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实体检验、钢筋保护层检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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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泛海中央居住区宗地六住宅项目工程(一期)结构实体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检验计划
1 编制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武汉市相关地方规定;
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
2 工程概况
武汉泛海中央居住区宗地六住宅项目工程(一期)(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武汉市王家墩CBD中央居住区,由武汉王家墩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总建筑面积121198.15m2,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8632.30m2,地下室夹层建筑面积3623.87m2;地上部分由3号楼、4号楼、5号楼、9号楼四栋32层高层住宅和3层幼儿园组成;高层住宅建筑高度99.9m,幼儿园建筑高度11.9m。
2.1 根据图纸设计,本工程砼强度等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地下室砼强度等级一览表
序号结构部位砼强度等级备注
1 垫层C15
2 承台基础、基础梁、底板C40 抗渗等级P6
3 3、5、9号楼墙柱
地下室至8层C45 水池及地下室外墙抗渗P6
9层至16层C40
17层至24层C35
25层至顶层C30
4 4号楼墙柱
地下室至5层C50 水池及地下室外墙抗渗P6
6层至12层C45
13层至19层C40
20层至26层C35
27层至顶层C30
5 3、5、9号楼梁板
地下室至9层梁板C40 地下室顶板室外部分P6
10层至17层梁板C35
18层至25层梁板C30
26层至顶层梁板C30
6 4号楼梁板
地下室至6层梁板C40 地下室顶板室外部分P6
7层至13层梁板C40
14层至20层梁板C35
21层至27层梁板C30
28层至顶层梁板C30
2.2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设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结构部位保护层厚度(mm)备注
1 承台底筋100
2 承台面筋50
3 基础梁35 与土或水接触面
4 地下室底板30 考虑垫层、与水土接触面
5 地下室外墙、水池(竖筋)50 与水、土接触面
20 非与水、土接触面
地下室底板、地下室外墙、
6
水池侧墙
7 基础梁25 非与水、土接触面
8 地下室顶板30 与土接触面
9 地下室顶板15 非与土接触面
10 地面以上墙板15
11 框架柱30
12 框架梁25
说明:(1)直接受雨淋的外露构件受力纵筋相应增加5mm;
(2)梁板柱保护层厚度均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梁柱中"一"字形拉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为10mm。
2.3 根据GB50204--2002规定及武汉市地方规定,需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主要包括:同条件试块检验评定或结构回弹法检验砼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检验;楼板厚度及结构截面尺寸检验;上述结构实体检验项目除规范规定的同条件试块检验、钢筋保护层检验外均不属于常规性检测项目;具体检验与否、检验部位数量由质检站确定。
3 结构实体检验
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同条件养护试块检验评定或砼回弹检验。
3.1 结构实体检验的方法
3.1.1关于结构实体检验的同条件试块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试件所对应的结构部位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选定;
对砼结构工程中的各砼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
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1.1。
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计划已另行编制并上报,此处不再重述。
3.1.2 结构回弹检验
结构回弹检验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实施,是属于结构验收前的第三方验证检测,将视工程实际情况,具体抽检部位、数量将根据质量监督站意见确定,回弹检验执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4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检验规定要求及检验计划
4.1 钢筋保护层检验规定要求及计划
4.1.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少于50%。
4.1.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一点。
4.1.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对构件的影响:
1)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进行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4.1.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4.1.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4.2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