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1.3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1.4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4)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5)依法查处高速公路路政违法行为。
二、路政执法2.1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
(2)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3)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4)着装规范,仪表整洁。
2.3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2.4 路政执法行为包括:(1)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2)查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3)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三、路政服务3.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1)实时发布高速公路路况信息;(2)提供高速公路交通出行指南;(3)发布高速公路施工、养护等影响交通的公告。
3.3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3.4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气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四、法律责任4.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2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乂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H^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指定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路政管理内容第七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路产保护:保护高速公路的路产不受损害,防止非法占用或破坏。
2. 交通秩序维护: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3. 路政巡查:定期进行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应急管理:制定和实施高速公路应急管理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5. 服务设施管理: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设施,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路政许可与监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或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的路政许可。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许可活动的监管,确保活动符合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害或影响交通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其指定的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执行标准、操作程序、处罚措施等,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核和批准。
高速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高速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由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路政执法部门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路政执法部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各级路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四)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五)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九条各级路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人员参加情况。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各级路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路政执法车辆、设备的安全状况;(二)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状况;(三)路政执法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各级路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
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建立健全路政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开展路政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3)定期开展路政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对违反路政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路政安全管理制度1. 交通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2)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3)加强交通事故处理,确保事故现场快速、有效、有序处置。
2. 设施设备管理(1)加强高速公路路政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2)定期对高速公路路政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或更换;(3)加强对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结构的监控,确保其安全。
3.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2)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4. 人员管理(1)加强路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严格执行路政人员工作纪律,确保人员安全;(3)加强路政人员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检查1. 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路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2. 路政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公众和媒体对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五、奖惩1. 对在高速公路路政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路政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东北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守则主要内容: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职责。
3、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高速公路路政内外业管理内容。
重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1、定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2、职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能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般公路路政管理的不同(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整、维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行车秩序,提供路面信息,清理排除路上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以及养护维修时提供路旁服务等其他管理功能。
(2)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应由监管向服务上转移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吸引车流,向过往车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因此,向使用者提供及时的服务(包括有偿服务),提倡路政管理的服务意识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宗旨。
(3)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所谓动态管理,是指路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依据路上管理要素的变化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全天候巡逻管理。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1)社会性,路政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千家万户有着密切联系,牵涉沿线工业、农业、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国土、治安、工商、文教、环保等部门,因而路政管理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以求得这些部门支持配合,才能使公路管理好。
(2)法制性,路政管理的法制性是由路政工作的法律强制作用所决定的,路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一些机构和一部分人的权和益,有时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3)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高速的汽车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湘交养管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养管规〔2020〕1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2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高速公路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湘政办函〔201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旨在按照政、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和精简、统一、高效的总体要求,明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与路产管理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调有力、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一路多方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省公路事务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及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履职、密切协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高速公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性标准;(二)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队伍建设,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市州行政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按程序调用市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三)组织拟定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四)指导与协调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工作;(五)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六)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七)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八)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路政管理协作较大争议问题的解决。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
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有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广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东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改革开放以來,我国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高速发展,拉动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贵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
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口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各级人艮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九条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公路建设基金;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现发布《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2000年5月30日山西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四)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五)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六)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佩戴公路路政胸徽;专用于执行路政巡查任务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应当装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专用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条除高速公路路政、交通管理人员和养护、施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作业和逗留。
第六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三)履带车、铁轮车、教练车、运输易抛撒物品采取封闭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其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四)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五)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难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第九条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与高速路政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与高速路政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与高速公路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管理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高速公路是指专供机动车快速通行的公路,其标准是车道数不少于两条,设计时速不低于每小时100公里。
同时,该法规定了高速公路的使用范围、通行规则和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
1. 高速公路使用范围:根据公路管理法,高速公路一般不允许非机动车、行人通行,但法律允许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交通需求设置和调整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地点和路段,并且要加强对出入口路段的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此外,高速公路上的行车设施和服务设施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2.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高速公路通行规则主要包括车速限制、车道使用、超车规定等方面。
根据公路法规定,高速公路上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特定路段可以设定更高的限速)。
此外,车辆必须按照规定驶入规定车道行驶,并且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在高速公路上超车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高速公路匝道、桥梁、隧道等禁止超车的路段进行超车。
3. 高速公路责任划分:在公路管理法中,对于高速公路的责任划分也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依法、按规定驾驶,听从交通警察、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安全。
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该规定中明确了高速公路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例如超速、违规使用应急车道、酒驾、疲劳驾驶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发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该办法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报警程序、事故责任的划分、索赔的程序等内容。
对于高速公路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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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
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本办法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广东
省公路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
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
件作为编制依据。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 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
管理部;
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70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公里以下的
设路政队。
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
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
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
第五条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1)通车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平均每2.5公里配备1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
(2)通车路程超过50公里的,每增加5公里增配1名路政管理员; 2、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
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
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
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核准,按有
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
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
各高
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
公司负责,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
5、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
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
员变动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
于10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
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
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
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
资格证;外业人员需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2、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
(1)有2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
(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
(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
(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55岁,女性不能超过45岁;
(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C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七条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
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路政装备车的管理
第九条路政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路政大队队部原则上配备1-2辆;大队所属的路
政队(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上)配备2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50公里以下)至少配备1
辆专用车辆;直属路政队配备2辆以上的专用车辆。
第十条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
1、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
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
2、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
的检查;
3、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
4、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
5、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
6、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
7、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
8、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
第四章路政机构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路政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
2、制定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
3、负责路桥公
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工作,并配合人事部门对推荐的路政管理人员及路政单
位负责人进行考察;
4、负责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及组织检查评比;
5、负责组织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业
务考核、评比工作;
6、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重大路政案件查处的组织、监督、检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