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
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
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
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
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2 —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
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
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
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调差材料数量应按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不计损耗。
计算原则如下:(一)钢材数量按计量数量计算。
(二)水泥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底基层、基层中的水泥、砂石、生石灰、片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
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佛交(2009)566号]
急 件佛交〔2009〕56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交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交通发展总公司:现将《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标后监管中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我局规划建设科反映,以便逐步完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通知抄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5日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在总结近几年我市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七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三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结合目前我市招投标市场情况,鼓励招投标方式创新,为了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建议有条件的项目采用工可、初步设计联合招标,施工图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联合招标。
工程前期工作需要招标的,如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议将其与工可招标一并进行。
(二)招标文件核备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及废标条件一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如确需改变,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送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备。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1—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深入的探讨了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探究如何才能够降低公路工程的成本,节约资源。
并且与实例相结合,指出踏实可行的方法。
标签:公路工程材料;工程造价;应对措施一、前言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这其中包括钢筋、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
当这些材料发生变化时,同样会带动一系列的造价上升。
所以,寻求到一种可行的应对措施是目前公路工程所需做的重中之重。
二、材料价格对公路工程造价的影响在公路总造价中,工程的成本费用往往是按照实物量法来计算的,指的就是按照公路工程定额中所规定的人工、机械、材料的消耗量乘以公路工程所在地预算价格获得的,所以,公路工程材料费用可以表示为:材料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直接材料定额用量×相应价格+周转材料定额单位摊销量×相应价格+定额单位其他材料费)。
直接材料消耗量、周转材料摊销量以及其它建设材料,都是经过定额编制工作人员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计算得来,所以直接材料定额用量和周转材料定额单位摊销量都是较为确定,由此可见,工程材料费用高低主要的还是和材料价格有关。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建设材料在公路工程建设总造价中约占比重60%~70%,材料价格上涨10%,那便会导致工程造价上涨6%~7%,这不仅影响到公路工程总造价的稳定性,也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正常运转。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钢筋、水泥、石油沥青等主要材料价格的浮动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不同时期材料费用的差异性之上,以致于同一个公路工程建设在不同时期阶段呈现出明显的造价差异。
比如,在某某高速公路建设中,将其第一期的材料和第四期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第一期材料价格中,钢筋单价为3940元/t、水泥单位为510元/t、石油沥青单价为5720元/t,在第四期建设材料中,钢筋单价为4680元/t、水泥单价为720元/t、石油沥青单价为6370元/t。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第一篇: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等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
为确保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材料价格浮动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材料价格调整原则1、在建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分析水泥、钢材、沥青、柴油四种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涨(降)幅和工程实际用量适当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调差资金首先从招标节余的建安工程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项目预留中列支,原则上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的规模内进行调价,如因调价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提供书面说明、概算执行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高管局、厅造价站审查,省交通厅批复后实施。
2、原合同条款中已规定由于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且有明确调整方法的,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3、“十五”期未完工结转的统贷统还的普通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其他公路水运项目由各市州制定调差办法,省定额投资金不变,增加投资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4、计算起讫时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水泥、钢材、柴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沥青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结束时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5、符合价格调整的在建项目以季度为时间段,依据施工当季与招标时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并以当季计量工程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和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摘要: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
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出现工期延期的项目影响更大。
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施工单位的成本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但目前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政策脱节,脱离了项目实际。
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过大,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甚至停工待料。
现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谈在突破合同条款的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时间的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公路工程材料价差支付时间调整引言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
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由我司负责组织实施桥梁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施工招标,并于2015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
监理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签发开工令,明确本项目工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共24个月。
在前期施工期间,由于高压线、征地拆迁,以及部分用地手续未批复等问题,实际工期超过五年,已远超过合同工期。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粤交基[2007]124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第一篇: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 号广东省交通厅、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 随着国际能源供求矛盾关系的变化和国家土地、水利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今年以来,主要地材和油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常风险。
经研究,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特点,对我省在建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进行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项目业主可根据指导性意见与供应商协商后作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主要地材: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砂(代号 285)、中(粗)砂(代号 286)、碎石(代号320∽333)。
二、油料 :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沥青(代号 260)、改性沥青、汽油(代号 264)、柴油(代号 265)、重油(代号 263)。
三、价差调整条件 : 在建项目 2005 年 6 月 1 日后因政策性调整,采购砂、石等地材的价差,超出正常风险,可进行价差调整。
四、价差调整原则 : 由于地材及油料大部分由承包人采购,费用综合在清单综合单价内,承包人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因此价差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预算的材料价格及当地材料信息价(已含15公里运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
(一)地材的价差计算方式1.地材工地价(Ca): 参考价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地材及油料供应合同的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地市、县同有,取低者)+15公里外增运费用(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过路费。
取参考价 1、2 中的低值作为Ca。
2.清单预算地材价格(C0): 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地材预算价格,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已含市场基本运距)。
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深中通道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解析
深中通道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解析前言: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路建设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至2018年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480万公里,高速公路超过14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公路建设水平也随着科技的进步飞跃式地提升。
深圳至中山过江通道工程是广东省境内继港珠澳大桥后的又一项超级工程,开工以来引发外界广泛关注,深中通道公路工程所含桥梁、隧道、立交等结构形式多、设置错综复杂,因而具有规模大、耗时长、难度大、风险高等特点。
工程的成本和利润一直是施工单位关注的重点,其中最直接影响成本的材料费尤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大中型公路建设工程材料费至少占合同总造价的60%-70%,重要程度不容小觑。
2019年以来受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政策影响,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地材等价格上涨迅猛,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目前大部分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都约定了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用以达成风险共担、利润合理的目的。
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从研究深中通道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入手,思考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分析出现价差的原因,并为今后类似工程项目的工作提出了实用有效的建议,以便同行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价差调整;建议一、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公路工程材料需求品种多样,数量庞大,在工期较长的建设过程中,材料价格通常会跨越多个高低起伏周期。
波动的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精确性产生了严重影响,不断压缩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一旦内部管理、外部环境或者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材料费的额外支出将有可能成为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也非常之高。
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某个风险范围内对施工单位自购的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不仅对工程本身的安全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还关系到项目施工的有序推进,保障了施工合同的良好履行,维护了建设与施工双方的利益,进而有助于公路建设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篇: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 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粤交规〔2008〕7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省级预算资金投资使用效益,确保桥梁安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我省危桥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桥梁行车安全,提高省级危桥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危桥改造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桥梁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
二、管理原则。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应充分利用CBMS系统及公路数据库科学决策,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和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
三、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桥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及管理程序如下:(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桥梁技术评估,建立危桥改造项目库;(二)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上报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桥梁改造项目建议计划;(三)省公路局按照轻重缓急,经综合平衡,根据具体要求编制下达省级危桥改造专项资金投资补助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四)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及上报施工图设计;(五)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批复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按规定核定省投资补助额;(六)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省分批下达省投资补助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下达项目的实施;(七)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八)按规定进行桥梁管理系统数据库更新工作;(九)有关单位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5027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5]46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突破原合同约定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经办人许继华审核兰恒水、郝丽电话 29006062粤交基〔2015〕46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1—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材料价差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有多个项目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性意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意见(粤交造价〔2014〕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及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粤交基[2010]1373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0〕13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招标投标法规规定,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要求,现就加强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抽取。
二、强化清标工作组的职责和责任意识(一)清标工作组原则上由招标人选择责任心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职业品德良好的人员组成。
清标工作组名单应在清标期间对外保密,宜在相对封闭、无干扰的环境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清标工作组成员。
(二)清标工作组组长应具有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清标工作组对所提交初审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对评标专家的组成要求(一)资格预审的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
(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此代表应具备交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部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对资审、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要求执行,原则上按规定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关于调整2008年度铁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的指导意见
施。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推进 , 根据《 同法》 《 合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国家发改委、 (
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 5 6号) 等规定 , 参照地方政府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式 , 按照依法合规、 公平公正和风 险共 担 的原则 , 现对 调整 20 0 8年度铁 路建 设项 目材 料 价格差 价 提 出以下指 导意 见 。
一
、
价差计 算
1按 15号文及 配套 办法 编 制概 算 的项 目 . 1
依据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建管 [98 15号 , ( 19 ] 1 以下简称 15号文) 1 及配套 办法 编制 概算 的建设 项 目,07年 9月 3 日前 , 铁 道 部 发 布 的年 度 材 料 价 差 系数 及 原 规 定 计 算 材料 价 20 0 按
中关 于价 款调整 的 内容修 改或补 充“ 国家和铁 道部有 关政 策允 许调 整并 经原 审批 部 门批准 调整 的 内容可 按
进行调整。 原合同中与此相悖的价款调整条款应终止执行并作相关修订 ; ” 根据铁道部确定的材料价差调整
原 则 以及批 准 的建设项 目概算价 差或材 料价差 调整 内容 , 时与施 工单位签 订补充 合 同。 及
差 ;07年 1 20 O月 11后 , 铁 道部发 布 的季度 材料 价差 系数 及本 指导 意见 计算 材料 价差 。 3 按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 , 根据有关规 价差 系数 每季度 发 布一次 。 2 按 13号 文编 制概 算的项 目 . 1
依据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 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 [06 13 , 预) ( - 0 ] 1 号 以下简称 13 2 1 号文 ) 编 制概算的建设项 目, 0 2 7年 1 0 0月 1日 后完成工程 ( 以验工计价为准) 中的钢材、 水泥等主要材料 ( 见附表 ) , 由施工企业采购的, 按照铁道部经规 院发布的《 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信息 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 建设单 位 招标材 料 的价差 , 据有关 规定 , 根 按批 准 的变更 设计 计算 。
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XX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132号XX省交通厅关于印发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委)、漳州开发区,沿海各港务(口)局,厅直有关单位: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钢材、水泥、沥青、油料等持续、异常上涨,材料价差风险超出了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承受范围,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业主、承包人对此反映强烈。
为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工作,规范价差调整机制,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经9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10月1日起施行。
XX省交通厅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doc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XX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
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2)水运工程。
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公益性、服务性产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大的支撑作用。
按照本届政府任期目标,到2012年底,我省要基本建成以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架,以公路网、轨道交通网和高等级航道网为基础,网络完善,结构合理,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运输能力和质量明显提高,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交通系统。
目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过程中还存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周期长、难度大等问题。
为加快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水运、管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省政府成立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协调(铁路、管道建设项目指挥协调仍按原架构和分工运作)。
省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林业局、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及项目沿线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省领导小组在省交通厅设督导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等工作,主要领导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和督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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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3—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4—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
(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3.km计算;
(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3.km计算;
—5—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
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