对受损人 予以赔付。
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措 施,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 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和核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 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审核 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
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土地使用 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 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程。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公 告、批准四个阶段。权属审核结束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权利主体
土地权利主体是指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 体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三种形式:属乡(镇)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 有权人是村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属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内 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经营管理。
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明确规
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
与房屋登记的关系、房地产抵押登记、房产证与 土地证合一的条件(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 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 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土地抵押的范 围、抵押登记效力等
三、初始土地登记的内容、程序和主要文件
(一)初始土地登记的内容
土地登记的单元是一宗地。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 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 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1.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 (1)土地权属性质。指附着在某宗土地上的权利是一种什
么性质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 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 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 (2)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 的方式。按照土地权利的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可分为国家 土地所有权来源、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 开展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依法承
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 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 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
土地权利客体指土地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 主体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 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是:土地登记申请——地籍 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是指市、县人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 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 用……”。
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 案》
第四章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
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 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生产队 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 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集体 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 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 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 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 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 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本 法第三十四条第(5)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登记是历代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项
国家措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土
地登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土地登 记,确认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维护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受侵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秩序,为充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为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 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 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wk.baidu.com和土地用途 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土地变更登记是土地 初始登记的延续,通过土地变更登记可以保持土地登记内 容的现势性和法律效用。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
工作总称。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注
册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共 有使用权登记卡》与《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 簿》、填编《土地归户册》。
●核发土地证书 核发证书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般应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或单 位,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集体“四荒地”土地使用权人可 以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以外的个人和单 位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任何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土地他项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土地权利客体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土地权属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 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关系(所 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用途、面积、 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 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 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 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经过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程序法律依据:
为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土地 管理部门专门发布规章,规范土地登记和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任务、内容和程序。
(1)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确 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 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民政府发布要求土地权利人在何时、何地进行申 请的通告,土地权利人按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提 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 权属状况及其他证明文件并请求予以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证明文件逐项审查
后登记装袋的行为。它包括通告、申请、审查、 收件四项具体工作。
●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系土地登记机关按规程要求,对申请
(二)土地登记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 一是土地登记义务人必须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提交有
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并按照土地登记机关的要求到现场指 界等;
二是土地登记机关必须依法对土地登记义务人的申请进行审 查、确权和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三是土地权利经登记后的效力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土地登记的效力。
4.属地管辖的原则 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 物权的管辖为属地管辖,具体有两个要求:一是土地登记 机关应当坚持统一性。即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土地 登记机关来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即同 一个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 建档保存。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 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提供法律保护。
(三)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作为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项国家 制度,必须以有关的法律为依据,这些法律依 据包括土地权利种类、权利义务、确权规定以 及确权和登记程序。
从大的分类上看,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包 括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两大类。
●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申请的原则 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一般都应当由土地权利人或土
地权利变动当事人首先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于土
地登记是国家实行的一项法律措施,因此,土地登记申请 应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无效。
3.审查的原则 一是形式审查,审查土地登记申请所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
资料是否为土地登记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二是实质审查, 审查所申请的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和政策。经审查,凡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应予以登 记,否则,不予登记。
暂行办法》
二、土地登记的特点、原则和类型
(一)土地登记的特点 1.统一性 2.惟一性3.连续性 4.强制性 5.公开性 土地登记的实质在于公示。 土地登记的公开包括登记依据的公开、登记程序的
公开和登记结果的公开,土地登记资料可公开查 询 6.公信力 它包括两方面:一是登记结果真实可靠;二是如 果登记错误,国家应通过行政赔偿方式对受损人 予以赔付。
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措 施,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 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和核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 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审核 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
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土地使用 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 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程。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公 告、批准四个阶段。权属审核结束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 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权利主体
土地权利主体是指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 体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有三种形式:属乡(镇)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 有权人是村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经营管理;属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内 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经营管理。
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明确规
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
与房屋登记的关系、房地产抵押登记、房产证与 土地证合一的条件(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 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 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土地抵押的范 围、抵押登记效力等
三、初始土地登记的内容、程序和主要文件
(一)初始土地登记的内容
土地登记的单元是一宗地。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 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 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1.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 (1)土地权属性质。指附着在某宗土地上的权利是一种什
么性质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 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 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 (2)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 的方式。按照土地权利的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可分为国家 土地所有权来源、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 开展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人依法承
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 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 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
土地权利客体指土地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 主体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 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是:土地登记申请——地籍 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是指市、县人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 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 用……”。
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 案》
第四章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
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 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生产队 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 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集体 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 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该房 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 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 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 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本 法第三十四条第(5)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登记是历代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项
国家措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土
地登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土地登 记,确认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维护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受侵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市场秩序,为充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为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 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 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wk.baidu.com和土地用途 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土地变更登记是土地 初始登记的延续,通过土地变更登记可以保持土地登记内 容的现势性和法律效用。
●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
工作总称。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注
册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共 有使用权登记卡》与《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 簿》、填编《土地归户册》。
●核发土地证书 核发证书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般应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或单 位,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集体“四荒地”土地使用权人可 以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以外的个人和单 位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任何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土地他项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土地权利客体
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土地权属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 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