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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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本文针对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加大宣传力度;尝试派驻法院监察室模式。
标签: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监督模式;问题;对策
一、概述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是案件审判后的强制履行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实现。而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执行难”“执行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对执行问题越来越重视,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将原来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对象由单一的审判监督扩展到了执行监督,为民诉法的修订做了铺垫。2012年8月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缺乏更为细致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受制较多,无法很好的发挥检察院的监督权。
二、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虽然新民诉法对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或者事由,也无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可操作性较差,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1]举例来说,法律对于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的监督程序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受理具体的执行监督申请时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权无依据。如:执行监督的时间规定是否参照审判监督,如果适用,那么申请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只有在法院不支持异议或者超过时间不作答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到检察院来申请检察监督。
2、监督权的约束力不强
对于检察院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和解和查办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2]另外,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采取的是向法院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3]因此,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力量相对较弱的形式往往很难受到法院的重视,很多基层法院在收到检察院发来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后往往置之不理,既不接受,也不反对检察建议。此时,检察院对于自己先前所发检察建议也没有后续强制法院落实的法律依据。因此,检察建议往往很难起到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强有力的监督效果。
3、案件来源不够
法律规定检察院如果要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话,不能自己依职权提起,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事人是否申请的约束。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检察院的认识较为片面,认为检察院只负责刑事案件。因此,即使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他们也很少会想到向检察院申诉。当然,这也和检察院的这方面宣传不够有关系。检察机关内由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具体的民事法律监督工作。该科室在各地基层检察院中设立相对较晚,另外人员配备较少,有些基层检察院民行科甚至只有一人,因此,作为直接负责监督的机构也缺乏必要的人员进行宣传,从而使得公众对检察院机构职能缺乏全面认知。
三、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
1、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后盾,缺乏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权也会大打折扣。首先,法律应该就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加以明确。如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是针对民事执行行为还是民事裁决行为,这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启动。其次,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运行程序也要加以规范,避免程序的不规范。比如,是否需要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作为检察院启动监督权的前置程序。另外,监督的形式也应该加以细化。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采取的是检察建议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就是约束力不强。因此,应对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进行更为有力的保障,如要求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检察院,如不采取检察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2、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不够到位,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有民众对于检察院的这一项职能不了解的原因。因此,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多向院内民行机构加派人手,定期到所辖社区当中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可以和法院沟通,能够定期到法院内进行宣传。律所作为承接当事人委托的集中地,检察院应该和律所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希望律所能够将本律所律师遇到的可能存在执行违法的问题及时和检察院联系。另外,在现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任何宣传都不能遗落网络这一形式。人民检察院利用网络平台来宣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开通各个基层检察院的网站,通过在线提问,专人解答的方式拓宽业务范围,为民众提供服务、加强宣传。[4]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案源少的问题。
3、尝试派驻法院监察室模式
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始尝试派驻检察室在法院执行局。这种尝试能够很好
地解决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的案源不足问题,因为,法院执行局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汇聚地,能够直接地反映出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另外,这也能够更好地方便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但是,在尝试该制度时,也应将某些问题加以考虑,如不能过度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等等。
四、结语
拉丁法谚语道:“执行乃法律之终局果实,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5]为了将法律的成果能够正确的得到落实,完善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是一条不可绕过的途径。虽然,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但是,由于其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所以使得该项监督权没有能够很好的得到落实,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尝试不同的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