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结婚制度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第三章 真题训练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
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 的法定原因之一。(2分) (2)甲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答: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 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 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2分)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一)婚约 •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 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 • 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 1、 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 ,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2、 婚约 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姻) • 3、 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 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没收或酌情返还。 • 订婚为名进行诈骗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选择】 •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晚婚 (男 25、女 23)晚育(女 24)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规章制度模板下载打印
结婚规章制度模板下载打印**结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规范夫妻之间的相处方式,保障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和我的爱人,在结婚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条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该共同面对、共同解决。
第二章忠诚与信任第四条双方应该保持忠诚与信任,不得和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不得出轨。
第五条双方应该坦诚相待,不隐瞒任何事情,不撒谎。
第六条双方应该相互支持、相互鼓励,共同努力实现家庭幸福。
第三章家庭生活第七条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努力经营家庭。
第八条双方应该共同管理家庭经济,理性消费,不挥霍浪费。
第九条双方应该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协助,共同打造温馨的家。
第四章争吵与沟通第十条在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争吵,双方应该冷静沟通,不说伤人的话语,不做出激烈的行为。
第十一条双方应该学会倾听对方,包容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想法。
第十二条双方应该学会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不将矛盾和问题长期积压。
第五章孝道与尊重第十三条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父母长辈,尊重家庭成员的意见和想法。
第十四条双方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在对方遇到困难时给予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条双方应该孝顺父母,不得忽视父母的生活、健康和感受。
第六章离婚与解除责任第十六条如果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应当尽力协商、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七条离婚是一种极端的解决方式,应当慎重考虑,并避免因琐事而轻言离婚。
第十八条离婚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我和我的爱人所有。
**结婚规章制度模板**上述只是一个简单的结婚规章制度模板,每对新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自己的婚姻生活。
希望每对新人都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走过幸福的婚姻生活。
第三讲 结婚制度
二、结婚的要件及分类 (一)结婚的要件 结婚的要件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须遵循的法 定条件,如婚龄、程序等。 (二)结婚要件的分类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实质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 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通常又分 为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程序或方式。
3、婚姻撤销的程序 (1)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简易或普 通程序审理请求撤销婚姻案件; (2)行政程序: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 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 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 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 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 一致,即具有结婚的合意。 结婚合意的内在要求:当事人均有表意能 力;意思表示自由,没有受到胁迫或暴力 强制;意思表示没有错误,指没有同一性 认识错误。至于人身性认识错误,如对另 一方的人品、身体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的 认识错误,一般并不构成错误。
(三)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特定疾病的范围:《婚姻法》第7条第2 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禁止结婚; 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爱滋病、淋病、 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认为影响结婚 和生育的疾病; 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精神分裂症、躁 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 病,又不同意医生意见决定不生育的。
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溯及力问题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 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 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起点是()。
A.订婚B.婚姻成立C.婚姻的存续D.离婚2、婚姻的本质属性是()。
A.合习惯性B.合礼仪性C.合法性D.合风俗性3、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适用于()。
A.实质要件B.形式要件C.私益要件D.公益要件4、传说中的“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指的是哪种婚姻形态?()A.掠夺婚B.互易婚C.劳役婚D.买卖婚5、兴盛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B.抢夺婚C.劳役婚D.聘娶婚6、在欧洲婚姻还俗运动中,16世纪首先规定了民事婚姻制度的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尼德兰(即今之荷兰)D.日本7、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主要的结婚形式是()。
A.聘娶婚B.买卖婚C.交换婚D.劳役婚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A.18周岁B.20周岁C.22周岁D.24周岁9、甲男与乙女原系出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被他人收养,依照我的《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A.可以结婚B.如果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C.能否结婚从习惯D.不能结婚10、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是()。
A.例示性的B.全面性的C.纯粹概括性的D.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11、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
A.申请B.审查C.等级D.领证12、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
A.是结婚的实质要件B.是结婚的必备要件C.是结婚的形式要件D.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13、我国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是以____作为标志。
()A.结婚登记B.举行结婚仪式C.同居D.定亲1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B.宣告无效制C.行政审批制D.行政复核制15、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构为()。
A.人民法院B.婚姻登记机关C.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D.当事人可自行确认婚姻无效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一、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 男女结 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婚姻。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婚姻法》第10条规定)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 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 龄的。
9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现行法律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 系。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应补办结婚 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 件时起算。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 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B、1994、2、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 登记。补办后,按事实婚姻处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 案例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 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
二、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 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该婚姻。 (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请求权人 ——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 本人 (三)请求权期限——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提 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章 结婚制度
•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 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 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 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 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 一刻成立。
•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 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 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 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 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 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 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 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 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 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是办理结婚登 记。 • 由于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因 而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 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 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 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 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 领结婚证。
•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 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 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 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 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 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 讨论参考题
马小青,原名张一纯,女,现年23岁。3岁时被马民收 养,改用现名。马民之姐马凤与梁大有结婚,生有一子梁宽 仁,现年26岁。马小青与梁宽仁青梅竹马,后在同村务农, 感情深厚,2019年8月,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他们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不予登记。马小青与梁宽仁认为,马小青是梁宽仁舅父的养 女,二人没有血缘关系,双方结婚不会出现不良遗传后果,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 神,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决 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 自由婚的确立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也 出现了对“自由”原则滥用的现象。
2.中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
《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有关结婚的条款体现了
婚姻契约原则,但其解释例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如 经双方合意”,得“认为有效”。
3.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首先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 结婚制度法律原则。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婚姻法》建立了新民主 主义的结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及其在2019年的 修正,使得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结婚制度不断健 全。 我国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保 障结婚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第二,结 婚条件体现了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三,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完善婚姻无效宣告和婚姻 撤销机制,杜绝违法婚姻的产生。
● 聘娶婚——举行一定的礼仪,以男家向女家 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形成的婚姻。通行于 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
第三章 结婚制度(1-4节)
第三章结婚制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结婚制度一章主要介绍作为婚姻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结婚这一身份法上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即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意思表示的要求和行为内容的要求,表现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要求了解结婚的涵义与历史沿革以及我国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掌握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婚姻成立要件的具体规定,对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确认标准、程序和效力认定。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难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三.教学方法:1、课堂讲解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做到重点难点多讲、讲透,一般问题少讲或者不讲,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即可。
2、利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美观的电子课件。
四.教学课时安排:4课时五.教学过程: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结婚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均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问题做出必要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在第二章中,对结婚制度作了专章规定。
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行为法律事实,引起的后果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即婚姻关系的产生。
问:结婚与婚姻?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是两个异性主体结合的社会形式,强调的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是由结婚这一法律行为引起的。
所以,从形态上看,结婚为动态,强调的是行为;而婚姻为静态,强调的是一种“形式”。
结婚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结婚是指将订婚和结婚合为一体,结婚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否则婚姻不能成立。
一般古代婚姻家庭法均采此意。
狭义的结婚是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在内。
近现代各国均采此意,我国亦是如此。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强制效力。
从概念中可见,结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结婚仅限于已达法定婚龄的异性主体,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表现。
婚姻法复习提纲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及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重点掌握我国的结婚条件、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对婚姻成立条件的学理划分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三、对婚前给付财物的返还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结婚条件
我国的结婚条件可概括为:3个必备条件、2个禁止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此处注意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二、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概念、影响因素、我国的法定婚龄及其与晚婚晚
育的关系)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婚亲的概念、规定禁婚亲的理由、我
国的禁婚亲范围)
五、禁止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结婚
第四节结婚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二、对婚姻法第8条的理解
三、登记机关、程序
四、事实婚姻
(一)学理上的事实婚姻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
1、我国现阶段认可的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2、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非婚同居的分类及处理
第五节婚姻无效和撤销
一、违法婚姻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婚姻的无效
(一)无效的原因
(二)无效的处理(宣告无效、宣告机关、申请人范围、宣告前的效力、无效情形
消失的后果)
三、婚姻的撤销
(一)撤销的原因
(二)撤销的处理(请求权人、请求期限、撤销的机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讲 结婚制度
第一节
• •
婚约
一、概念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 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
• • • •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3、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 别情况,妥善解决。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 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 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 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 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返还。
•
(2)血友病患者并非不能结婚生育,只是应 该选择性生育。 • 血友病(主要指缺乏凝血因子Ⅷ的甲型血友病) 的遗传基因位于X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属于典 型的性联隐性遗传,由女性传递男性发病。 • 在我国,血友病的社会人群发病率为5~10/10 万,婴儿发生率约1/5000。 典型血友病患者常自 幼年发病、自发或轻度外伤后出现凝血功能障碍, 出血不能自发停止;从而在外伤、手术时常出血 不止,严重者在较剧烈活动后也可自发性出血。 血友病是女性携带导致下一代男性发病,可以进 行妊娠后的产前诊断,进行优生优育。
• 问题:结婚可否请代理人?
• (二)结婚登记程序 • 1、申请 • 2、审查 • 3、登记
案例
• 2007年4月29日,甲(女)与乙共同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 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 婚姻登记机关因故没有当场向当事人发放结婚证。 婚礼如期举行,当曲终人散时,乙突发心肌梗塞 死亡。2007年5月8日,甲领取了结婚证。因甲的 遗属待遇问题,甲与乙生前所在单位某农行产生 分歧,某农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乙死亡时 尚未取得结婚证为由,请求确认甲与乙的婚姻不 成立,甲不具有乙的配偶身份,不应享有遗属待 遇。 • 问:法院能否支持某农行的诉讼请求?
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婚姻家庭法-结婚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结婚制度一、结婚制度概述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
(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2.我国的结婚制度(1)我国《婚姻法》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实行自由婚。
(2)结婚实质方面,规定了结婚的成立要件和禁止要件。
(3)结婚形式方面实行登记婚制度,保障当事人建立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保障人们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三层含义: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附加任何条件。
②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方一厢情愿;男女双方本③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属于单身无配偶身份。
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
双方离婚后要求复婚的,必须双方处于单身状态。
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①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并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不得结婚。
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a.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b.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
c.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②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期间。
第三章结婚制度
亲属法学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3
亲属法学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
概述
概念
类型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意义
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
结婚登记的效力
4
亲属法学
返回
8
亲属法学
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及 方式。具有公示性。
返回
9
亲属法学
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 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 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狭义。广义是指订婚、 结婚。狭义是仅指结婚。
特征:()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一 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结婚行为的结 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 方不能任意解除。
第三节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概述 概念 历史发展 我国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无效婚姻的条件 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5
亲属法学
第三节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与法律后 果
请求权人
时效
宣告机关
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子女
6
亲属法学
第四节 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 个问题
婚约 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事实婚姻 概念 特征 我国政策、法律的态度
7
亲属法学
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 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 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 狭义。广义是指订婚、结婚。狭义是仅 指结婚。
婚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恋行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婚恋活动,以及其他与婚恋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和谐的原则,倡导文明婚恋,反对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
第二章婚恋登记第四条单位职工结婚,应当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遵守国家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单位职工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第六条单位职工结婚登记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备,单位将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七条单位职工应当尊重配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履行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单位职工应当关心家庭成员,积极履行家庭责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第九条单位职工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单位职工离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第四章婚恋道德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倡导文明婚恋,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
第十二条单位职工应当尊重他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婚外情、婚外恋等不正当婚恋行为。
第五章婚恋服务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婚恋咨询服务,包括婚姻家庭辅导、婚恋心理辅导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举办婚恋知识讲座、婚恋交流活动,提高职工的婚恋素质。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关注职工婚恋问题,关心职工婚恋需求,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单位职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职工因婚恋问题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单位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红白喜事规章制度
企业红白喜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红白喜事活动,使之更加文明、健康、节俭,提高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和凝聚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类红白喜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日聚餐、结婚庆典、生育宴、团队活动等。
第三条所有的红白喜事活动必须遵循节俭、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浪费资源,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章生日聚餐第四条生日聚餐应当以简约为主,不得铺张浪费。
职工所在团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需求安排聚餐地点和菜品,但总体消费不得超出团队预算。
第五条聚餐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餐桌和桌面,保持用餐环境整洁。
不得留下任何垃圾或污渍。
第六条生日礼物应当以实用为主,注重情感和祝福。
不得赠送过于奢华或过于低俗的礼物。
第七条生日祝福可以采用口头祝福、书信或小礼物等形式,鼓励用心祝福,不鼓励花费过多金钱。
第三章结婚庆典第八条结婚庆典应当根据新人的意愿和经济能力进行简约或隆重的安排,不得追求铺张浪费。
第九条结婚庆典场地的选择应当考虑到参与人数和方便程度,不得因追求豪华而选择困扰或不便的地点。
第十条参与结婚庆典的礼金应当尊重新人的意愿,不得超出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
礼金可以采用微信红包、传统红包或礼金卡等形式。
第十一条结婚礼物应当注重实用和节俭,符合新人的需求和喜好。
不得赠送过于昂贵或过于廉价的礼物。
第四章生育宴第十二条生育宴的举办应当以庄重为主,不得过于隆重或过于简陋。
第十三条参与生育宴的祝贺礼物应当文明且实用,不得过于奢侈或过于平凡。
第十四条生育宴的资金支出应当尊重新父母的意愿和能力,不得超出经济负担能力。
第五章团队活动第十五条团队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团建、年终聚餐、春游等,应当以团队凝聚为主,不得追求排场。
第十六条团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前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预算,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且不超出预算。
第十七条参与团队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服从组织,不得擅自离开或迟到早退。
第三讲结婚制度
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 用 前 款 第 ( 二 ) 、 ( 三 ) 项 的 规 则 , 应 当 以 双
方离婚为条件。
标题
• 甲乙二人经人引见相识并订婚,一年后, 甲找到自己的知心爱人,遂通知乙解除 婚约,以下相关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
由于修房子和准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 某忙都忙不过去,又想反正曾经去注销了,晚 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 姻注销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 婚礼也完毕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遗忘了。
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 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支付赔偿金,却原告 之韩某的父母曾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 后发现韩某的父母曾经封锁了杂货店,并叫来 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 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 知道他们由于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 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 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
第二阶段: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未办结婚注销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假定干意见»规则:
1986年3月15日«婚姻注销方法»实施以前,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注销手续即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起诉时契合结婚的法 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实施婚姻关系。
1986年3月15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 办结婚注销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群众也以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似乎居时双方均契合法定 条件,应当认定为理想婚姻关系;否那么为 合法同居关系
社会意义。 •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
一定的法律结果。
婚姻制度
性和社会
• 性和社会常处于相冲突的地位 • 社会对于性的歧视是有原因的:性威胁着社会结 • •
•
构的完整 社会结构是由不同身份所组成的 外婚的意思,并不是生物上的无关,而是向原来 没有社会关系,或是本来不属于密切合作的生活 团体的人中去建立两性和夫妇关系 婚姻并不只是生物的交配,它还是文化的交流
• • •
婚姻不是件私事
• 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它 • • • •
们的功能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中必须的抚育作用 人们想法用社会的力量保证生出来的孩子不但有 母,而且有父,于是有了婚姻 婚姻对象的选择非但受着社会的干涉,而且从缔 结婚约起直到婚后夫妇关系的维持,多多少少, 在当事人之外,总有比尔来干预 在达到婚约的一翻手续中常包括着缔约的双方, 当事人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在没有完全履行他们的义务之前,婚姻关系是不 能确立
• • • •
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 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 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 孩子虽则一定要生在婚姻之内,但是这不是说孩子一定是 由婚姻配偶所生出来的 婚姻的目的是在确定社会性的父亲 母子的生物关系是明显的,不必经过法律手续就可以确定 其社会性的母子关系 决定亲子的社会关系的是婚姻关系 ,不是生物关系
第四章 外婚和内婚
夫妇之间
• 抚育作用的需要规定了夫妇关系的理想内容 • 我们可以说,没有一个人真正的能充分的尝到另
• •
外一个人的甘苦,感受到另外一个人的休戚,想 到另外一个人的思想,完全懂得另外一个人的语 言 在抚育作用没有完全割碎的时候,家庭还是不能 成为一种片面合作的团体 全面合作的团体中决不能是一个大都会的索隐。 合作的分子不是共生而是一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什么是结婚?•(一)概念•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广义:包括订婚和结婚.•2、狭义:专指结婚。
•(二)特征•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三)性质•1、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身份民事行为(法律行为)•3、是否为契约行为?二、结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一)实质要件1、结婚必备条件:(1)公益要件(2)私益要件2、禁止性条件(二)形式要件宗教婚、法律婚娉娶婚等三、从古代婚制到现代婚制(一)古代婚制1、个体婚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产生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阶段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无偿婚: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2、中国古代的娉娶婚•按礼制的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意义:•3、欧洲各国古代的婚制•(1)罗马法:•时效婚:•共食婚•(2)寺院法:宗教婚•(二)近现代婚制•共诺婚+形式要件第二节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的合意•指双方当事人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缔结婚姻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定的形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受两个因素的制约:(1)自然因素;(2)社会因素。
•我国大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鼓励•1、法定婚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2、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性规定。
•3、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无配偶者:未婚、丧偶、离婚二、结婚的禁止性要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其他国家:规定不一我国古代:实行宗族外婚制,同姓不婚,至清末,改为同宗不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禁婚亲规定(婚姻法第7条):•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特殊问题讨论:•1、决定不生育的表兄妹能否结婚?•2、姻亲能否结婚?•直系姻亲•旁系姻亲•3、拟制血亲能否结婚?•拟制直系血亲•拟制旁系血亲•(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1、“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2、上述疾病与结婚之间的关系•第9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10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三节结婚的法定程序一、各国对结婚程序的规定•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我国的结婚登记程序•2003年10月1日实行《婚姻登记条例》•(一)结婚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需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3、登记: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形: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四)特殊问题:关于婚检•1995年《母婴保健法》第12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未对婚检作出任何规定。
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1、含义•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2、效力•(1)早期型的婚约:效力较强•(2)晚期型的婚约:效力较弱•但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婚约均予以了明确的规定3、我国婚约的实践与立法(1)婚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2)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3)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4)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其一,关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返还•问题1:给付彩礼的性质:•问题2:返还规则(司法解释(一)第10条):•以下三种情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意:后两种情形下彩礼的返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二,关于当事人一般性赠与的财产的返还•(5)关于解除婚约引发的损害赔偿•其一,财产损害赔偿?•其二,精神损害赔偿?•(二)事实婚姻•1、含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①当事人无配偶。
•②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③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
•2、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1)立法变迁•(2)现行立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A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条的适用范围:•1、起诉要求离婚的•2、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司法解释(一)第6条)•(三)补办登记•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效力的开始时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办登记存在的问题:•(四)非婚同居•1、法院受理条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二)第一条)•2、财产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缺陷:第三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一)含义•1、无效婚姻,是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2、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违法结合。
•(二)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有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第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三)各国立法例•1、一元制•2、二元制二、我国婚姻法上的无效婚姻制度•(一)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意:关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以无效婚姻的现实存在为客观前提。
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途径•1、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2、请求权人的范围•(1)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A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当事人的近亲属•D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法院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不准许原告申请撤诉;当事人不能就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也可以上诉。
(解释1第9条)•(2)不能因无效婚姻中当事人双方对婚姻效力并无争议而不加追究。
•(3)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一并作出妥善处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三、我国婚姻法上的可撤销婚姻制度•(一)可撤销婚姻的发生原因•因受胁迫结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人:受胁迫人•2、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撤销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但是,如果受胁迫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请求撤销权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婚姻撤销的程序•婚姻法第11条:既可向法院起诉,依诉讼程序处理;也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问题:关于欺诈、重大误解的婚姻效力四、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婚姻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非合法配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财产关系方面•(1)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分割共有财产时,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案例:因重婚而无效时财产的处理•(4)因重婚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在处理财产问题时不得侵害重婚者的合法配偶依法应享有的利益。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属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司考)•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 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问题探讨:程序瑕疵情形下婚姻的效力•案例1:乐清市亿万富翁胡加招亿元遗产继承纠纷,胡加招之母郑松菊在与儿媳张明娣争执遗产的诉讼中以胡加招、张明娣二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加招、张明娣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