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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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和效率性备受社会关注。

然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当行为和违法操作,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运而生,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概念及意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在于弥补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监督空白,提高了司法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执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2. 监督方式单一: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依赖于事后审查,缺乏事前和事中的有效监督。

3. 监督范围有限:现行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重要环节和领域未能纳入监督范围。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一)加强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确保每一起执行案件都能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与对策2023-11-08CATALOGUE目录•引言•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概述•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完善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对策•案例分析•结论与展望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监督效果。

研究民事执行监督中的检察建议问题,对于完善司法监督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

研究目的分析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提高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作用和效果。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民事执行监督中的检察建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研究目的和方法02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的概述民事执行监督是指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及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的监督。

其范围涵盖了执行依据、执行程序、执行结果等方面的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民事执行活动的公正、合法、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监督的概念和范围检察建议是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它通过向法院提出建议,促使法院纠正执行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作用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的执行活动时,发现存在违法、不当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说明违法、不当行为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要求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03民事执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部分检察建议存在内容不规范、表述不准确、逻辑不严谨等问题,导致执行机关难以理解和执行。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价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与价值(一)内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既包括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其他涉及民事权益保障的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二)价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三是促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形成体系,检察机关在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了一定的发挥。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往往受制于人力、物力等资源限制,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全面覆盖所有执行活动。

2. 监督方式单一: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缺乏对执行活动的实时监控和预防性监督措施。

3. 制度不完善: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制度空白和法律冲突等问题。

4. 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关注度不高,外部制约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建议(一)加强队伍建设1. 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检察机关的软硬件设施水平,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培养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知识文章】标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与不足:为了公正与司法保障的完善导读: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行为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犯罪日益增多,民事检察在司法系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民事检察跟进监督的问题,旨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探讨和建议。

一、缺乏足够资源和专业人才1.1 问题: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资源匮乏、人员不足等问题。

检察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监督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建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民事检察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高素质专业人才。

还应加强对民事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的监督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2.1 问题:在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同,这给民事检察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建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增加适用案例的公开和透明度,使民事检察人员在跟进监督中更加明确法律适用的标准,提高检察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三、司法中的腐败问题3.1 问题: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中,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挑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权力,干扰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建议:为了解决司法中的腐败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

加大排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腐败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

个人观点和理解:民事检察跟进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CATALOGUE 目录•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结论与展望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含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保障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含义监督方式多样监督效果具有强制性监督范围广保障司法公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强调司法公开原则,通过公开监督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促进司法公开强化法律监督立法缺陷030201运行缺陷缺乏独立性民事检察监督机关在组织架构和人事任免上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扰。

监督力度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民事检察监督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往往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监督效果缺乏保障目前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效果的评估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难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

监督缺陷1加强立法工作23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范围、程序、权利义务等,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制定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监督方式、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法律监督协作机制03完善决定执行和监督机制优化运行机制01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机制02优化审查程序和效率加强抗诉和纠正违法通知职能强化监督职能拓展监督范围和领域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制度设计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研究结论研究展望。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及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首先,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力度需要加强,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当前,一些民事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只是对案件表面的问题进行处理,深层次问题得不到深入检查。

同时,在民事检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保护,杜绝滥用权力和滥用证据的现象。

其次,民事检察机关在检察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现阶段,许多民事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在保障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因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解决当下的问题。

第三,民事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更加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实际检察中,一些检察机关对程序规定的宽容和追求效率的心态,会导致程序的瑕疵和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民事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建立标准的工作流程,并加强工作监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最后,民事检察机关需要在技术上实现智能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许多民事检察机关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工作方式上,例如人工处理案件等。

因此,建议民事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研究,从调查力度、多部门合作、程序规定等多方面加强工作,使其真正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进一步完善和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需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民事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和企业权益的专业机构,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关键。

因此,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和职业规范化管理,提高其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促进其协调配合工作。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性和效率性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执行不当、执行错误等问题,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检察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检察监督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纠正,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执行效率:有效的检察监督可以减少执行过程中的无效操作和重复操作,提高执行效率。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监督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2. 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或错误的执行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3. 监督范围有限:目前的检察监督主要针对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对执行前的准备阶段和执行后的结果评估等方面的监督相对较少。

四、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1. 完善立法: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检察监督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2. 多元化监督方式:在传统的事后审查基础上,增加事前预防和事中干预的监督方式,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专业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4. 扩大监督范围:将监督范围从执行过程扩展到执行前的准备阶段和执行后的结果评估等方面,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5.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检察监督职责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检察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结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

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

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研究。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在立法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对象、程序和权限等,确保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乏独立性。

在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独立于司法审判机关,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然而,实际上,我国民事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往往受到干预和操纵,导致其监督力度不够强劲,难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外部参与度不高。

在现行制度下,主要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监督,而外部力量往往很难介入。

这样一来,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到位。

应该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到民事检察监督中,比如允许公众对案件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不明确。

在现行制度下,对民事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追责方式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够尽职尽责。

应当明确规定对监督职能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以确保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性。

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应当加强民事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建立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民事检察机关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民事检察监督中,通过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力量。

再次,应当明确民事检察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检察官和机关进行相应的问责。

最后,应当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建立起独立性强、外部参与度高、责任追究明确的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它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作者:曹卓俊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5年第10期【摘要】本文针对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

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加大宣传力度;尝试派驻法院监察室模式。

【关键词】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监督模式;问题;对策一、概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民事执行行为是案件审判后的强制履行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实现。

而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执行难”“执行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对执行问题越来越重视,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将原来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对象由单一的审判监督扩展到了执行监督,为民诉法的修订做了铺垫。

2012年8月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缺乏更为细致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受制较多,无法很好的发挥检察院的监督权。

二、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虽然新民诉法对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或者事由,也无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可操作性较差,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1]举例来说,法律对于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的监督程序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受理具体的执行监督申请时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权无依据。

如:执行监督的时间规定是否参照审判监督,如果适用,那么申请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只有在法院不支持异议或者超过时间不作答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到检察院来申请检察监督。

2、监督权的约束力不强对于检察院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和解和查办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难 ”“ 执 行乱 ”等 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针 对此 种 情况 , 国家对 执 行 问 院 启动监 督权 的前 置程 序 。另 外 , 监 督的 形式也 应该 加以细 化 。目 题 越 来越 重视 ,2 0 1 1 年最 高法 和最 高检 会签 的 《 关于 对 民事 审判 前基层 检 察院 普遍 采 取的 是检 察建 议 的形 式 , 但是, 这种 形 式存 在
有 些地 方检 察 院已 经开 始 尝试 派 驻检 察室 在 法院 执 行局 。这 对 于检 察 院如 何 行使 民事 执行 监 督权 , 在 实践 中 , 检察 院对 民 种 尝 试 能够 很 好 地解 决 检 察院 民 事执 行 监 督的 案 源不 足 问 题 , 因 事执 行活 动实 行监督 的方 式主 要有 四种 :检察 建议 , 纠正 违法 通知 为 , 法 院执 行局 作 为 民事执 行案 件 的汇 聚地 , 能 够直 接地 反映 出法
监 督 的对 象由单 一的 审判监 督扩 展到 了执行 监督 , 为 民诉 法 的修订 日内将意 见反馈给 检察 院 , 如不 采取检 察建议 的要说明 理由 。 做 了铺 垫 。2 0 1 2 年8 月新 《 民事 诉讼法 》的修订 , 在 法律层 面上对 2 、 加 大 宣传 力 度
加 大 宣传 力度 ; 尝 试 派 驻 法 院监 察 室模 式 。
【 关键 词】 检察 院; 民事执行监督 ; 监督模式 ; 问题 ; 对策
概述 先, 法律 应该 就 民事执行检 察 的对 象加 以明确 。如 民事执行 检察 的 人 民检察 院作 为法律 监 督机关 , 对人 民法 院 的活动是 否合 法进 对 象是 针对 民事执 行行 为还是 民事裁 决行 为 , 这 直接 关系 到民事 执 行监 督 。民事 执 行 行为 是 案件 审 判 后 的强 制 履行 行 为 , 直 接关 系 行监督权 的启动 。其次 , 民事执 行监督权 的运行程 序也要加 以规 范 , 到当 事人 的 合法 利 益能 否得 到 实现 。而现 实 中广 泛存 在 看 “ 执 行 避 免程 序的不 规范 。比如 , 是否 需要将 当 事人 向法院 申请作 为检 察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具体案例的选取和概述
案例中,检察院仅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监督,未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进行监督,导致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监督范围狭窄
检察院仅采用了事后监督的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作用,使得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监督方式单一
案例中反映出的民事检察监督问题
拓宽监督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应将监督范围扩大到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包括案件受理、证据审查、庭审过程等各个环节。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制约权力滥用
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监督原则
01
民事检察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加强事中监督
检察院应积极开展事中监督工作,通过列席审委会、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问题,提高监督效果。
从案例中引申出的完善思路
05
总结与展望
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全面总结
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针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对其他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监督尚存在不足。
监督范围狭窄
xx年xx月xx日
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陷及完善的几点思考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具体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01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以及审判程序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制度。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宣传,走上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经济形势经过多年的高速增长,进入了一个整合时期,这个时期的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民行检察工作顺应社会需要,较好的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民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体会。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一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案件应制作抗诉书和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等问题,而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规定,首先是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尚不完善。

其次还存在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民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一、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案源匿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调查取证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难点问题。

一是调卷难。

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做法,如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凭法律手续还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阅卷;有的只准看正卷,不准看副卷;有的只准当场查阅或手抄卷宗内容,但不准复印;更有甚者检察人员三番五次前去调卷,而法院都以领导、科长、内勤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取证难。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立法不完善,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要不断完善民事行政监督的方式,积极探索民事行政监督的途径。

一、现行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少一方面,老百姓不了解检察院的职能,很多当事人想不到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时间长,周期长,当事人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

这些都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办理抗诉案件的数量。

(二)调查取证难一是调卷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推脱限制。

二是取证难。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一是部分干警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刑事监督轻民事行政监督的思想,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行政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二是民行部门人员匮乏,难以应对新民诉法赋予民行检察部门新的、多元化的检察职责。

三是民事行政检察现行队伍的知识结构、执法能力和水平,与法律要求、民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

二、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要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务公开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简报和宣传橱窗等各种载体,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巡回接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受理案件范围、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进一步拓宽民事行政检察的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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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本文针对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

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加大宣传力度;尝试派驻法院监察室模式。

标签: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监督模式;问题;对策
一、概述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民事执行行为是案件审判后的强制履行行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实现。

而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执行难”“执行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对执行问题越来越重视,2011年最高法和最高检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将原来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对象由单一的审判监督扩展到了执行监督,为民诉法的修订做了铺垫。

2012年8月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缺乏更为细致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往往受制较多,无法很好的发挥检察院的监督权。

二、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虽然新民诉法对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权进行了明确,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或者事由,也无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可操作性较差,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1]举例来说,法律对于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的监督程序无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受理具体的执行监督申请时如何正确运用监督权无依据。

如:执行监督的时间规定是否参照审判监督,如果适用,那么申请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只有在法院不支持异议或者超过时间不作答复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到检察院来申请检察监督。

2、监督权的约束力不强
对于检察院如何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在实践中,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和解和查办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2]另外,现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普遍采取的是向法院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效力,[3]因此,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力量相对较弱的形式往往很难受到法院的重视,很多基层法院在收到检察院发来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后往往置之不理,既不接受,也不反对检察建议。

此时,检察院对于自己先前所发检察建议也没有后续强制法院落实的法律依据。

因此,检察建议往往很难起到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强有力的监督效果。

3、案件来源不够
法律规定检察院如果要对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话,不能自己依职权提起,而必须由当事人申请。

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事人是否申请的约束。

而实际情况是,目前大多数人对于检察院的认识较为片面,认为检察院只负责刑事案件。

因此,即使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他们也很少会想到向检察院申诉。

当然,这也和检察院的这方面宣传不够有关系。

检察机关内由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具体的民事法律监督工作。

该科室在各地基层检察院中设立相对较晚,另外人员配备较少,有些基层检察院民行科甚至只有一人,因此,作为直接负责监督的机构也缺乏必要的人员进行宣传,从而使得公众对检察院机构职能缺乏全面认知。

三、完善和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建议
1、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
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以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后盾,缺乏具体细致的法律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权也会大打折扣。

首先,法律应该就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加以明确。

如民事执行检察的对象是针对民事执行行为还是民事裁决行为,这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启动。

其次,民事执行监督权的运行程序也要加以规范,避免程序的不规范。

比如,是否需要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作为检察院启动监督权的前置程序。

另外,监督的形式也应该加以细化。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采取的是检察建议的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就是约束力不强。

因此,应对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进行更为有力的保障,如要求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检察院,如不采取检察建议的要说明理由。

2、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执行监督权不够到位,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有民众对于检察院的这一项职能不了解的原因。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多向院内民行机构加派人手,定期到所辖社区当中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可以和法院沟通,能够定期到法院内进行宣传。

律所作为承接当事人委托的集中地,检察院应该和律所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希望律所能够将本律所律师遇到的可能存在执行违法的问题及时和检察院联系。

另外,在现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任何宣传都不能遗落网络这一形式。

人民检察院利用网络平台来宣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开通各个基层检察院的网站,通过在线提问,专人解答的方式拓宽业务范围,为民众提供服务、加强宣传。

[4]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案源少的问题。

3、尝试派驻法院监察室模式
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始尝试派驻检察室在法院执行局。

这种尝试能够很好
地解决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的案源不足问题,因为,法院执行局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的汇聚地,能够直接地反映出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另外,这也能够更好地方便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

但是,在尝试该制度时,也应将某些问题加以考虑,如不能过度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等等。

四、结语
拉丁法谚语道:“执行乃法律之终局果实,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5]为了将法律的成果能够正确的得到落实,完善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是一条不可绕过的途径。

虽然,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检察院的民事执行监督权,但是,由于其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所以使得该项监督权没有能够很好的得到落实,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尝试不同的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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