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03.21
•【文号】建标函〔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2〕2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1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3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9)
(八)有无条名 工程建设标准:条、款、项不允许有条名 产品标准:条可有条名 产品标准条名举例: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10)
(九)章节编排格式
工程建设标准:章、节居中 产品标准:章、条左起顶格
结 语
编制组在编写过程中,重视标准的编写
工作。
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
要求,提高标准的编写质量。
充分利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和中国工程建设标 准化网()”
谢 谢!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7)
(六)附录作用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全部是规范性附录,和正文具 有同等效力 。 产品标准:附录可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 录。规范性附录和工程建设标准作用相同, 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资料性附录中给出对 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起 参考作用。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8)
(四)引用标准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引用标准名录 ,列于标准 技术内容后,作为标准的补充部分 格式:标准名称在前,标准编号在后 产品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列于标准的 第1.2条 格式:标准编号在前,标准名称在后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6)
(五)术语章名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术语和符号或术语 产品标准:术语和定义
(七)表注格式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注在表外 产品标准:注在表内
产品标准表注
工程建设标准表注
表3.1.6 专用砌筑砂浆的抗冻性
使用条件 夏热冬暖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寒冷地区 严寒地区 抗冻指标 F15 F25 F35 F50 质 量 损 失 率(%) 强 度 损 失 率(%) ≤5 ≤25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和编写具体的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一些规定:
1. 辨明编写目的:工程标准编写应明确目的和范围,指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2. 参照法规和政策:编写工程标准时,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统一标准格式:工程标准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范等内容。
4. 分工合作:标准编写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应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分工合作,确保标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5. 重视实践经验:标准编写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和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实际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6. 突出安全性和环保要求:工程标准编写应特别关注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7. 及时修订更新: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业界的发展,工程标准需要及时修订更新,保持与时俱进。
8. 推广应用:制定好的工程标准应及时推广应用,为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9. 加强监管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标准的监管和执行,确保标准的落地和实施效果。
10. 提高标准编写能力:工程标准编写机构和人员应提高标准
编写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以上规定,能够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技术指导和规范要求,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标准的不断修订和推广应用,也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1.18
•【文号】建标函〔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
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9〕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工程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和术语标准体系总体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8日附件: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炼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
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用词用语说明。
第二节正文部分第十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要求;四、相关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范和标准的统称。
编写工程建设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下面将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原则、内容要求和编写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编写原则。
1.科学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立足于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2.合理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要尽可能节约资源和降低成本。
3.可操作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
4.综合性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当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因素,形成系统完整的标准体系。
二、内容要求。
1.标准分类,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2.标准体系,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形成完整的标准体系,包括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安全标准等内容。
3.标准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工程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内容。
4.标准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定期修订,保持与时俱进。
三、编写程序。
1.调研分析,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进行调研分析,了解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应用情况。
2.制定计划,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制定详细的编写计划,确定编写目标、内容范围、编写流程和时间节点等。
3.征求意见,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参与的编写过程。
4.编写审核,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撰写和审核,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发布实施,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完成后,应当经相关部门审定并发布实施,以便于工程建设实践中的应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工作。
本文将从标准编写的必要性、编写主体、编写要求和标准修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标准编写的必要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为工程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标准编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标准水平,确保符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
二、编写主体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负责,同时需与相关技术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紧密合作。
编写团队通常由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需要。
三、编写要求1. 系统性要求:工程建设标准需要全面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标准的综合性和完整性。
2. 科学性要求:标准编写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 参与性要求:在标准编写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 及时性要求:工程建设标准是与时俱进的,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程建设需求。
四、标准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践经验和技术进步进行及时调整。
标准修订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审、审核批准等环节。
修订后的标准应及时对外发布,并进行推广和应用。
五、结语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为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标准编写应确保系统性、科学性、参与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是指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质量、安全和经济的需求,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定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对于推动工程建设的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写标准应符合应用性原则编写工程建设标准,首要的原则是应符合应用性原则。
所谓应用性,就是应该能够有效指导工程实施,满足工程建造、使用、维护等各方面的需求。
因此,在编写标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规模及用途等,制定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和规范。
二、编写标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编写标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所以,在编写标准时,除了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外,还必须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三、编写标准应注重标准的完整和协调性在编写标准时,必须注重标准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所谓完整性,就是要完善各个方面的标准,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系统。
同时,标准之间还应具有协调性,以便从系统角度对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编写标准应适应发展要求编写工程建设标准应该时刻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要求。
为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等方面,标准制定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根据工程技术及新技术的发展状况,不断动态的修订和完善标准。
五、编写标准应加强标准的管理和维护编写工程建设标准之后,还需要通过有序的管理和维护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所谓标准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视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以确保标准的收效和效力。
综上所述,合理、规范、科学的工程建设标准制定至关重要。
制定好标准,能够更好地指导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同时,标准的实施,还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种工程建设里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真正做到科学、规范、有效的编写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1.14
•【文号】建标函〔2020〕9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
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0〕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4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建标[2008]182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原 建 设部关 于 印发<工程 建设标 准编写 规定>和<工程 建设标 准 出版 印刷 规定>的通 知》 ( 标[966 6 )中 建 1912 号
的附件 一 同时废 止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 房和城 乡建 设部
二o o八年 十 月七 日
建城 [ 0 11 号 2 82 1 0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 工程验收办 法 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量 改造是
第一章
总则
建标[o 81 2 2 o 18 号
各省 、 自治区建设 厅 ,直辖市 建 委及有关 部 门 ,国务 院各 有关部 门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团建 设局 、国家人 防办 ,解
放 军总 后基建 部 ,各有 关协会 ,各有关 单位 :
为加 强工程 建设 标准编 制工 作的管理 ,统一工 程建设 标 准编写 要求 ,确 保工程 建设标 准编 写质量 ,根 据 工 程 建设 国家标 准管理 办法 和 工程 建设 行业 标准管理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我 部组 织修订 了 工 程建设 标 准编 写
1 ・ 2O 年 第 l 期 0 O8 2
指对既有居住 建筑 中不 符合国家节 能标准的供热 系统按 照供热 计量 收费 的要求进 行 改造 。 包括 户 内采暖 系统改
造 和 管 网、热 源的 改造 。 第三条 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 量改造工程竣 工后必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陛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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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1.18
•【文号】建标函〔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
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9〕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工程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和术语标准体系总体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8日附件: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号】建标函〔2017〕306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
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7〕30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按照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的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WORD23页)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
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
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
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
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
如:建标01-2006。
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修改年代号。
第七条建设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治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标准,逻辑严谨,结构清楚,用词简明,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讲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局部、正文局部和补充局部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局部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一、前引局部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局部1、总那么;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局部1、附录;2、标准用词讲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局部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不、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公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预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公布标准的顺序号、公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纳“GB/T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以下: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局部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标准〔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依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纳“标准〞、“标准〞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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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十月七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标题及公告号;二、标准名称和编号;三、标准实施日期;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第三节正文部分第十七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标准的共性要求;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
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
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
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
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
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补充部分第二十九条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
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
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
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第一节层次划分第三十二条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
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层次编号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附录第三十七条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
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
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
例如:附录A;A.2;A.2.1等。
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
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