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个主要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政府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项目代建的行政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职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从事公路建设的代建、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作为资本金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项目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单位代理投资人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委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审批工作。
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负责公路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单位指定或暗示单位承揽工程,不得推销商品,不得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后,市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相关制度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资格预审结果的确定;(三)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代建报批;(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路政局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管,负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三)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四)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五)依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七)负责建设资金监督;(八)组织批准竣工决算;(九)组织竣工验收;(十)负责代建市场监管,建立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十一)建立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和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项目代建方案
公路项目代建方案项目背景公路建设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区域联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提高交通流通效率、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经验不足、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一些地区无法自主完成公路建设项目。
因此,寻求合适的代建方案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方案目标本代建方案旨在通过外包给专业的公路建设公司或机构来代建公路项目,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人力、技术和经验方面的不足,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方案内容1.项目调研和规划–与地方政府合作,了解项目需求和背景信息。
–评估项目可行性,确定项目规模、路线和设计要求。
–制定项目进度和预算计划。
2.设计阶段–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
–确保设计方案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提供优化建议,以保证设计的可持续性和可维护性。
3.施工阶段–负责招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管理施工单位执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控制。
–监督施工现场安全和环保工作。
4.质量和验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监控施工质量。
–进行巡查和抽样检测,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确保交付的公路项目符合质量标准。
5.项目管理和监督–成立项目团队,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
–监督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问题和风险。
–提供项目报告和进度更新,与地方政府保持沟通。
方案优势通过采用公路项目代建方案,可以带来以下优势:1.专业能力:代建公司通常具有丰富的公路建设经验和专业技术,并能提供更科学和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2.资源整合:代建公司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包括人力、技术和材料等,更好地满足项目需求,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3.风险分担:代建公司承担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等重要工作,减轻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降低了项目风险。
4.监督机制:代建公司独立于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执行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
实施步骤1.确定代建方式–制定代建方案时,需要明确代建形式,是整体代建还是分阶段代建,根据项目规模和地方政府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版】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我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充分利用市场配置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效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没有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出资人,是项目代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项目代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执行代建期管理职能,承担相应质量、安全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实施代建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公路代建项目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和项目实际确定代建管理范围,可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实行代建管理,也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实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择优选择,专业管理。
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推进建设管理专业化、职业化。
(二)界面明晰,责权一致。
通过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职责,划清代建单位与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界面,实现工作职责与管理权限的一致。
(三)目标管理,奖罚分明。
通过代建管理合同,明确代建管理目标,建立目标考核与奖罚机制,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高速公路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同类项目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或者具有项目管理咨询甲级的企事业单位;(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和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承担风险能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管理,公正、公平、透明地处理各项工程相关事务。
第四条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进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第二章业主单位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能够承担工程代建的全过程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单位在选择代建单位时,应遵循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选择,并签订代建合同。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明确工程目标、要求和预算,指定专人负责工程代建管理,并加强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规定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代建单位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能够按照业主单位要求完成工程代建任务。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规地进行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工作。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施工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监理单位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业主代建管理制度,简而言之,是指业主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对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一种模式。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效实施。
业主代建管理制度要求明确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资金筹措和最终验收,而代建单位则承担日常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后期的维护等。
制度中应当详细规定代建单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选择代建单位时,应考虑其在行业内的信誉、过往项目的成功经验、技术力量和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等因素。
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选择出最适合项目的代建单位。
业主代建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
业主有权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同时,也应设立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进行独立监督,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制度中还应包括风险分担机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
因此,业主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风险承担范围和应对措施,以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业主代建管理制度还应当强调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代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公路工程业主代建管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它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手段,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要使这一制度发挥最大效用,还需要业主、代建单位以及监理机构等各方的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公路工程的顺利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制模式
TRANSPOWORLD 2012 No.16 (Aug)174BUSINESS STRATEGY经营方略与目前常用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法——总承包制和项目管理制相比,代建制的特点表现为: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即项目业主、甲方),拥有法人的权利(包含在政府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含投资保值责任)。
而不论总承包企业,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都不能取代原有的基建班子,都不能改变原有的管理弊端。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专业构成复杂,行业特殊性较强,加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市场化发育程度还不高,所以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中引入代建制尚需作更多的探索。
现行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建设监理制度还不完善现行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普遍采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制,由于管理者原专业不是工程建设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难以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计划和投资效益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现行的办法是在项目管理中引入了建设监理制度,即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项目实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推行不久,监理法规不健全,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而且有些施工承包单位不习惯接受建设监理甚至抵触。
同时,这种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多弊端:监理责权不一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监理,监理单位无法实现三大目标的全面控制以及施工承包方接到的指令往往来自多个源头(包括建设方、监理方和设计方)。
地质勘探工作不到位多数项目勘探报告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大多严重不符,造成设计变更多,现场签证多,引起造价增加。
除了勘探费用安排少引起勘探布点少造成的勘探结果不准确外,还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业主代表及现场监理人员相互串通,搞虚假地质情况签证;二是部分项目勘探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勘探报告不能真实地反映项目地质情况。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模板
公路项目代建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项目代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为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代建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公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代建,并按期建成、投产、交付使用。
第三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独立、专业的代建管理,保证公路项目代建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投资方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代建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科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代建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确保代建工程施工安全,维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人员和代建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审自查,防范腐败行为。
第七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规范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良好的代建市场秩序。
第八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重视员工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提高代建管理人员和代建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代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代建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代建行为,维护公路工程代建市场秩序。
第十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代建管理规定,监督实施,提高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做好公路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合理规划代建项目,严格控制代建风险,确保代建质量和进度。
第十二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做好公路项目代建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代建管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强化代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公路工程代建质量。
第十四条公路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代建工程施工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代建管理办法
##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X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X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职责X围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部
•【公布日期】2015.01.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我部起草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月12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经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 5月 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 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 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5人。
公路工程代建方案和措施
公路工程代建方案和措施一、引言公路工程代建是指政府或其他单位在出资建设公路工程项目时,委托专业的建设公司进行代建。
这种模式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减少建设周期和投资风险,是目前公路工程建设的主流模式之一。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代建的方案和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公路工程代建的方案1.选择合适的代建公司公路工程代建的第一步是选择合适的代建公司。
代建公司应当具有丰富的公路工程建设经验和技术实力,拥有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和施工队伍,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此外,代建公司还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并有过相关成功案例的经验。
2.明确工程范围和要求在选择代建公司之后,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需要明确公路工程的范围和要求。
这包括工程的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通过与代建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各项要求,确保代建方案符合实际需求。
3.制定合理的合同和协议代建工程需要在合同和协议的框架下进行,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当与代建公司制定合理的合同和协议。
合同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的交付标准、质量保证、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内容,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4.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为了保证代建工程的顺利进行,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理单位,以及负责协调各方利益的项目管理单位。
监管机制可以提高工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延期现象。
5.加强沟通和协调代建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和紧密沟通。
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加强与代建公司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公路工程代建的措施1.优化项目管理模式在进行公路工程代建时,政府或其他出资单位应采用优化的项目管理模式。
这包括采用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确保工程各项指标的达标。
2.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代建公司在进行公路工程代建时,需要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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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
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1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
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人员履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代建工作的指导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全国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代建单位名录,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按照责权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三)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六)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七)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八)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
3第十五条【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五)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报项目法人批准;(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模式】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
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
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代建合同范本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
代建单5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
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五)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或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公众利益;7(六)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其他公路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执行。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