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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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信息来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08-10-0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8日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

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5•【文号】金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3号各监管局,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5日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

前款所称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第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11.19【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已经1999年7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并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同时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其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标准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1%×1992年8月1日至调入时的实际工作年限。

第三条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交标准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补交比例:30%+超龄年限×1%。

第四条按《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应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转入的在市外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退还给调入单位,用于缴纳应补交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尚有剩余的,剩余额放入个人帐户。

调入前曾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退回本人的,该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五条《条例》实施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标准为:安置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1%×1992年8月1日至安置时的军龄。

第六条迁入本市的人员,其迁入前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费放入个人帐户。

迁入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转型发展需要,确保和员工双方利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退养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内部退养人员范围为集团划转员工或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1.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在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员工。

2.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在连续工作男满20周年、女满15周年,身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且从事同一特殊工种累计10年以上(含10年)的员工,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办理内部退养的依据。

第三章内部退养办理程序第五条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附件1),经本单位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寄(送)达集团(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单位公章),集团于每月25日前批复。

1、《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一式三份);2、内部退养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3、员工内部退养个人申请书(须本人签名);4、员工档案中最早出生年月资料、当期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时间、入邮电时间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5、员工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员工人事档案原件。

按特殊工种岗位办理内退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资料经社保局核定为特殊工种后方可按照特殊工种岗位办理内退。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身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员工申请内退时,必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六条员工办理内部退养须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并与签订《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附件3)。

第四章内部退养员工的工龄计算和福利待遇第七条内部退养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员工内部退养期间工龄与退养以前工龄合并计算。

第八条内退员工的内部退养基本生活费按退养前的岗位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三项之和计算发放。

员工内部退养期间不参加岗位工资及岗位工资档次的调整,不参加绩效考核。

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福利保险管理,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员工福利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参保条件第四条养老保险: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后,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第五条医疗保险:员工入职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失业保险: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为其缴纳失业保险。

第七条工伤保险:员工入职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已婚女性员工,入职满三个月后,公司为其缴纳生育保险。

第三章保险缴纳与待遇第九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基数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

第十条员工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根据伤情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

第十三条员工失业时,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已婚女性员工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保险管理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福利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员工保险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员工违反保险管理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员工养老保险规定

公司员工养老保险规定

公司员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养老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在职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保险机构公司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并依法与员工共同缴纳养老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待遇发放第四条参保条件1.公司全部在职员工均符合参保条件,包含年满16周岁、受雇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并在公司正式入职。

2.新员工入职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第五条缴费标准1.公司与员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养老金,缴费比例为员工工资的15%。

2.员工的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项目。

第六条待遇发放1.员工实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发放。

2.养老金的发放按月进行,发放日期为每月最终一个工作日。

3.养老金的发放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员工需供应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4.退休员工如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公司领取养老金,可委托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三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七条退休前辞职1.员工在退休前辞职,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员工的养老保险事宜。

2.员工在辞职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依照规定退回,退还金额为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外籍员工养老保险1.外籍员工参保养老保险的条件和程序与本国籍员工全都。

2.外籍员工在离开中国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养老保险的转移与个人账户管理1.员工离职后,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将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账户内的金额不行转移。

2.员工在下一份工作中连续参保养老保险的,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可进行合并管理。

第四章免责条款第十条不行抗力因自然祸害、战争、恶劣天气等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养老保险金无法定时发放的,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规操作假如员工以欺诈、伪造料子、虚假申报或其他违规操作的方式取得养老保险金,公司有权停止其待遇发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酒类营销}企业制度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2020{酒类营销}企业制度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入个人帐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制度名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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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071
页码
2-2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企业制度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制度名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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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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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投保范围

园林公司员工养老保险金管理规定

园林公司员工养老保险金管理规定

园林公司员工养老保险金管理规定为做好园林公司员工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险金的缴存问题1.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按月为每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

2.员工在正常工作期内,必须按时全额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

3.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申请。

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4.公司每年都会组织对之前一年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进行清查,如有缴费不足、漏缴、迟缴的情况,公司将采取纠正措施。

二、保险金的投资问题1.公司负责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进行投资管理,并以保险金数据化平台作为投资管理工具。

2.公司将在保险金数据化平台上开设养老保险金账户,员工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个人的养老保险金缴存、投资等情况。

3.为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公司将遵循风险控制、收益稳健的原则,对保险金进行合理的投资配置。

三、保险金的提取问题1.员工在取得正式退休资格后,可以向公司提出养老保险金的提取申请。

2.员工在申请提取养老保险金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证等。

3.保险金的提取方式为一次性领取或月领,在申请提取时应提出相关要求。

四、保险金的转移问题1.员工在转移工作时,可以将保险金一并转移到新单位的养老保险账户上。

2.转移时,员工需要提供转移证明和新单位的养老保险账户信息等材料。

3.如员工在退休前离开公司,需提出保险金的转移申请。

五、其他问题1.对于休假、停薪留职、病假等期间,公司将暂停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

2.公司将定期对保险金的缴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3.如有员工对保险金管理工作有意见和建议,欢迎提出,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者补充条款,须经过公司领导组织讨论后并经过公司工会和员工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一、概述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员工的幸福生活,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本公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明确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三、主要内容1.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1)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2)除普通员工外,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管等进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具体缴纳金额及标准由公司制定。

(3)员工个人可选择在其薪资中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比例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2.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1)员工自达到本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将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本管理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且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也可申请提前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继续工作但未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离职后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领取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1)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并定期公示缴纳情况。

(2)员工个人和公司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时需对账,确认缴纳金额和缴纳时间无误。

(3)员工在退休时应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卡信息,公司在核实后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四、补充说明(1)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员工手册等方式告知员工本管理规定,并保证其公开透明。

(2)员工如有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可向公司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咨询。

五、生效时间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公布并适时调整。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42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第四条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外来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第五条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1999年用人单位按6%、外来员工按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个人缴纳比例各提高一个百分点,此后,每两年各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各为8%止。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为外来员工建立11%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外来员工离开厦门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或经本人申请,也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时间满1年的,其个人帐户本金一次性支付;不满1年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外来员工户籍关系正式迁入厦门为城镇居民户口或取得蓝印户口的,从迁入或取得蓝印户口之月起,应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来员工在原户籍地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在组织、人事关系调入厦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转移。

第九条属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但其中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规定缴费的年限和原户籍地转移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外来员工本人以退休当年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方可按厦门市城镇户口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职工。

区以下(不含区)“三来一补”企业持有深圳市暂住户口的职工暂不纳入本市工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遵循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养老保险设立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实现自我保障与社会共济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是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六条市社保局负责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本规定从该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如下:(一)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二)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及其利息收入;(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四)其他来源。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应按规定向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持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每月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缴费标准是:1、共济基金部分: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合计按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以下简称职工缴费月工资)的13%缴纳。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调整通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调整通知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调整通知
亲爱的员工们:
在此,我们谨此通知各位,公司已根据最新的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

下面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员工养老保险
缴纳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
缴纳基数下限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缴纳基数上限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员工个人缴纳比例维持8%不变,公司缴纳比例也保持16%不变。

这意味着,员工每月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将根据新的缴纳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也将于4月1日起进行调整:
员工个人缴纳比例由原来的2%提高至2.5%
公司缴纳比例由原来的6%提高至7.5%
这意味着,员工每月的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将有所增加。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维持不变,仍为员工工资总额的0.5%,由公司全额缴纳。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也保持不变,员工缴纳0.5%,公司缴纳0.5%。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纳比例维持不变,为员工工资总额的1%,由公司全额缴纳。

这次社会保险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调整,缴费金额有所增加;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提高,缴费金额也相应增加;
其他保险项目(工伤、失业、生育)缴纳标准保持不变。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我们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解答。

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6月7日粤府〔1993〕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

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

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章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养老专户。

第七条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保证待遇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测定(各市测定的计征比例须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出台及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年龄

养老保险退休政策出台及养老保险新政策退休年龄

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23最新版)1、对于工作年龄达到十年且从事高危职业的员工来说,男员工退休年龄减为50岁,女员工45岁。

2、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工人退休年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4、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干部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5、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是实行延迟退休的政策,具体如下:延迟退休指的是劳动者每年延长几个月退休,直到达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龄。

6、2023年,我国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社保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23年具体规定如下:2023年起,城镇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0周岁,达到这个年龄的人员可以申请正常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工龄满10年可退休;从事井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可退休;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可退休。

按照往年惯例,养老金调整方案通常是在4月公布。

2023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退休年龄除了有性别区分,不同的职业、身份、岗位,退休年龄也有所不同。

2023年社保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9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92号2000年10月4日)第一条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是指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

超过相应年龄而从未参保的,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条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经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劳动合同报备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为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经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劳动合同报备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参保,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劳动就业手册》。

第五条在本市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条例实施后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办理。

内退人员、富余人员、请长假人员、外借人员、外派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等,只要其与原用人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管理规定

社保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鼓励公司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精进技能、服务企业,促进公司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和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一)侧重生产一线,兼顾全体员工,充分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二)兼顾员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当前成本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华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华欣科、华鼎、华联、华发)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范围以内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适用。

第四条职责(一)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与落实执行;(二)财务部—负责落实、执行本规定中涉及员工社保金的具体结算、管理与有关成本核算;(三)公司领导—本管理规定的签发。

第五条定义与说明本管理规定中涉及以下名词,为规范概念,统一明确如下:(一)公司工龄—指与华业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算1年工龄,依此类推;(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指经过公司正式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监与各职能部门正、副经理、品管部检验主管和各加工分厂厂长、副厂长、生产调度。

第二章公司社保金的管理规定第六条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范围的确定根据舟山市社保政策和要求,企业可以分批参加社保,第一批参加社保人员最低为企业员工人数的30%,为充分利用公司目前的有效资源,结合实际,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现将公司第一批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范围确定如下,后续参保人员届时根据公司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要求,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招聘、引进具有一定技能、工作经验的人员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外招聘的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试用期后,由所属部门/分厂负责人将其工作情况以详细资料,交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实,由综合管理部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享受本管理规定中所述的社保待遇。

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转型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内部退养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内部退养人员范围为集团划转员工或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1.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员工。

2.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在公司连续工作男满20周年、女满15周年,身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且从事同一特殊工种累计10年以上(含10年)的员工,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办理内部退养的依据。

第三章内部退养办理程序第五条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附件1),经本单位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寄(送)达集团公司(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单位公章),集团公司于每月25日前批复。

1、《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一式三份);2、内部退养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3、员工内部退养个人申请书(须本人签名);4、员工档案中最早出生年月资料、当期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时间、入邮电时间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5、员工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6、员工人事档案原件。

按特殊工种岗位办理内退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资料经社保局核定为特殊工种后方可按照特殊工种岗位办理内退。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身患重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员工申请内退时,必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六条员工办理内部退养须变更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并与公司签订《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附件3)。

第四章内部退养员工的工龄计算和福利待遇第七条内部退养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员工内部退养期间工龄与退养以前工龄合并计算。

第八条内退员工的内部退养基本生活费按退养前的岗位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三项之和计算发放。

关于集团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的暂行办法1

关于集团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的暂行办法1

集团公司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现集团公司对员工的关怀,推进内部人力资源制度改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参照关于国家职工正式退休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公司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

一、内退条件凡年满55周岁的男员工及年满50周岁的女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者,均可办理内部退养。

二、内退手续1、员工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力资源部应在其达到内部退养条件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向其发放《内部退休申请表》;本人填写完此表后,由部门经理审批,并报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的年龄、工龄进行确认;3、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人力资源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汇总,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按本办法办理。

三、内部退养员工的管理1、对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不再办理新上岗手续;2、对于集团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在特殊岗位的员工,集团公司予以返聘,并签订返聘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3、内部退养员工不参加公司的工资调整。

四、内部待遇1、对于社会劳动保险由集团公司缴纳的员工,内退后月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计发,内部退休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计入个人台帐,作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及今后国家陆续出台的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由企业和内部退养人员共同缴纳。

2、对于社会劳动保险未在集团公司缴纳员工,公司一次性补贴人民币贰仟元,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返聘的内退员工,仍享受原工作待遇。

返聘合同到期,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内退或者续签,办理内退的按此办法执行。

4、有关福利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1、社会劳动保险由集团公司缴纳的员工,内部退养时应签订《集团公司内部退养协议书》;凡不签订的内退员工,均不享受本办法的有关待遇;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人力资源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包括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住址、技术专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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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养老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12月
1.总则
根据现行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给予员工办理养老保险。

前期因公司刚开办,还未到社保局立户,所以对以前员工的养老保险公司将按月进行补发,补发标准根据省投保档补发:个人承担25%,公司承担75%,不按现有工资补发,只按省职工工资标
准和投保标准进行补发。

从2015年1月1日起,公司将到社保
局咨询后正式立户。

2.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

3.投保对象
符合公司规定的录用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临时工转为公司正式员工的人。

4.具体内容
4.1.新员工入职三个月,经班子研究决定后可转为正式职工。

4.2.公司招聘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

4.3.养老保险金须专款专用。

职工在收到补助后,必须把自己的养老
保险金交到社保局,做到老有所养。

4.4.办理好公司与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的补发协议签订工作。

4.5.养老保险金按实际职务阶梯制补发,具体参照工资标准。

养老保险金补发协议
甲方: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由于乙方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不愿转到甲方进行缴纳,根据我公司制定的《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到甲方前,其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到甲方前,甲方根据其制定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助。

3、乙方愿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甲方时,转入后按甲方《规定》中的条款由甲方负责缴纳。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的标准,甲方需按月按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足额发放给乙方,具体的标准为元/月。

5、乙方在接受养老保险补贴后,需每月按时足额自行购买保险,因乙方原因未及时购买的,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再承担购买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予承担。

6、乙方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后,不得就养老保险问题向甲方提出赔偿请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养老保险补贴的发放即终止。

7、甲乙双方同意在履行劳动合同及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等,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等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则该争议或纠纷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8、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乙方: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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