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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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补充协议
甲方: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部
注册地址:黑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识别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对原合同第九条验工计价、付款方式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
1.原合同第九条9.1.4款删除。
2.原合同第九条9.2.5款修改为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先计价后付款的原则,依据对乙方的验工计价支付合同价款;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比例,按业主(建设)单位对甲方计价与拨款的同等比例执行,余款在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末次结算后支付,不计利息。
3.原合同第九条增加第9.2.7-9.2.9款。
9.2.7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出现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行为,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时,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9.2.8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付款时,可视甲方资金情况采用不高于当期结算付款总额60%的商业汇票、铁建银信、建行E信通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9.2.9 双方约定,依据政府、业主(建设)单位或甲方上级单位要求推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的项目,甲方按相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乙方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乙方为本项目施工所雇佣的农民工(含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资金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
二、对原合同第十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
1.原合同第十二条增加第1
2.1.9-12.1.10款。
12.1.9 甲方有权对乙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修正乙方编制的现场人员考勤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乙方需予以配合。
12.1.10 乙方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有权以乙方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清偿,再扣除乙方相应款项,或依法进行追偿。
2.原合同第十二条增加第12.2.24-12.2.25款。
12.2.24 乙方对己方招用的农民工(含建筑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对己方人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2.2.25 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农民工(含建筑工人)工资代发工作,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支付委托书、工资支付单、考勤表和工作量考核等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批准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乙方支付农民工(含建筑工人)工资。
三、对原合同第十三条劳务用工管理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
1.原合同第十三条13.2款修改为乙方应与招用的农民工(含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原合同第十三条1
3.4款修改为乙方应建立农民工(含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台账,将己方人员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种及工作岗位、技术等级、劳务合同签订、从业记录、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等情况录入在案,交由甲方存档,并配合好甲方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应保证己方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若出现人员变化需及时向甲方报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3.原合同第十三条增加第13.6-13.9款。
13.6 双方约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甲方每次向乙方付款时,预留当期计价总额5%的资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向指定账户预存现金或向甲方提供“见索即付”类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保函期限需满足本合同工期要求。如约定为现金或保函则需要修改划线部分内容),用于保障乙方农民工(含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解决与乙方有关其他费用等,乙方承担工程完工结算12个月后,甲方结算公示结束未发现有拖欠工资等情况出现,甲方将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次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3.7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乙方在本项目结算金额不足以支付乙方农民工工资(含建筑工人),或经政府、业主单位、甲方核实发现乙方在本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况,甲方将按照乙方提供的委托书、支付单等资料,或核实的情况,使用乙方预
存的工资保证金代乙方支付工资或欠薪,支付发生后一个月内乙方需继续向甲方指定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补足工资保证金。
13.8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含建筑工人)身份证原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人员的工资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含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乙方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
13.9 乙方负责按月考核己方农民工(含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含建筑工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甲方。
四、对原合同第十四条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原合同第十四条14.1款修改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需按本合同总额(不含税)的5%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提交,采用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的必须是“见索即付”类保函,具备“见索即付”的付款保证。
五、对原合同第十八条补充条款相关条款作如下补充约定:增加第18.2款,原18.2款顺延为18.3款。
18.3 双方约定,由于乙方施工组织、技术或工效等原因造成施工进度缓慢,连续3个月计价金额达不到应发放农民工工资总额,乙方无条件退场。双方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数量办理结算后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或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