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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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与程序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相关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集体户籍证明。固定工、离退体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待业、个体无业人员、农民等由居(村)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设有保丽来快照服务)。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应持有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持初级法院判决
书的,还需戴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因私出境人员,除持有上述1至5条款的证明外,还需持有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因私出境人员回国定居者,如无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五种情形不准结婚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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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
对婚检不再作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精神病发病期不能结婚曾经争议极大的强制性婚检制度取消了,但如何保证有以上五种情形不予登记得到落
实呢?昨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张立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
但条例中规定五种不予登记的情形,还是要靠类似于婚前检查的制度来保证落实的。没有专业的医疗机构询问和检查,
就很难把关。特别是近亲、遗传病,尤其是广东高发的地中海贫血等疾病,如果不把关,对后代人口的质量就会造成
很大的影响。广州市卫生局妇幼处邱处长指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病和传染病发病期间;对于严重
的遗传性疾病则不限制结婚,但要对其生育进行限制和指导。据悉,广东省卫生厅日前已经就“婚检”的问题进行讨
论,接下来,有关部门拟对“婚检”不作硬性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民文化素质及
传统多发遗传性疾病等采取相关措施,出台相关的措施以保证出生人口的质量。
婚检不作硬性规定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检查证明。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
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
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最新婚姻法之结婚条件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