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赣交基建字[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3〕30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意见精神,细化具体措施,在不牺牲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做好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水平,根据“在不牺牲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规范强制标准的前提下,想办法降低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工可阶段(一)合理确定路线方案预工可路线方案比选应充分运用现代地理信息技术,加强外业调查和地质勘察工作,按地形地质选线、安全环保选线的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推荐路线走廊带。
路线方案应以完善路网功能和控制投资为主,缩短路线里程、降低工程造价。
(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项目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合理确定设计速度、路基宽度、平纵面技术指标和互通立交设置等,做到标准合理、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为提高预工可研究深度和报告编制水平,可分别由两家咨询单位同步开展预工可研究工作,择优确定最佳路线方案和预工可编制单位。
二、勘察设计阶段(一)推行勘察设计监理制和外业验收制完善地勘监理制和外业验收制。
勘察工作量要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推行地勘旁站监理和实地核查计量支付,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减少因地勘深度不足造成的工程变更。
鼓励设计监理制。
规范设计管理,实行设计过程咨询监理和设计成果监理签认,将咨询监理费用与设计优化节约投资相挂钩,促进设计优化,提高设计水平。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调整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第59号1997年3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特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颁发,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主题词: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公司。
从事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公司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集、调整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摘要:),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不包含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1 页 A:合同总价:运城北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养护工程资金管理,规范计量支付程序,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养护工程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依据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支付以招标合同价为基础,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变更及工程进度依据,以规范支付程序为手段,以严肃财经纪律,防止支付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合理安排工程资金使用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不包含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二章计量支付原则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费的计量支付严格按招标合同价及批复变更进行控制,在合同内实行计量支付。
第五条设备购置费严格按合同价控制支付。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其他费用中,养护项目管理费按批复金额控制,除此以外一律按合同价控制支付。
第七条安全控制费(临时安全设施)计量支付以合同额为带格式的: 段落间距段前: 2 行带格式的: 段落间距段前: 1 行上限,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结算,需提供设施材料发票、交通协管人员工资表等支付依据。
第三章计量支付职责第八条养护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计量支付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相关职责。
(一)牵头部门、承办单位根据分工共同履行养护单位(业主)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按规定确认并支付养护工程资金。
(二)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准确和周密,特别是调整、变更的工程设计。
(三)监理单位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对符合合同要求、质量达到合同规范标准、验收手续齐备的工程,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和签认职责。
关于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的
首先,应落实成本管理目标。项 目经理要对项目成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和分解,充分挖掘能够降低工程总成本 的因素,将每个部门、班组和个人的项
目成本管理责任准确下达,以成本管理 目标和责任作为一项衡量班组和个人工 作表现的标准。当施工中发生市场变 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或遇突发情况而 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时,要及时 对施工计划作出调整,尽可能地增加收 益和减少损失。
严格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财 经制度和要求;制定符合本项目实际情 况的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管理处处长对建设资金管理全面 负责,对所有工程费工(监理)合同和计量支付报表进行 资金支付;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资金支 付计划支付。
对施工合同单位的财务支付进行 不定期监督、检查。
另外,施工中做好对材料、人 员、机械费用的管理。 材料费管理
材料费用约占施工总成本的60% 到70%甚至更高,因而做好材料费用 的控制对于节约工程成本有着重要的意 义,应在保证材料质量和规格的前提 下,通过多方比较选择价格合理、运输 方便的施工材料,并对供货厂家进行了 解,确保供货厂家能够持续供货,对现 场材料应进行妥善管理,避免超额领料 和材料浪费; 机械管理
部和其开户行都表现的力不从心,无力 对抗上级单位的压力。
项目间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就是建设资金在不同的 两个项目之间转借。目前的情况是每个 施工项目部的上级公司都有几十个在建 项目,同一个项目经理可能负责着超过 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就为资金拆借提 供了可能。资金拆借的结果有三种,第 一种是借多还少,第二种是借还相等, 第三种就是借少还多。我们要求是不能 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很难杜绝的, 所以要有心里准备,还要有措施。不奢 望使用别的项目的资金,更不希望借出 多归还少的情况发生,影响工程的顺利 建设。
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某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提取、使用和管理,为项目部安全生产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部从营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门用于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提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以项目部的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专项核算,不得与其他费用混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用于保障项目部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设备购置、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与安全生产无关的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户,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用、侵占、贪污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收集资料
集团印发了《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0-06-18 09:52:55点击次数:33关于印发《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高发公司、中原股份公司、湖南岳常公司: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交建管【2009】8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创优基金科学合理使用,集团结合所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完成招标工作的高速公路项目按照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创优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完成或未进行招标工作的高速公路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实现创优目标,加强对创优基金的有效管理,确保创优基金科学合理使用,集团公司结合所辖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优基金是业主根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全省高速公路安全质量大检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性验收以及创首件、样板工程、创国家、部、省优工程情况,对参建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专项资金;第二条创优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创优基金来源第四条创优基金由相应高速公路项目招标的业主和承包人共同提供,由业主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使用;1.业主提供的创优基金业主只提供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200章至700章合计金额)的1.5%用于创优基金,并在清单中单列;2.参建单位提供的创优基金(1)设计单位提供有效合同价(扣除后期服务费、暂定金等)的5%作为创优基金,由业主从每次支付中扣除;(2)监理单位提供有效合同价的4%作为创优基金;监理单位提供的创优基金由业主在每期支付中扣除;(3)施工单位提供的创优基金已包含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直接由业主从承包人每期计量款中(按照200章至700章合计金额的1.5%)提取,直至提取总金额达到承包人工程量清单200章至700章合计金额的1.5%为止;第五条业主按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的经济处罚,一并纳入项目创优基金中,由业主统一管理使用。
建设资金监管办法
建设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井睦项目的建成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办法》及省高速投资集团有关资金监管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承包人以及开户行。
资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承包人必须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厦坪至睦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专用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
未经核准的账户,发包人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四条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开户单位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职权部门和发包人管理规定需要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存款。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及时建立承包人的资金台账,按明细详细记录每笔资金的支付日期、金额、付款依据、用途、收款单位等,定时送交发包人并与发包人财务部门核对,应接受发包人针对本项目资金的相关查询。
第六条开户单位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所需证明材料,发包人可协助开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开户单位申请撤销账户,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
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凭证、开户许可证等,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开户单位的账户只能办理自身的业务,不得出租或转让。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套取建设资金,开户银行有权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九条承包人在未经批准的银行开户,发包人可能冻结其工程款的拨付,并要求其限期撤销。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为发包人、承包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为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本项目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项目预算。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公路建设造价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xx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本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xx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管理、成本控制和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为计划合约部。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式,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的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以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条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六条严格推行招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从优选择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采购单位、设备采购单位。
以确保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下浮,降低工程造价。
第七条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在满足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由的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及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运用价值工程分析方法对路线确定、桥型确定、设备选型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方面进行多方案比较、推行限额设计、标准化设计等措施,积极、合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设计方案,以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条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审查意见,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设计标准,以避免工程造价超过审批概算。
对造价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充分认识降低工程造价,合理有效地控制建设成本的重大意义。
第九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须经各职能部门会签,由计划合约部实施合同管理,合同支付(除征地拆迁费用外)统一由计划合约部开具拨款通知书,财务管理部根据拨款通知书支付合同款项。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由财务管理部会同计划合约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资金的年、季、月度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根据计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造价文件编制依据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资产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家公路工程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工程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经济、绿色、共享”的原则,强调科学管理,注重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应根据公路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公路工程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资产的使用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管理部门的设置,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对公路工程资产的数量、品质、使用情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公路工程资产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等信息,方便管理和查询。
第九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第十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促进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公路工程资产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后修复”的原则,加强公路工程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应遵循“标准规范、技术创新”的原则,加强工程技术水平的提升,推动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应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动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便民惠民”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公路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挪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政府财政拨款或借款,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借款、投资和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规、透明、公开、监督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挪用、私分、侵占或滥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和结余应当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核销和监督。
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申请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申请的要求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挪用。
第九条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私自支取。
第十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结余应当及时清理和归还,不得私自挪用或滞留。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财务会计原则,确保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资金的财务账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清晰记录和完整呈现。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确保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资金的风险管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市场形势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应当进行专业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回报率。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资金的项目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和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成功完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形成合力监督的机制。
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至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
为确保建设资金能更好地用于本项目建设,各承包商需到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收到公司支付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2.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
依据国家和上级单位相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4.效益原则。
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调拨与使用进行管理。
坚持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金监管职责公司总经理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总会计师负直接领导责任。
公司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
2.制定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3.审核、汇总、编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年度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5.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安排和调整。
6.监督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上报董事会以及上级单位处理。
7.收集、汇总、报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8.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四章资金监管内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重点内容:1.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
2.是否严格按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有无将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外工程的问题。
山东高速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经2010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活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活动,是指公司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资金活动进行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资金管理活动中重点关注如下风险(一)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者遭受欺诈。
(二)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使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
(三)投融资过程中,由于盲目投资和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流动性不足或者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为公司资金集中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结合本企业发展实际,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管理活动情况,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管理活动安全有效运行。
(一)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其他相关部门为资金的分口管理部门,公司所有的收支均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资金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全面预算体制。
(三)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的可行性研究,总会计师或者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参与投融资方案决策过程。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强化对各分(子)公司、各管理处(以下简称“权属单位”)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其中银行账户由公司统一开立和管理,各权属单位按规定分别开立收入、经费账户,严格管理,如需开设其他账户需经公司批准,力求避免资金冗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豫交文〔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20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分配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河南交通公路事业科学发展,省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的实际,制订了《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映省厅。
河南省交通厅2014年1月13日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公路建设养护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省现行管理规定,结合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普通公路(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县、乡、村道路)建设改造及公路大中修项目的国省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
第四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明确职责、程序公开、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省每年从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资金分配按照“规模切块、项目管理”的原则,对市(县)进行规模切块,实行项目管理。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方法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方法作者:刘春霞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13期【摘要】我国道路建设突飞猛进,不断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断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中,高速公路的不断增加,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
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中的资金管理方式对工程施工是否顺利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基于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内容的介绍,重点阐述改善资金管理方式的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措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的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系统的工作,更是整个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基础。
由于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会使用到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征地范围较广。
当前,我国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迁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通过加强研究,改善管理方式,对于促进高速公路项目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当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主要模式有两种,分别是:施工图预算总承包方式和据实结算方式。
两种方式的实施主体都是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的是施工图预算总承包方式结算是指拨付征迁费用根据项目施工图设计中征迁费用的预算(特殊拆迁物除外)进行结算,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财政自行解决。
而据实结算指的是征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报的清点资料汇总数量与地方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计算得出资金,拨付给征迁协调机构,超出预算的费用都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1.施工图预算总承包方式优缺点采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征地拆迁成本的可估算性,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程建设上;缺点主要体现在,资金预付后由于预算资金不足,导致征迁进度缓慢;资料整理跟不上进度,导致存在资料不完整,上报不及时等风险。
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应该结合当地政府的财政情况,对资金风险做好评估。
2.据实结算方式及其优缺点采用这种资金管理模式项目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对征迁进度的把握对资金进行调配。
山西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造价文件编制依据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高速公路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承秦高速公路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承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承秦高速公路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北省承秦高速公路筹建处财务科是对承秦高速公路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单位拨付资金指定的财务机构。
第二章结算依据和拨款程序第四条工程款结算依据为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筹建处与承包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与中期计量支付证书。
第五条承秦高速公路承包单位税金由施工单位在当地税务局缴纳(或由筹建处代缴),工程款结算凭证为河北省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
附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批准的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及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承包单位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达到合同或协议文件规定的要求后,可以申请进行工程款的拨付。
拨款时应根据审批后的中期支付证书、付款审批单、发票等手续办理支付。
拨款单要严格按程序签字,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依据、支付凭证和各种附件要同时具备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拨款结算,否则财务科有权拒绝办理;财务科对工程款支付依据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
第八条筹建处各有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工程款结算工作,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承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筹建处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承秦高速公路项目基本账户,如需开设第二结算账户时需报备筹建处,并正式通报筹建处财务科,不得漏报、瞒报账户,基本账户及结算账户合计不得超过两个,财务科只对通报的帐户拨款。
第十条承包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建立独立的帐薄,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核算与管理。
并在收到工程款后及时拨付相关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滞留建设资金。
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细]
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米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六条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第七条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周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政法〔2013〕41号)执行.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第九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第十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方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原则上,社会资本方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方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政府出资人代表拥有相应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内,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第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按办法规息化计量方式进行计量,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六条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为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作为其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在厅通过招标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咨询审查支持单位均在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主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贵州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参与,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项目相关各方(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外业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基本明确路线方案及重要工点方案(有一定的地勘资料支撑),基本确定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精度比较的方案.地勘专项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地勘完成工作量需达到计划工作量的95%以上.鉴于地勘工作和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两项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设计外业验收和地勘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视情况合并进行.验收纪要由项目公司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勘专项验收后与初步设计内业工作同步开展.评估报告的审查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组织.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初步设计的完成情况及预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在初步设计按预审查意见修改完,应及时提交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具备报批条件后,厅审批.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还应有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公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若有)、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要求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收到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职能部门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意见(上报概算是否超过批复估算的110%).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向项目公司反馈补正要求.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公司.审查期间,由审查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并召开审查会.参加单位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及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并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邀请交警部门、安监部门参加.必要时,审查部门可进一步邀请资深专家参与审查.现场复核前,审查部门先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简要汇报,现场复核后听取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的意见,以及参加现场复核各部门的意见.代厅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着重以下内容:项目核准批复执行情况,环评、水保、土地、规划选址等专项批复执行情况,总体设计原则,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安全性总体设计、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复杂互通立交设计方案、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规模、地勘工作、设计概算、土地指标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对于改扩建工程,还要审查对原路的各种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并进一步审查保通方案.审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将代厅审查单位和各类专题审查会的专家意见逐一落实,并将逐条落实的情况和修编后的设计文件在批复前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直接送代厅审查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概算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交通造价站进行审定,对机电工程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路网中心审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代厅审查单位及交通造价站、路网中心的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批复.第二十二条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开展工作.除了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外,应重点做好以下审查工作:——对初步设计工程量进行复核,提供对应审查表格;——对特大桥等复杂结构进行同步验算,提交相应的计算分析成果;——对概算进行全面审查,提交对应设计单位上报金额的审查金额表格,为交通造价站对数据进行逐项审定奠定基础;——过程咨询审查与结果咨询审查并重,按既定时间节点同步提交各阶段的咨询成果;——严格对后期变更方案进行把关,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止,均应参与整个项目的较大、重大变更咨询审查工作;——对地勘监理单位对地勘工作质量及进度、地勘成果的真实性及可靠性把关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的规定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审查,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应严格履行“外业验收-地勘专项验收-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报批”程序,各时间节点按项目启动初期专题调度会的时间节点进行过程控制,开展施工图阶段工作的时间应以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日起算(施工图设计单位不是初步设计单位的,由施工图设计单位确定时间起算.该时间节点若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前,则仍按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时间确定).施工图阶段的各类验收会、审查会均由项目公司主持并形成纪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完整.若项目进展过快,可以先行上报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适当推后上报.鉴于PPP项目的投资由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决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不再批复预算.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PPP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项目公司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认真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文明施工等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成效,相关管理办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备案.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黔交建设〔2014〕26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在项目动工前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向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前,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要求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8);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5.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8.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PPP项目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项目公司应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组织相关建设各方办理必要的施工作业许可手续;涉及与其它已投入营运的高速公路交叉、搭接施工的,应按规定到高管局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要求的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制定品质工程的打造行动计划,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厅关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相应资金,推进项目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施工安全.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在加强主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服务区、收费站、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以及绿化工程、取弃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切实响应绿色公路建设和“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工作要求,确保服务区及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与主线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要按照厅及交通质监局的要求,落实相关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立试验检测数据远程同步采集系统,实现试验数据同步自动上传,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各方按相关规范要求的频率完成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建立信息化考勤系统,对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监控、监测、检测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打考勤,一旦发现出勤率不足,要依据合同文件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价.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隐患排查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要求,开展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较大的重要结构物部位(如高墩大跨桥梁、特殊隧道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项目公司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的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报备、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检查和考核.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170号)和《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的要求,做好后期服务工作.要落实有经验的后期服务人员,确保后期服务工作反应迅速,切实、有效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三十七条经过审批的PPP项目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抢险需要确需变更时,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设计变更的提出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八条符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较大、重大变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无论最初动议设计变更的单位是哪一方,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的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如下:(一)设计变更提出;(二)项目公司组织论证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三)经论证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相关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1);(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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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秦高速公路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承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承秦高速公路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北省承秦高速公路筹建处财务科是对承秦高速公路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单位拨付资金指定的财务机构。
第二章结算依据和拨款程序第四条工程款结算依据为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筹建处与承包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与中期计量支付证书。
第五条承秦高速公路承包单位税金由施工单位在当地税务局缴纳(或由筹建处代缴),工程款结算凭证为河北省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
附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批准的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及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承包单位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达到合同或协议文件规定的要求后,可以申请进行工程款的拨付。
拨款时应根据审批后的中期支付证书、付款审批单、发票等手续办理支付。
拨款单要严格按程序签字,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依据、支付凭证和各种附件要同时具备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拨款结算,否则财务科有权拒绝办理;财务科对工程款支付依据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
第八条筹建处各有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工程款结算工作,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承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筹建处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承秦高速公路项目基本账户,如需开设第二结算账户时需报备筹建处,并正式通报筹建处财务科,不得漏报、瞒报账户,基本账户及结算账户合计不得超过两个,财务科只对通报的帐户拨款。
第十条承包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建立独立的帐薄,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核算与管理。
并在收到工程款后及时拨付相关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滞留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为防止承秦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被挪用、挤占,筹建处财务科有权对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一旦经检查发现有挪用、挤占、滞留建设资金的事实,将停止下一次拨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筹建处每年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承秦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使用承秦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承秦高速公路筹建处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大广高速公路京衡段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大广高速公路京衡段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项目财务管理及大广公路固安(京冀界)至深州段高速公路路基桥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中标单位以及开户银行。
第二章资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各中标单位必须以其下属项目经理部、驻地办、总监办(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单位)的名义,在业主指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县级银行开设建设资金专用账户。
业主将用于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直接划入各施工、监理单位的专用帐户。
各施工、监理单位授权业主及开户银行对该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第四条各施工、监理单位申请开设专用账户,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专用账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施工、监理单位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业主管理规定需要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施工、监理单位的存款。
针对银行新开展的业务,开户银行有义务对各施工、监理单位财务人员免费进行培训。
第六条各施工、监理单位申请撤销账户,需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书面同意,并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凭证、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账户只能办理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拨付依据与监督第八条建设资金的拨付依据;一、动员预付款拨付依据:1、本工程合同文件。
2、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3、中期支付审批单。
二、工程款拨付依据:1、本工程合同文件。
2、中期支付证书。
3、中期支付审批单。
4、建筑业发票。
三、监理费用拨付依据:1、本项目监理合同文件。
2、监理费用拨付申请。
3、监理费用拨付审批单。
4、服务业发票。
第九条资金的拨付程序按照《大广高速公路京衡段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建设资金的监督河北省大广高速公路京衡段建设资金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对工程的计量、资金支付情况在大广高速京衡段筹建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中进行公示,并接受全体参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建设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为了保证本项目资金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使用,本项目资金采取封闭管理的模式,即资金的监管应在业主和指定银行系统内进行。
第十二条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河北省大广高速公路京衡段建设资金监管协议书》,以此规范建设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体系;配齐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严禁乱挤乱摊成本,正确反映工程成本和财务成果。
第十四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据实计量编制合同月支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查,报业主审查同意后,据实结算;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以高估冒算、虚报工程进度的方式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各单位费用支出:路基桥涵、路面项目部转账超过20万元、日取现金超过10万元;房建、机电项目部及监理等单位转账超过10万元、日取现金超过5万元的费用支出,必须申报业主,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六条各施工、监理单位使用工程款,依据工程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向业主报送次月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审核许可后,作为各施工、监理单位用款的依据。
如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中有变动,每月10日前报送当月资金使用调整计划,经业主审核许可后作为当月用款依据。
每月底向业主的财务部门报送当月的财务报表及各项支出报表。
业主于每月1日前向开户银行提供经许可后的各施工、监理单位月资金使用计划,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月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付款业务,并建立资金管理台帐,每月2日前向业主报送上月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资金流向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各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合同段、资金流出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以便业主核查。
第十七条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各施工、监理单位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未经业主同意,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上缴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各施工、监理单位上缴上级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折旧费等资金,上缴比例为不超过两次上缴期间的业主支付所有款项总额的4%;经业主同意后,分两次于每年的七月和下一年的一月向其上级单位上缴;其中开工第一年内,不得上缴上级单位的管理费、利润和折旧费等资金。
各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转款或用款,开户银行拒绝办理付款业务,同时把信息反馈到业主。
第十八条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各施工、监理单位在承建的工程交工验收之前,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
第二十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偿付各种债务、人员工资和劳务费用。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二十一条业主对各施工、监理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或违反上述规定,业主将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在未纠正前,停止拨付任何工程资金,要求开户银行停止违规施工、监理单位银行账户的对外付款,同时通过履约保函追回流失资金,并课以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对各施工、监理单位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了未经业主许可的资金拨付,开户银行需向业主支付未经业主许可用款金额1%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撤销账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于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反映。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08年7月20日起执行。
沧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办法来源: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发布时间:2010-08-25 查看次数:140工程建设资金是专门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专门资金,包括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款项,为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第一、各承包人必须以其下属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业主指定银行开设建设资金专用帐户,业主将所有用于本工程的建设资金,直接划入承包人在该行开立的帐户;在业主同意后,各承包人可在适合其使用的条件下,在另一银行开立一个仅限于日常管理经费开资的经费帐户。
第二、各承包人必须加强与业主指定开户银行的配合,委托开户银行协助业主对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对于50万元及以上费用支出,必须申报业主,开户银行在得到业主批准认可后,方能拨付相关费用;各承包人授权开户银行对于异常的资金流动,要及时通知业主,并得到业主的明确指令。
第三、各承包人不得将资金化整为零,逃避业主的监管。
并且各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每月2 5日前向业主报送当月承包人的资金流向情况表,以便业主核查。
第四、各承包人可在业主的同意下,将每次计量支付中不超过5%的部分工程款划入用于日常管理经费开支的另一银行账户,该款项只用于公用经费及人员经费的支付,并在业主及开户银行的监督下使用。
第五、业主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必须授予其下属的项目经理部具有自用调动资金使用的自主权。
第六、各承包人对每次计量的工程款,必须用于本工程。
未经业主同意,其下属项目经理部不得上缴上级单位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需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等资金的,上缴比例为不超过两次上缴期间的业主支付所有款项总额的4%;经业主同意后,分两次于每年的七月和下一年的一月上缴;但是开工第一年内不得上缴。
第七、承包人要及时清偿债务、人员工资及劳务费用,不得因拖欠这些债务而停工、延期或导致阻工。
第八、业主随时对承包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或违反本资金管理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将停止任何工程资金的拨付。
沧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来源: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发布时间:2010-08-25 查看次数:59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处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资金的支付:合同款的支付是我单位的一项重大开支,必须严格审批,所以工程拨款严格按照“四按”原则,即按基本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年度支出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按基本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