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长期毒性试验中不同给药周期试验浅析
审评二部黄芳华长期毒性试验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核心内容,通过重复给药的动物试验表征受试物的毒性作用,预测其可能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降低临床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
针对长期毒性试验,《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均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可以用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即对于一些临床疗程较长的药物,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药物开发的实际情况,选择在Ⅰ期临床前、Ⅱ期临床前或Ⅲ期临床前分别报送支持不同阶段临床研究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在该指导原则发布后,有些注册申请人已开始接受该种方式,并进行了分阶段提交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但是有些申请者未能全面理解甚至是误解了该不同给药周期长期毒性试验的具体涵义,导致虽采用了此种方式而未能充分体现出此种方式的优越性,尤其是在中药新药的申请过程中。
现根据国际上对长期毒性试验的要求,对分阶段要求及不同给药周期长期毒性试验进行浅析。
以下仅属个人观点,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
一、长期毒性试验的名称和所包含内容首先,需明确一下“长期毒性试验”这一名称,通常所指长期毒性试验,包含了不同给药周期的试验,事实上“长期毒性试验”该名称仅限于国内使用,在撰写指导原则的过程中,因为考虑到目前国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习惯,而沿用了该名词。
国际上将此类试验统称为重复给药毒性试验(Repeat dose toxicity studies),区别于急性毒性试验(Acute toxicity study),是观察动物重复给药后的影响,来预测受试物对人体是否有潜在的影响。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包含了不同给药周期的试验,1-4周为短期毒性试验(short-term toxicity studies),3个月为亚慢性毒性试验(subchronic toxicity studies),6-12个月为慢性毒性试验(chronic toxicity studies)。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18•【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等1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促进我国药品的研究开发,指导药物研究单位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开展药品研究工作,我局自2003年5月开始正式启动了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指导原则的修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依据,以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充分借鉴了ICH等技术指导原则。
目前我局已制定了化学药物稳定性等16个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1.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略)3.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略)4.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略)5.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略)6.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略)7.化学药物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8.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9.化学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技术指导原则(略)10.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略)11.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12.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略)13.化学药物一般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14.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15.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略)16.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CFDA
为让公众更深入了解药品说明书,提升公众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的意识和能力,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组织专家撰写了系列科普文章,系统介绍如何看懂药品说明书。
1药品“身份证”当我们看到药品说明书时,就像拿到药品的“身份证”,第一项就是药品名称,这里包括通用名(中文汉字、拼音、英文)、商品名和化学名,就像人有正式名字、外号、笔名一样。
接下来就是药品的照片——药品结构式,结构式决定了药物的一切内在性质,结构式不一样就像换了照片,“身份证”就不是本人了。
药品也有身份证号——【批准文号】,这可是具有唯一性,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网站上核实,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不符,均可作假药投诉。
药品通用名是不同的厂家都必须使用的药品名称。
也就是说,市场上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会有多个厂家生产。
例如:阿奇霉素片国家批准就有96个厂家生产,注射用阿奇霉素有126个生产厂家,但是商品名各不相同。
生活中我们购买非处方药,只看商品名很容易造成重复用药,这就需要仔细对比药品的化学名称和结构式,具有同一化学名称和结构的药品就像“克隆”一样,决定了药品具有同样的药效、药理和毒理作用。
为什么很多同类药品具有类似的通用名称呢?比如抗菌药物头孢菌素类:头孢唑啉、头孢呋辛、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吡肟和头孢洛林等,仔细对比结构式,它们拥有一个基本相同的结构,只是在不同支链上有所不同,同宗同族的药品要谨慎服用,避免毒副作用和耐药性增加。
了解了药品的“身份证”,原来看着生僻晦涩的名字和术语是不是好懂了很多,可以给我们很多有益的提醒和警示。
2患者有必要读懂药品说明书吗?药品说明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指导医生和患者选择、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也是保障用药安全的重要依据,具有医学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在服药前不看或者看不懂药品说明书,这就会给安全用药带来隐患。
看药品说明书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看清药品名称:有时一种药品有多种药名,如通用名、商品名、别名等。
药物研发的一些经验
药物研发的一些经验1、结合自身工作分析化学药物研究的现状及展望。
我国入世后,研发与创新是制药企业面临的最新课题,注册专员的往来穿梭形成了一道亮丽风景线,创新药物如雨后春笋般,频频问世。
在上市的激励和媒体的渲染下,大有气贯长虹之势。
我国真正被国际承认的创新药物不过2~3种,现行生产的药物98%是仿制品,独立自主研发的药品更少,随着科学的进步,研究有了较快的进展。
青蒿素是我国在世界首先研制成功的抗疟新药,是从植物黄花蒿中分离出来的有效草本,被世界卫生组织评价为治疗恶性疟疾唯一真正有效的药物,成为医药史上的一个创举。
近几年已有近20个一类新药相继上市,其中包括了全合成药物,如:抗肝炎一类新药百赛诺、抗前列腺增生药物爱普列特、抗缺血性脑卒中新一类药恩必普等,也有抗癌一类新药血卜啉和抗癌增敏剂甘氨双唑钠,同时也有国家中药一类新药人参皂甙Rg3和乌灵胶囊等。
随着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签订,我国药品的研制重心逐渐从仿制向创新转移,一类新药有了快速的发展,生物类新药已成为一、一个瞩目的产业,而发挥创新药物的市场最大潜能至关重要。
目前,国产创新药物正处于导入阶段,距快速成长期仍有较大的路程,经济效益也尚未显示出来。
从近年跨国药企对新药市场的开发来看,其运行方式具有诸多的特点,其一是沿着已有的产品采取跟进方式,朝着系列化方向拓进,在专利产品即将到期并已成熟的市场上,逐渐投放换代产品,因势利导地进而巩固阵地。
面对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创新药物的征程任重而道远,许多创新药物工艺冗长,反应条件苛刻,收率低、单耗高,已成为致命的弱点。
因此,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对产品形成规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化学研究的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研究主体发生变化:一直以来,国内新药研发的主体都是科研院所,一些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创新药物研发更是主要国内的药科大学及国家级新药研发基地承担。
民营药研机构迅速占领部分市场,民营性质药研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实验条件,只提供公共服务和技术指导的“脑力型”公司;另一类是有标准的实验室和高精设备、一流的研发力量,以技术输出为主的“技术型”公司。
(整理)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以:①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及可逆性等;②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③如果可能,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④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First in Human, FIH)的起始剂量,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⑤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研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试验设计要重视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的关联性,要关注同类药物临床使用情况、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临床用药方案,还要结合受试物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使得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研究互为说明、补充或/和印证。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当给药时间较长时,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的因素。
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单位。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及配制方法等, 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 建议现用现配, 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当给药时间较 长时, 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 的因素。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 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 单位。 化学药物: 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 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 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受试物应注明名称、 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 质量检验报告。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 效期、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并符合试验要求。 在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 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试验。 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 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 (二)实验动物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实验动物, 一种为啮齿类, 另一种为 非啮齿类。理想的动物应具有以下特点:①对受试物的代谢与人体相近; ②对受试物敏感; ③已有大量历史对照数据, 来源、 品系、 遗传背景清楚。 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前应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对实验动物种属或品系进 行选择。通常,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Beagle犬,特殊 情况下可选用其他种属或品系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必要时选用疾 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 具有实验动物 质量合格证明。 — 54 —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 它是非 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以: ①预测受试物可能 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 及可逆性等; ②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 ③如果可能, 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④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First in Human, FIH)的起始 剂量, 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 ⑤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 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 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研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试验 设计要重视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的关联性, 要关注同类药 物临床使用情况、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临床用药方案,还要结合受试 物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 使得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 研究互为说明、补充或/和印证。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 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 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 — 53 —
注射剂研究指导原则
注射剂研究指导原则英文回答:Guidance Principles for Injectable Studies.Phase 1 Studies:Determine the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escalating doses of the injectable drug.Evaluate the pharmacokinetics and pharmacodynamics of the drug.Identify the maximum tolerated dose and the dose-limiting toxicities.Phase 2 Studies: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drug in a specific patient population.Identify the optimal dose and dosing regimen.Explore the effect of the drug on biomarkers and other disease-related parameters.Phase 3 Studies:Confirm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he drug in a large,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Evaluate the long-term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drug.Compare the drug to other available treatments.General Principles: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Approval: Obtain IRB approval before initiating any research study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Informed Consent: Obtain written informed consent from all study participants.Study Design: Design the study to minimize risks and maximize benefits to subjects.Data Management: Maintain accurate and complete records of all study data.Safety Monitoring: Implement a system to monitor participant safety and report any adverse events.Data Analysis: Conduct statistical analyses to evaluate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the drug.Reporting: Report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to the IRB,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scientific community.Specific Considerations for Injectables:Route of Injection: Determine the most appropriate route of injection (e.g., subcutaneous, intramuscular,intravenous).Injection Volume: Limit the injection volume to minimize pain and discomfort.Needle Size: Select the smallest needle size that can safely deliver the drug.Injection Technique: Train study staff on proper injection techniques to reduce the risk of complications.Injection Site Monitoring: Monitor injection sites for any signs of infection or inflammation.中文回答:注射剂研究指导原则。
不同给药周期的长期毒性试验
不同给药周期的长期毒性试验《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均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可以用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即对于一些临床疗程较长的药物,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药物开发的实际情况,选择在Ⅰ期临床前、Ⅱ期临床前或Ⅲ期临床前分别报送支持不同阶段临床研究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以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药物进入I期、II期或Ⅲ期临床试验,并不意味着可以用长期毒性试验的中期报告来支持临床试验,每期长期毒性试验的内容应完整、规范,对结果的分析评价应科学、合理。
若设计一个样本量较大的长毒试验,在1个月、3个月、6个月或9个月时分别处死动物,检测指标,同时设立各个时间点的恢复期,这样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完成给药期限较长的长期毒性试验,但这种试验设计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分阶段临床的科学性,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属于不符合要求的分阶段方法。
药审中心鼓励创新性药物在进行长期毒性试验设计时应积极考虑采用“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因为对于一个全新的药物,可参考的信息少,通过分阶段的方法可逐步了解药物的毒性,为下一步试验设计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可有效地规避风险,提高试验的成功率。
此外,还可在逐步进行试验过程中,根据毒性试验结果和临床研究结果等综合考虑,淘汰开发价值不大的候选药物。
所以,我厂的NO2项目应考虑分阶段申请临床。
通过指导原则及相关文献,我们可认识到各国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并无统一要求,应遵循药物研制开发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应用分阶段的毒理试验方法,药物研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正因为国际上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无统一要求,如何设计并进行合理的试验需靠各试验者的努力,理解其中的科学原理,而不能简单、机械地全盘照搬,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药物的背景资料、前期毒性研究结果等等,对于中药,还应结合临床应用背景情况,科学、合理设计试验,仔细观察指标变化,发现有异常毒性时予以追踪,主动进行探索,加强研究意识,从科学、规范的角度出发进行药物安全性评价,提高药物研究水平。
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长期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核心内容,它与急性毒性、生殖毒性以及致癌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从药学研究进入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长期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重复给药的动物试验表征受试物的毒性作用,预测其可能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剂量-反应关系和时间-反应关系、可逆性等;②判断受试物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③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④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⑤还可以为临床试验中的解毒或解救措施提供参考。
必须强调的是,长期毒性试验的最终目的是为临床试验和临床用药服务。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长期毒性试验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也希望能够对药品的技术审评工作提供帮助,促进药品审评机构与药品注册申请人之间就长期毒性试验达成更为广泛的共识。
本指导原则为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的一般性原则,仅代表目前对于长期毒性试验的基本认识,其中的内容不完全是进行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时必须完成的内容。
具体药物的长期毒性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药物的自身特点制订试验方案。
二、立题原则药物开发的背景和基础研究资料各不相同,在进行长期毒性试验之前应对药物的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可以通过已有资料达到长期毒性试验的目的,为临床试验和临床用药提供支持。
原则上,如果已有资料尚不能达到长期毒性试验的目的,从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的角度就应该进行长期毒性试验;反之,则可以不必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三、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物的长期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8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长期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的研发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通过长期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试验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化学制剂的长期毒性试验研究。
二、一般要求长期毒性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毒理学研究中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
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
三、基本内容制剂的开发背景和研究基础各不相同,在长期毒性研究立题之前应进行文献查阅,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
(一)试验项目的选择1.制剂注册申请(1)中药制剂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①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②处方中的药味用量不超过法定药品标准规定;③处方组成中不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制附子、制川乌、制草乌等);④处方组成不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⑤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⑥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⑦临床实际用药周期为1周以内。
(医疗药品)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二OO五年三月指导原则编号:【Z】GPT3-1目录一、概述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整体性(四)试验设计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二)试验动物(三)给药途径(五)给药期限(六)给药剂量(七)观察指标(八)观察指标的时间和次数(九)结果及分析(十)综合评价(十一)其他考虑四、不同情况的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试验的要求五、参考文献六、附录(一)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二)长期毒性试验中一般需检测的指标(三)毒性药材七、著者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长期毒性试验是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的总称,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4年颁发的《中药新药研究指南》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颁发的《中药新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对于统一、规范中药长期毒性试验,推动我国中药的研究和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药研究手段的不断改进,对中药、天然药物认识的进一步深入,这些要求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局限性。
长期毒性试验的主要目的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剂量-反应和时间-反应关系、可逆性等;②推测受试物重复给药的临床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③预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④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⑤为临床试验中的解毒或解救措施提供参考信息。
中药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应用历史,有丰富的临床应用经验,相对化学药而言多数中药具有毒性较低的特点。
但是,中药的低毒和无毒是相对的。
当前,各种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应用于中药新药的开发,而且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日益增多,已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中药,因此对其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长期毒性试验周期长,耗资高,工作量大,若因试验设计不合理,或所进行的试验未充分揭示中药的毒性特征,则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会影响新药的研究速度。
(完整word版)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
新药研究指导原则汇总——总目录2010。
7。
23注释:1。
本汇总包括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征求意见的化药、中药、天然药物及生物制品研究的指导原则、评审一般原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要求.2.每条指导原则的状态标注于指导原则标题后.[2005 颁布]表示该指导原则或者审评原则是2005年颁布的,[2008 化药]表示该化药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是2008年发行的。
3.红色字体的指导原则已经汇总整理到《指导原则具体内容.doc》里。
蓝色的尚未整理。
4.此目录和《指导原则具体内容.doc》里每条原则对应的编号一致.1.化药1.1临床前研究1.1。
1药学1。
1。
1.1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 颁布] 1.1。
1。
3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1。
4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1。
5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6化学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5颁布]1。
1.1.7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1。
8合成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颁布]1。
11.9化学药物口服缓释制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颁布]1.1.1。
10吸入制剂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7颁布]1。
1.1.1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2008化药]1.1。
1.1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2008化药]1。
1.1.13化药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2008化药]1。
1.1。
14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化药]1。
1.1。
15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008化药]1。
1.2毒理学1。
1。
2。
1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
1.2。
2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05颁布]1.1。
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长期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的研发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长期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试验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化学制剂的长期毒性试验研究..二、一般要求长期毒性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毒理学研究中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三、基本内容制剂的开发背景和研究基础各不相同;在长期毒性研究立题之前应进行文献查阅;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一试验项目的选择1.制剂注册申请1中药制剂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①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②处方中的药味用量不超过法定药品标准规定;③处方组成中不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制附子、制川乌、制草乌等;④处方组成不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⑤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⑥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⑦临床实际用药周期为1周以内..实际用药周期超过1周者;如符合上述条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能提供可靠的临床安全性资料;亦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2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3本医疗机构已有品种的改剂型品种;如果配制工艺无质的改变且临床用量、给药途径相同;可以免报长期毒性研究资料缓释、控释制剂除外..否则;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4化学制剂注射剂品种;参照新药的注射剂相关研究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研究;提供申报资料及文献资料..2.制剂补充申请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增加化学制剂的适应症;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变更制剂使用剂量;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3变更制剂规格;此类变更若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4变更制剂的辅料;此类变更若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有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5变更制剂的配制工艺;如果其配制工艺的改变已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6替代或减去制剂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若替代药材为毒性药材;或者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7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需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二受试物中药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所制备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临用现配..化学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配制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三实验动物一般应选择健康、成年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1.种属通常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的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时;则应进行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3.年龄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4.体重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5.动物数每组动物的数量应满足试验结果分析和评价的需要..一般大鼠可为雌、雄各10~30只;犬可为雌、雄各3~6只..四给药方案1.长期毒性研究至少应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以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2.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充分说明理由..3.给药频率原则上应每天对试验动物进行给药;给药期限长3个月或以上的制剂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4.给药期限原则上临床单次用药;需进行2周长期毒性试验;临床用药不超过2周者;需进行1个月长期毒性试验;临床用药超过2周者;试验周期应为临床疗程的3~4倍..采用啮齿类进行试验的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五指标和检测时间给药前;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3~5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2周..给药期间;对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体重、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性状、给药局部反应、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等的观测..非啮齿类动物还应进行体温、眼科检查、心电图、尿液分析;根据试验周期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长期毒性研究除必须的检测指标参见附录外;还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在其他试验中已观察到的某些改变或其他的相关信息如处方中组成成分有关于毒性的文献报道;增加相应的观察和检测指标..在试验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取到标本进行观察和组织学检查;分析濒死或死亡的原因;恢复期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给药结束;对动物除恢复期观察动物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病理学检查报告;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对照组动物、高剂量组动物以及尸检异常动物应详细检查..若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应对其它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一步进行骨髓的检查..在给药结束后对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四、结果分析和评价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可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最终可判断人体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只有通过研究结果的科学分析和评价才能够清楚描述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推断其与人体的相关性..通过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的毒性起始时间、程度、持续时间、可逆性等和靶器官等;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在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时应综合考虑数据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正确利用统计学假设检验有助于确定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不一定代表具有生物学意义..在对长期毒性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合理的解释..由于动物和人体的实际差异;动物长期毒性研究的结果一般不会完全再现于人体临床试验..但如果没有试验或文献依据证明受试物对动物的毒性反应与人体无关;在进行制剂评价时必须首先假设人最为敏感;长期毒性研究中动物的毒性反应将会在临床试验中再现..总之;在对长期毒性研究结果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的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研究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附录长期毒性试验中必须检测的指标参考文献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4.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5.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6.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研究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研究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研究是一个复杂而且需要高度谨慎的领域,其指导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性,化学药品研究的首要原则是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研究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化合物的毒性和副作用,确保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2. 有效性,药物必须具有预期的治疗效果。
研究人员需要通过严格的实验设计和临床试验来验证药物的有效性,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3. 合规性,在化学药品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确保研究过程的合法合规。
4. 可持续性,在研究和开发化学药品时,需要考虑到药物的可持续性,包括生产过程的环境友好性和药物的长期影响等方面。
5. 创新性,化学药品研究需要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寻找新的药物研发方法和技术手段,以提高药物研发的效率和成功率。
6. 临床应用,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药物的临床应用,确
保药物能够满足临床需求,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化学药品研究的指导原则是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合规、可持续,并不断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以满足临床需求。
这
些原则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都是至关重要的,需要研究人员在实
践中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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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长期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的研发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通过长期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试验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化学制剂的长期毒性试验研究。
二、一般要求长期毒性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毒理学研究中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
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
三、基本内容制剂的开发背景和研究基础各不相同,在长期毒性研究立题之前应进行文献查阅,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
(一)试验项目的选择1.制剂注册申请(1)中药制剂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①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②处方中的药味用量不超过法定药品标准规定;③处方组成中不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制附子、制川乌、制草乌等);④处方组成不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⑤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⑥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⑦临床实际用药周期为1周以内。
实际用药周期超过1周者,如符合上述条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能提供可靠的临床安全性资料,亦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2)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3)本医疗机构已有品种的改剂型品种,如果配制工艺无质的改变且临床用量、给药途径相同,可以免报长期毒性研究资料(缓释、控释制剂除外)。
否则,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4)化学制剂注射剂品种,参照新药的注射剂相关研究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研究,提供申报资料及文献资料。
2.制剂补充申请(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增加化学制剂的适应症,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变更制剂使用剂量,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3)变更制剂规格,此类变更若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4)变更制剂的辅料,此类变更若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有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5)变更制剂的配制工艺,如果其配制工艺的改变已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6)替代或减去制剂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若替代药材为毒性药材,或者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7)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需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二)受试物中药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所制备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
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临用现配。
化学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配制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
(三)实验动物一般应选择健康、成年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
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1.种属通常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
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
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的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时,则应进行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
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
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
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
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
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
4.体重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5.动物数每组动物的数量应满足试验结果分析和评价的需要。
一般大鼠可为雌、雄各10~30只,犬可为雌、雄各3~6只。
(四)给药方案1.长期毒性研究至少应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
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以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
2.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充分说明理由。
3.给药频率原则上应每天对试验动物进行给药,给药期限长(3个月或以上)的制剂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
4.给药期限原则上临床单次用药,需进行2周长期毒性试验;临床用药不超过2周者,需进行1个月长期毒性试验;临床用药超过2周者,试验周期应为临床疗程的3~4倍。
采用啮齿类进行试验的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非啮齿类不超过9个月。
(五)指标和检测时间给药前,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
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3~5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2周。
给药期间,对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体重、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性状、给药局部反应、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等的观测。
非啮齿类动物还应进行体温、眼科检查、心电图、尿液分析,根据试验周期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
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
长期毒性研究除必须的检测指标(参见附录)外,还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在其他试验中已观察到的某些改变或其他的相关信息(如处方中组成成分有关于毒性的文献报道),增加相应的观察和检测指标。
在试验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取到标本进行观察和组织学检查,分析濒死或死亡的原因;恢复期结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给药结束,对动物(除恢复期观察动物)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病理学检查报告,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对照组动物、高剂量组动物以及尸检异常动物应详细检查。
若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应对其它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一步进行骨髓的检查。
在给药结束后对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
四、结果分析和评价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可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最终可判断人体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
只有通过研究结果的科学分析和评价才能够清楚描述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推断其与人体的相关性。
通过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的毒性起始时间、程度、持续时间、可逆性等和靶器官等,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
在分析长期毒性研究结果时应综合考虑数据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正确利用统计学假设检验有助于确定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不一定代表具有生物学意义。
在对长期毒性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时,应对异常数据进行合理的解释。
由于动物和人体的实际差异,动物长期毒性研究的结果一般不会完全再现于人体临床试验。
但如果没有试验或文献依据证明受试物对动物的毒性反应与人体无关,在进行制剂评价时必须首先假设人最为敏感,长期毒性研究中动物的毒性反应将会在临床试验中再现。
总之,在对长期毒性研究结果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药效学和其他毒理学研究的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研究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附录】长期毒性试验中必须检测的指标1、血液学指标长期毒性试验中需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的器官【参考文献】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4.《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5.《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6.《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