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粤高路营函【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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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路营函〔2008〕49 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集团

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交通集团“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

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的通知”(粤交集经[2008]25 号)转

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学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粤交集经〔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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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

营运管理规范的通知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交通实业投资公司、省高速公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新粤有限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

司:

《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业经集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实施《规范》时,按“新项目新办法,老项

目老办法”处理。从发文之日起,以后开通的高速公路,

其营运公司人员配置与费用,严格按《规范》核定,并列

入各营运公司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以前开通的高速公

路,参照《规范》执行,但各单位须按《规范》下达核定

编制和费用标准,并以此作为标杆。凡超标者,一律不予

增长工资,凡有节余者,可报经集团批准后,给予一定的

工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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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单位要将实施《规范》与贯彻执行集团高速公路营运规模化方案结合起来,新开通项目营运管理所需配置的人员,尽量从超编的既有营运公司中调剂,从而促使既有营运公司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尽快达到《规范》要求。

三、珠三角区域的路段费用可在《规范》核定费用的基础上上浮10%,包含如下项目:广深、广珠东(含北段)、虎门大桥、广珠西、江中(含江鹤)、广清、广佛、佛开、广惠、惠盐(惠州段和深圳段)、西部沿海珠海段(含支线)、西二环南段。

四、新开通的高速公路及含有新开通高速公路路段的营运公司,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费用定额由业主单位上报集团批准后执行。

五、本《规范》自从发文之日起实施,集团2005年4 月21日发布的《广东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试行规范》(粤交集投〔2005〕385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营管理公路收费规范通知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校对人:李金瓯2008年3月20日印发

打字: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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