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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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6〕6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实施细则》(云财预〔2016〕361号)精神,结合我县乡镇实际,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划分县乡政府财权和事权,促进县乡经济协调发展,增强县乡财政实力;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强化乡镇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财政分配利益向乡镇倾斜的原则。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
正常运转等支出需要。
(二)统一模式、积极推进的原则。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改革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的原则。强化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三权不变”的原则。即维护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力审批权不变。乡镇原有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在保证基本支出后的结余资金归乡镇所有,优先安排用于还债。
三、改革模式
在保证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财力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调整原有的体制框架,打破长期以来由乡镇自主核算的分散管理模式所形成的财权分配格局,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方式同时进行改革,把乡镇作为县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管理,乡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县级统一管理,采取“收入整体上划,支出分类管理”的改革办法。
(一)收入上划县级管理
原来由乡镇支配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税收
返还收入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转移支付等,全部上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同时取消体制补助、体制上解和各项结算项目。与之相适应,乡镇不再承担组织收入的职责,年度税收目标任务统一由县政府根据税源情况下达县国税局、地税局执行。同时改变现行以乡镇为单位考核的办法,县政府另行制定对乡镇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支出按性质分类管理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转变乡镇职能的要求,在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乡镇支出范围。乡镇财政支出纳入县级部门预算进行管理,主要支出有:工资性支出、机构运转支出和村组支出等必要的开支,以及纳入部门预算批准的事业发展支出。工资性支出主要是各乡镇纳入财政供养人员的正常工资、政策性增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抚恤安葬费,村组干部和计划内临时人员的补贴支出;机构运转支出和村组支出主要是按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的编制内公务、车辆经费,村组运转支出,及对乡镇的综合考核补助;事业发展支出由乡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乡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向县财政提供项目和资金报告,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财政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综合考虑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需要,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以年初预算或专项资金的形式下达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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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是在“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预算县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预算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一)预算县编。乡镇财政作为县财政的派出机构,代行县财政的相关职能。乡镇的预算由县财政结合财力实际,按照适当向乡镇倾斜原则,考虑历史支出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和相关办法。乡镇根据县财政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编制乡镇财务收支计划,报县财政审核后统编县乡财政收支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批复各乡镇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预算,由乡镇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及所属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由县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规范账户开设。由县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各乡镇具有开户资质的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乡镇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还要为各乡镇统一开设“专项资金专户”、“村级资金专户”、“收入汇缴专户”。“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向乡镇拨付的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和往来资金等;“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乡镇代管的村级资金,
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收入汇缴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组织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集中收付。乡镇的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管理,乡镇的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安排。乡镇的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后按规定缴入县级金库;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汇缴县级金库;预算外收入、捐赠收入、企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由乡镇通过“收入汇缴专户”集中缴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所需支出,按照批复乡镇的预算,由县级财政按进度拨付或支付。
(四)采购统办。乡镇在年度编制支出计划时,根据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由乡镇根据县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统一采购,政府采购资金由县国库按规定的程序支付。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等财政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财政部门,乡镇票据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未经省级财税部门监制和印制的票据均视为非法票据,乡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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