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填报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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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3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3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制度。

第一,回避范围。

凡有以下四种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进行任职回避: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____女、外____女等)以及“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回避的类型:一是任职回避,即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____、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但是,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二是地区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____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三是公务回避,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公务回避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回避管理,即回避提起和决定程序。

公务员回避的提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主动向管理机关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三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尽管不能直接提起回避申请,但可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由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2)是指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回避与他人、组织有利益关系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损害公共利益。

公务员政审考录回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政审考录回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公务员政审考录回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公务员选拔是经过层层的考核⽽择优录取,在政审考录的时候会需要有回避的情况,也就是说不得在相关单位有亲属在⾥⾯任职。

那么,考试公务员政审考录回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公务员政审考录回避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要⾼度重视录⽤考察⼯作。

录⽤⼈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安全,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录⽤考察是公务员录⽤的重要程序,考察结果是确定录⽤⼈选的重要依据。

做好录⽤考察⼯作,对于确保录⽤⼈员具备良好品⾏和履职素质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录⽤考察⼯作,把好公务员政治素质关、业务素质关、道德品质关,切实担负起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优秀⼈才的重要职责。

⼆、要坚持录⽤考察原则。

各地各部门在录⽤考察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的正确⽤⼈导向,录⽤考察结果要做到全⾯、客观、真实、准确。

三、要准确把握录⽤考察内容。

录⽤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素质、遵纪守法、廉洁⾃律、职位匹配等⽅⾯的情况以及学习⼯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的情况。

在政治思想⽅⾯,主要是考察政治⽴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等⽅⾯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在道德品质⽅⾯,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品德、家庭美德等⽅⾯的情况。

四、要严格执⾏录⽤考察标准。

各地各部门应对考察对象进⾏全⾯、深⼊、细致的考察。

要把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强素质⾼、学习⼯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合格⼈才选拔出来。

公务员政审考录回避时候如果想要了解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找店铺专业律师提供⽀持。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是一种制度,要求公务员在担任某些特定职务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具体来说,任职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关系回避:公务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不得与其亲属存在直接关联。

例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 地域回避:公务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不得在原籍或原单位任职。

例如,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处理的问题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确保公务员能够履行其职责,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哪些人员不能报考2017年国家公务员?

哪些人员不能报考2017年国家公务员?

哪些人员不能报考2017年国家公务员?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大约会在10月中旬发布。

关于报考这块,每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有想报考的同学可以参照去年的。

以下情况,不得报考:(2016年不得报考的情况)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
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
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地址:合肥市南一环与肥西路交叉口汇金大厦7层。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行使权力时的公正、公平和廉洁。

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因自身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责时,应当自觉地回避参与涉及该利益关系的事务,以保证公务员行政行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首先,公务员回避规定适用对象广泛。

不仅适用于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公务员,也适用于在具体工作中有行政决策或具有决策影响力的公务员。

无论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务员还是社会组织公务员,都应当遵守回避规定,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其次,公务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也有明确规定。

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参与或重大影响与自己或亲属直接相关的事务;与自己或亲属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事务;与自己近亲属直接相关的事务等。

公务员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由单位提出要求,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违规行为。

此外,公务员回避的具体程序也有明确规定。

公务员应当自觉向所在单位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单位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如果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现他人可能存在回避情形,也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公务员回避的结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在相应的文件、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监督和查询。

最后,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旦发现公务员故意隐瞒自己的利益关系、拒不回避导致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规定,维护自身的廉洁和公正,避免因为个人利益影响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行。

总而言之,公务员回避规定是保障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制度之一。

公务员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自觉回避与自身和亲属利益相关的事务,充分发挥公正、公平和廉洁的作用,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进一步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公务员因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和正常工作秩序。

一、公务员回避的类型公务员回避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类型。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亲属关系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确保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

这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因熟悉当地人情世故和利益关系而影响公正决策,保证基层政权的公正和稳定。

公务回避则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

比如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公务回避能够确保具体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个人关系影响工作结果。

二、公务员回避的意义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障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如果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判断和决策,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通过回避制度,可以消除这些潜在的干扰因素,让公务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原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事务。

其次,有助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

亲属关系和利益关系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回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切断这种利益输送的渠道,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廉洁程度。

再者,能够增强公众对公务员队伍的信任。

当公众看到公务员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公正执法和服务,就会对公务员队伍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更有信心,进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另外,还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制办法.doc

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制办法.doc

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理办法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法中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中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中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考亲属回避关系

国考亲属回避关系

国考亲属回避关系国考亲属回避关系,由公务员报考指南频道为您准备,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国考中哪些亲属关系属于需要回避的?答: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公务回避。

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

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

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1、健全制度。

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

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

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

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

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日期:2016-10-13 10:00:00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7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5日至1998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5%左右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2月12日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概述公务员回避规定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的一系列回避行为规范。

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形象,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1. 回避的定义回避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与特定关系人存在利益关联、利益冲突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避免参与相关决策、执行任务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回避是一种职业道德行为,旨在确保公务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2. 回避的原则公务员回避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诚信原则:公务员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回避责任。

•公平原则:公务员要公正客观地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不得偏袒一方,也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自律原则: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回避规定,主动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3. 回避的具体内容公务员回避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社会关系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避免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发生利益关联,如不得接受其直系亲属的礼品、款待等。

当公务员本人与特定关系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申报,并通过合理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3.2 经济利益回避公务员在执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任务时,应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如在招标、采购等过程中,公务员不得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策和操作。

3.3 职务职责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公务员应做到廉洁从政,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4. 追责和处罚机制为了保障公务员回避规定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追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务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并追回违规所得。

5. 回避的意义与作用公务员回避规定的意义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公正廉洁的政治生态:通过回避机制,避免公务员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个人私利的干扰,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益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与公务职责无关的经济活动。

公务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与职务相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投资和经商活动。

公务员在处理工作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因私徇情,不得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亲属回避公务员应当回避与直系亲属、配偶、与直系亲属、配偶有姻亲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交往。

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父母及自己的其他亲属谋取任职或者经济利益,不得与亲属共同经营企业,不得在亲属经营的企业中担任涉及公务的职务。

三、地域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地域回避原则,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公务员应当回避与其工作所在地有经济关联的单位或域内企业进行利益交往,不得在工作所在地从事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经济活动。

四、事项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遵守事项回避原则。

公务员不得参与与其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有利益关联的活动,不得在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上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时间回避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时、及时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影响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调整。

公务员应当回避与自己工作任务相关的时间冲突,不得利用公共资源抽调时间用于自己私人事务。

六、信息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信息回避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公务员应当保密与公务相关的机密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利用商业秘密谋求私利。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以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推进政府廉洁从政、建设廉洁政府作出应有贡献。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精心整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文档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公务员回避制度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第五篇: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职位要求 2017年公务员考录申报职位要求

公务员职位要求 2017年公务员考录申报职位要求

《公务员职位要求 2017年公务员考录申报职位要求》摘要: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包括、、、、、、、、、、、等地级市及市县和市、、、县,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不得少系统招录职位总数50%司法行政职位不得多35%、司法警察职位不得多 5%,粤东西北地区监狱、戒毒所和基层司法所可设置定比例面向职位所市户籍(生)人员招录职位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07年公员考录申报职位要(部保密)、招录机关和对象招录机关省人力社会保障厅下达07年录用计划乡镇机关和县以上机关两类统组织、统部署、分级设考招录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07年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承认学历专毕业以上人员(部分公安特警职位、监狱及戒毒管理机关线护理职位放宽到高以上)07年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0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其他报考人员须报名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学位证;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面试格审核出具国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方可参加面试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格证我省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政策上视专学历人员仅限报考市级及以下机关不限专业职位非广东常住户籍(生)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报考面向“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学生士兵”专门职位除外)二、报考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条件()具有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品行(三)年龄8至35周岁07年应届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非职)年龄可放宽到0周岁以下报考公安、监狱及戒毒管理机关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报考年龄按人社部发〔0〕5执行;报考法检两院法检官助理职位报考年龄按组通〔05〕6执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和合职位要工作能力(五)具有拟任职位所要其他格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招录职位明确要有基层工作历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基层工作历年龄、基层工作历、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期限以及相关历如专业技术格证、执业(职业)格证、从业格证、结婚证、居民户口、退出现役证件等取得计算截止日期次考录报名日现役军人、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职公员(含试用期人员)、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和被开除公职人员、各级公员招录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人员、公员被辞退满5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公员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满期及违约人员不得报考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开具报考证明违者追究相关工作责任三、实施步骤()设置职位招录机关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招录职位和条件严禁“因人设考”、“身订做”职位般确定到具体用人单位每职位录用人数般不得超人对职位及其要做出明确描述设置专业及条件必须与职位有关性;对学历、学位条件设置既可设置某层次学历、学位也可设置包括层次以上学历学位;招录专业须按07年我省考录公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设置不得行臆造专业名称对招录专业设置般只允许设置到学科并明学科名称及学科代码(例如应用济学00、财政学类B00、财政税类 00)确设置到学科下层级具体专业(含设置专业硕士)须与招录职位相匹配原则上应设以上相近专业(含专业硕士);所学专业列入专业目录可允许相近专业报考除警察(含司法警察下)等特殊职位外不得作性别限制属基层线执法岗位、高空及出海作业等岗位可对少数职位作适合男性报考引导性说明对以往录用人员性别失衡职位要研究职位设置条件、专业是否科学合理要从报考人员头上进行优化属《公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职位须职位表明确列出.乡镇职位设置分粤东西北地区乡镇职位和珠三角地区乡镇职位类分别进行设置具体设置项目和条件详见附件选调生招录工作另行部署()粤东西北地区乡镇职位设置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包括、、、、、、、、、、、等地级市及市县和市、、、县主要分面向地科以上学历人员、基层项目人员、学毕业生3项招录职位录用乡镇工作满5年面向地科以上学历人员、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原则上以县单位、按乡镇驻地相对邻近原则打包职位组每组般3 具体职位报考人员按职位组报考待录用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所报考职位组选择具体职位职位般不作专业限制确有要可拿出少量职位设置农林水建等紧缺专业设置专业要职位可不打包职位组面向学毕业生招录职位学历应科(学士)以上不设户籍或生要以县单位进行设置先不明确具体乡镇待人员录用由县公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统筹安排到具体乡镇工作般每职位招录3人可设专业要职位数量按县乡镇录用计划总数30%左右设置.粤东西北地区县级机关职位设置县级机关职位般按全省招录职位要设置对条件艰苦、招人确实困难粤东西北地区县级机关省级公员主管部门可设置定职位专门面向地科以上学历人员招录但数量不得超县县级机关招录总数0%且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3.基层项目专门职位设置各地面向我省招募、期满且考核合格“学生村官”以及参加“三支扶”、“农村义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生志愿西部计划”、“广东学生志愿山区计划”等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不限专业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专门职位(限报考所市、生所市或省直单位专门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报考基层项目专门职位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 5年.退役学生士兵专门职位设置根据《关做我省退役学生士兵招录招聘工作通知》(粤人社发〔07〕)要全省设置300职位面向我省退役学生士兵招录(见附件)根据各地市当年退役学生士兵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具体职位分配见附件职位重向各级人武、政法系统和基层线单位设置专以上学历不限专业报考该类职位应我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役期满年以上(含年)且退出现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以上毕业参军入伍或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以上录取或就期参军入伍人员退役学生士兵可报考专门职位(限报考入伍所市、生所市或省直单位专门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报考退役学生士兵专门职位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5.分类设考试单位职位设置省水利厅、省商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单位开展分类设考试工作试单位将招录职位分专业技术类职位和其他职位两类其专业技术类职位面试前增加专业科目测试除《实施方案》有明确规定以外其他职位暂不设置专业科目测试6.公安系统职位设置按照央和省关公安改革部署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下)将职位分综合管理、执法勤和警技术3类进行分类招录其综合管理职位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执法勤职位主要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少量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笔试环节增加专业科目测试;警技术职位部分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面向社会招录公安机关职位纳入我省次公员“四级考”组织实施;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公安机关职位按国统部署另行组织实施粤东西北地区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可设置定比例面向职位所市户籍(生)人员招录职位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7.法检系统职位设置按照央和省关司法体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部署要法检系统分法检官助理、司法行政、司法警察3类职位招录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不得少系统招录职位总数65%司法行政职位不得多0%、司法警察职位不得多5%;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不得少系统招录职位总数50%司法行政职位不得多35%、司法警察职位不得多 5%报考法检官助理职位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毕业生般通国司法考试;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没有通司法考试也可报考粤东西北地区市、县两级法检官助理职位录用录用单位满5年报考司法行政职位般应科以上学历、获学士以上学位报考司法警察职位般应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可面向警察院校招录也可法学类、体育类专业毕业生8.审计系统职位设置按照《关完善审计制若干重问题框架见》(办发〔05〕58)、《广东省关完善审计制若干重问题实施见》(粤发〔06〕)部署要全省审计人员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统招录纳入我省次公员“四级考”组织实施且笔试环节增加专业知识和技能等专业科目测试审计机关招录职位申报、笔试、面试等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印发9.司法系统职位设置粤东西北地区监狱、戒毒所和基层司法所可设置定比例面向职位所市户籍(生)人员招录职位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0.少数民族地区职位设置民族治县县级机关可根据面向民族人员招录;民族乡和民族县乡镇可面向民族或县户籍人员招录录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市、县公员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各招录机关设置职位及其要条件把关要结合当地心工作局、系公员队伍整体建设要、围绕党政机关紧缺专业和人才统筹各单位职位设置。

公招回避说明

公招回避说明

公招回避说明
【原创版】
目录
1.公招回避的概念与意义
2.公招回避的具体操作流程
3.公招回避的注意事项
4.公招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正文
一、公招回避的概念与意义
公招回避是指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为了保证招聘的公平、公正,避免因关系、利益等因素影响招聘结果,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和相关人员在招考过程中需回避的一种制度。

公招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招聘的公平性、防止权力寻租和关系网络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招回避的具体操作流程
1.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涉及到回避关系的人员需要主动向招聘单位报告。

2.招聘单位在收到回避报告后,应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3.如果需要回避,招聘单位应将回避人员名单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4.回避人员在招考过程中不得参与与招聘有关的工作,以确保招聘的公平、公正。

三、公招回避的注意事项
1.回避关系的认定:回避关系一般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

2.回避报告:在招考过程中,涉及到回避关系的人员需主动向招聘单位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回避关系、回避理由等。

3.保密要求:招聘单位在处理回避报告时,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回避人员的个人信息。

四、公招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公招回避制度是保障公务员招考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止权力寻租、消除关系网络影响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公招回避制度有助于树立政府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公正。

总之,公招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公务员招聘的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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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考报名资格受到近亲属任职情况的影响,即《公务员法》中的回避规定。

填报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时需要事先了解清楚。

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学历、年龄、专业、户籍等等,这是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可缺少的条件。

除此之外,有很多考生在阅读《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时会注意到有这么一条规定:“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很多考生不清楚什么是“回避关系”,怎么样的情况要“任职回避”,考生报考时该如何避免受近亲属任职的影响。

本文,为了帮助考生顺利报考2017年国考,将对此规定做详细解读。

《公务员法》第68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填写的基本信息中有“回避关系”一栏,那么该栏如何填写呢。

怎样的关系是回避关系呢。

一、哪些亲属可构成回避关系
从《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中我们知道,“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会涉及到任职回避问题。

根据往年考生报考时遇到的问题,一般大家对前两个关系都容易理解。

而对后两个关系概念不是很清楚。

笔者重点解释下后两个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一般是指没有直接血亲关系,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考生在报考时应该注意,如果你报考的单位有上图所示关系的亲属任职,那么就要好好判断一下是否需要任职回避。

近姻亲关系:姻亲关系范围很广泛,《公务员法》也没有对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

所以一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比较近的关系会在考查范围内。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任职回避
考生在报考时要注意,虽然有上述关系的亲人在报考的单位里任职,但并非一定构成任职回避。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的需要回避任职:
情况一: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也就是在同一个机关任职,而且两人是直接隶属于同一个领导的需要任职回避;情况二: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也就是,如果想要报考的职位与亲属是同一机关,并且是直接上下级的关系,报考时是需要回避的;情况三: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这些工作岗位非常重要,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接下来,我们就盘点一下往年考生报考时所遇到的关于职位回避的问题,帮助大家理解】
考生A:我父亲是市工商局的局长,我是否能报考市工商局直管的分局基层工商所的公务员,是否需要回避?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解答:首先,父亲是直属血亲,也在同一机关工作,但是考生报考的
是市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工商所的职位,与他父亲不是“直接的”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所以可以报考该职位。

考生B:请问姨夫属于公务员法中的回避关系吗?我能和他报考同一个单位吗?我们不属于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同一个科室。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解答:首先,姨夫属于近姻亲关系,是需要考虑回避的,但是你们两人不是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也没有隶属于同一个领导。

那么就要看看你们报考的职位是什么岗位性质。

如果是“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而另一方又是领导职务,那就应该要回避。

总之,考生在填写“回避关系”一栏时要认真对待,首先要向家人打听清楚是否有亲属在报考单位任职的情况。

如果有,在报考时就要把该亲属的情况如实填写。

否则到之后的政审考察环节会影响录用,可能导致与公务员失之交臂。

相关问答:
1.2017年国考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历年国考考试时间,预计2017年国考报名时间为2016年10月中旬到下旬,一般持续10天。

2.报名方式是什么?
在上述时间内,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进行报名,报名工作主要在网上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报名网址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

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供的照片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必须是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并且与进入面试后资格审查所提供的照片同一底版。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否则无法通过网上资格审查。

4.报考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第一,认真阅读《招考公告》,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

第二,“报考人员注册”。

报考人员报考前,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考人员注册”。

注册前,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题为《诚信报考从我做起》的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并签署《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第三,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

报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遇有问题及时咨询。

第四,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提交报名信息后,报考人员可于报名次日起2日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第五,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于规定时间之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

第六,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主要包括:报考人员承诺遵守考试纪律、上传照片、缴纳考试费用。

未进行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七,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需要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期间登录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八,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与报名时一致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未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九,查询成绩。

一般是1月中旬左右,考生可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范围。

第十,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和考察等。

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体检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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