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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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2月23日,南京市政府召开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公布,这意味着此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该《实施细则》的保障对象覆盖南京市11个区1983年以来及今后所有经批准征地的被征地人员(高淳、溧水两县参照执行),目前有近30万。3月起,首批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申请工作将正式启动。2月23日,南京市人社局负责人对新《保障办法》做了详细解读。

【关键词一】政策变化

新《保障办法》摒弃了以往的征地带劳、保养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等多重政策,将被征地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一系列保障问题纳入一个政策框架,有效解决了政策碎片化问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新征地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将全部享受医保

按照以往的征地保障办法,劳动年龄段人员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年龄段人员只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而且,没有医疗保险,看病问题自筹解决。新《保障办法》实施后,保障对象将全部享受医保,部分对象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具体为:劳动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社保的,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待遇;通过用人单位参保的,可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全覆盖。养老年龄段人员,继续享受原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且无需个人缴费直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养老待遇、失业补助大幅提高

目前,被征地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平均领取水平为480元/月,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平均领取水平为240元/月。新《保障办法》实施后,南京市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达到退休年龄的最低可享受每月近600元的养老待遇。以往,被征地人员未实现就业的每月只能领取300—320元的生活费,按新《保障办法》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失业金最低领取标准可达600元/月。

【关键词二】参保办法

《实施细则》将被征地人员分为两个年龄段,即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为劳动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养老年龄段。同时依据征地保障政策变革的三个关键时点(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后)划分为六类人群。不同人群分别按不同办法参保。

劳动年龄段:

新《保障办法》从宽制定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允许这部分人员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为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了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就同时拥有了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自动享受医保。

同时,考虑到过去20多年中在征地补偿待遇方面差异较大,南京市采取了过去安置补偿费越低,本次政府补贴数额越多的补贴原则,政府将拿出50多亿元资金,对1983年至2010年底不同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实施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第一种: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我市历年征地安置中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98万元。这部分人员只需按照原领取的一次性劳动力安置费或自谋职业费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比如,一名2004年前的被征地人员,当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费2.5万元,本次补缴时,个人只需缴纳2.5万元,其余2.48万元全部由财政补贴。

第二种:2004年4月10日后,已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5.88万元。这部分人员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原缴纳的安置补助费和70%土地补偿费-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来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加本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超过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第三种: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8.1万元。这部分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列入征地成本,个人不需缴费,同时也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养老年龄段:

第一种: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我市历年征地安置中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不需退回原领取的安置费,政府每月另行发放180元至320元不等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参加医保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种:2004年4月10日后,已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时,个人一次性缴纳了3.76万元至5.26万元不等的费用,养老待遇与原缴费档次挂钩,今年的待遇水平较去年增加10%,最低440元/人·月,最高675元/人·月,参加医保所需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进行补贴。

第三种: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无需缴费直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养老待遇比照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参加医保所需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承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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