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预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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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一)一般规定
1、铁建设[2006]113号文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113号文”)。
2、铁建设[2006]12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
3、铁建设[2006]12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
4、铁建设函[1998]14号文发布的《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的通知》。
(二)采用定额
采用现行《铁路预算定额》;不足部分采用补充定额。
(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台班费、运杂费取费标准
1、人工费
按“113号文”及铁建设【2008】26号文《关于补充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综合工费类别划分的通知》规定执行。
2、材料费
采用铁道部铁建设[2006]129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2005年度)作为基期价格;地方材料采初设编制期价格;其他不足部分采用调查价或参考2010年1季度价格。
3、施工机械台班费
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参照《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度)》(铁建设[2006]129号)。
4、按材料运输计划及个别概算分项材料重量直接计列运杂费。
(四)工程用水、电单价
工程用水基期单价为0.38元/吨。
工程用电基期单价为0.55元/kw·h。
(五)施工措施费
以各类工程的基期人工费与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根据“113号文”施工区段划分表及铁道部铁建设[2007]139号文“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相应的费率计列。
(六)间接费
以基期人工费和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按“113号文”规定计算。
(七)价差
1、甲供物资设备不计列价差,甲供材料按“招标文件”公布的价格计入报价。
2、人工价差根据铁建设[2008]26号文规定计列。
3、甲供以外的主要材料费价差,按照编制期与基期单价的差额乘以消耗量计算,编制期按照调查价或《铁路工程建设2010年1季度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的通知》。辅助材料编制期价格按铁建设函[2008]105号文公布的价差系数调整。
4、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根据“113号文”的规定,按定额统计的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编制期与基期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计算。
(八)税金
根据“113号文”的规定,税金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金)的3.35%计列。
(九)设备费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甲供设备数量及价格计列甲供设备,其余设备采用铁建函〔1998〕14号文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设备预算价格》,或采用调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