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专项法律见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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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

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法遗产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过程。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法律纠纷,给继承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带来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并提供解决方法。

一、遗嘱效力争议遗嘱是遗产继承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用以表达遗愿并规定财产继承的方式。

然而,有时候遗嘱的效力会受到争议。

例如,其他亲属可能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施加过度影响等。

解决方法:1.遗嘱公证:将遗嘱公证可增加其证据效力,减少争议的可能性。

2.保留证据:遗嘱起草人应保留有关起草过程的相关证据,例如草稿、见证人证词等,以便在争议出现时做出回应。

3.调解和谈判:如果争议仍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仲裁或调解,以达成和解。

二、继承人之间的争夺在继承人确定后,他们之间也可能出现争夺遗产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对财产份额的不满、对遗产分配方式的异议或者对遗产价值的争议,导致争夺激烈。

解决方法:1.法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裁决。

法院将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2.和解协议:为了避免长时间和昂贵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和解协议来解决争议。

这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谈判,并就财产份额和分配方式达成一致。

三、债务问题与遗产继承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还可能面临被遗产中的债务所困扰。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通常有义务清偿遗产中的债务。

然而,有时候债权人要求清偿的金额超过了继承人实际能够支付的范围。

解决方法:1.与债权人协商:继承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支付债务的方式和时间。

有时候债权人愿意接受分期付款或者减少债务金额。

2.追加清偿责任: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债务清偿责任转嫁给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的财产。

四、遗产管理和分配问题继承人有时会因对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不满而发生纠纷。

例如,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管理问题、个人物品的划分以及遗产分配比例等。

律师代书遗嘱见证书

律师代书遗嘱见证书

律师代书遗嘱见证书范文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受托律师事务所(乙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受托律师: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律师代书遗嘱,并邀请[见证人姓名]作为见证人,现特作如下见证书:一、立遗嘱人情况甲方[立遗嘱人姓名],现年[年龄]岁,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住址为[住址]。

甲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自愿立遗嘱处理其个人财产。

二、遗嘱内容1.甲方现有财产如下:[详细列明甲方现有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2.对于上述财产,甲方处理如下:[详细列明甲方对财产的分配方案,如房产由谁继承、存款如何分配等]3.甲方希望继承人尊重其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三、遗嘱执行1.本遗嘱一式[份数]份,由[保存人姓名]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遗嘱自甲方死亡之日起生效。

四、见证情况1.见证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2.见证人已对甲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全程见证,确认甲方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五、律师声明本律师作为受托人,已按照甲方的要求代书遗嘱,并对遗嘱内容进行了审查。

本律师确认,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将依法履行见证职责,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六、附则1.本见证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见证书一式[份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甲方):____________受托律师事务所(乙方):____________受托律师: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遗嘱见证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二、全程摄录、见证阶段
8、主办律师监督摄录人安装好摄像机。
机位设置:“机位-遗嘱人-见证律师”约呈等边三角形,即摄像机可以在约45度左右的视角摄录遗嘱人及见证律师。
用于签字的桌面及打印机均应处于摄录范围之内,打印机输出的打印纸全程不要移出画面。
为保险起见,主办律师可以用手机配合三角架同步摄录一个备份文件,此期间该手机应设置为飞行模式以免来电影响摄录连续性。
将制作好的光盘用光盘纸袋装好,并用透明胶固定在附页(粘贴处)。
摄像机内存卡则建议存留在律所的档案中。
21、送达
制作完成后,建议以两种方式送达:
1)见证在律所完成的,可由委托人到律所取件,由参与见证的律师接待,委托人签收前先过目,特别是核心内容代书遗嘱部分,确认是当时在现场签字的内容无误后让其签收,并摄录委托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收取材料的过程并制成光盘以备存档。
3、第一次确认其真实意思,电话询问。
主办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初步沟通,可以用电话询问。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是住院病人或者刚刚出院,应当有医院开具的“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证明或者在出院小结盖章原件中载明。
其他遗嘱人则应告知其前往有资质的医院做体检并出具其“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的医学证明,并由医院盖章。
如果指读过程中发现仍有需要修订的内容,要立即在摄像镜头前撕毁该内容(不可以放置一旁以免混淆),此期间摄像机不能停,以保持录制的连续性,直到遗嘱人认为文字意思准确无误后再进入签字环节。
17、主办律师宣布:“下面开始制作副本”。
按约定的制作份数立即打印副本,并全部在现场逐份签字完成。
18、主办律师宣布:“请大家面向镜头”全体人员面向摄像机“见证完成、停止录像。”关机。

(完整)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完整)律师见证遗嘱规则

律师见证遗嘱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

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第九条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对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对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的活动。

在我国,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见证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见证的活动。

律师见证具有以下特点:(1)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律师是见证活动的实施者。

(2)律师见证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

(3)律师见证的目的是证明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2. 特征(1)见证主体特定:律师见证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2)见证对象特定:律师见证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

(3)见证内容特定:律师见证的内容是对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4)见证程序特定:律师见证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法律服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委托律师见证。

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二)证据的种类、数量、来源;(三)证据保全的目的;(四)证据保全的期限;(五)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以下事项进行公证:(一)合同;(二)民事法律行为;(三)事实;(四)其他应当公证的事项。

当事人申请公证,可以委托律师见证。

”4. 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

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实施细则模版

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实施细则模版

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事务所《律师业务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业务必须由二名律师承办。

第三条聘请律师出具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的证明。

企业法人应提供有限期内的营业执照的和代表人证明。

当事人委托他人聘请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法人组织提供的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承办律师必须将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使用。

核对后复印件资料上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名。

第五条承办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业务均需建立业务档案,编号登记,律师函应编号登记。

第六条见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须经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人审核批准后才能出具。

第七条见证书出证日期为被见证的法律文件签署的日期,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律师函的出具日期为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人批准之日期。

第八条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其亲自审查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予以证明的业务文书。

包括合同、协议见证,声明、遗嘱、遗赠见证,某一法律事实的见证。

第九条除单方面法律行为外,见证业务的当事人均应共同委托,并在聘请律师合同上签字。

第十条见证业务的承办律师应向当事人详细询问与见证事项有关的问题,并应就询问事项制作谈话记录。

谈话时必须有二名见证律师在场。

谈话记录应包括:首部(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地点)、正文、尾部(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名或盖章、时间)。

第十一条合同、协议见证的谈话记录的正文应具有的内容: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协议条款的意见及补充修改意见或说明,承办律师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清单以及需告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见证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申请用印时,务必在提交申请时附加现场会议的“在场参会照片“及“签到表”。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完整资料).doc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作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四条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第六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基本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亲自)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且仅对遗嘱见证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本人)用言词形式当面陈述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二)真实合法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和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查清与见证遗嘱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三)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四)记录原则,即对遗嘱见证全过程和所有直接的、言词的陈述做书面记录,提高遗嘱见证过程的可证明性。

(五)保密原则,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收案审查,律师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拒绝接受委托。

第八条接受遗嘱人的委托应当制作收案谈话笔录,由遗嘱人签署。

律师应当向遗嘱人告知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见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入谈话笔录。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权利意识的觉醒,遗嘱继承已经发展成为可以和法定继承地位相当的财产传承方式,让人们加大认识到可以选择遗嘱公证的模式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再支配处理。

针对其相关的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公证遗嘱不再拥有最高效力。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最高性。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经过公证后的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数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最后并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上述遗嘱的效力相同。

二、遗嘱继承公证面临的问题。

(一)遗嘱的有效性。

1、从形式上进行分析从形式上确认各类遗嘱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内容不一致时,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从内容上进行分析从内容上分析遗嘱的效力。

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是否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或撤销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见证人问题清单

遗嘱见证人问题清单

遗嘱见证人问题清单遗嘱见证人问题清单是用于确保遗嘱见证过程合法、有效的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可能包含在问题清单中的问题:1.基本身份信息:1.姓名2.年龄3.性别4.职业5.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电子邮件)2.与遗嘱人的关系:1.您与遗嘱人是什么关系?2.您与遗嘱人的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是否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3.无利益冲突声明:1.您是否会因为遗嘱的订立或执行而获得任何经济利益?2.您是否曾接受遗嘱人或其继承人的任何报酬或赠品?4.精神能力评估:1.您是否认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精神能力?2.您是否观察到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任何异常行为或精神状态?5.见证过程:1.您是否在遗嘱人自由、自愿且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见证了遗嘱的订立?2.您是否在遗嘱人宣读或解释遗嘱内容后,亲眼看到遗嘱人签名并注明了日期?3.您是否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日期,以证明您见证了遗嘱的订立?6.保密与保存:1.您是否会保守遗嘱内容的机密性,除非被法律要求或遗嘱人同意?2.您是否会将遗嘱副本或相关内容保存起来,以备将来可能需要的法律程序?7.无胁迫或欺诈声明:1.您是否曾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或欺诈,导致您签署遗嘱见证?2.您是否相信遗嘱人在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订立了遗嘱?8.其他:1.您是否愿意在需要时出庭作证,以支持遗嘱的有效性?2.您是否了解遗嘱见证的法律责任?以上问题旨在确保遗嘱见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遗嘱人、继承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见证人应仔细考虑每个问题,并诚实地回答。

如果见证人不能回答所有问题或无法履行见证职责,那么可能需要寻找其他合适的见证人。

遗嘱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遗嘱法律效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遗嘱法律效力纠纷。

甲某,男,65岁,退休前为某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

甲某有子女三人,分别为乙某、丙某和丁某。

甲某的妻子早年去世,甲某一直独自生活。

在甲某晚年,由于其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甲某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事。

2019年3月,甲某立下遗嘱,内容如下:“我,甲某,立此遗嘱。

我去世后,我的全部财产由我的女儿乙某继承。

乙某有责任照顾我生前的债务和丧葬费用。

丙某和丁某不得要求继承我的任何财产。

”2020年6月,甲某去世。

乙某在整理甲某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

然而,丙某和丁某得知后,认为遗嘱内容不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某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1. 甲某是否具有遗嘱能力?2.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3. 遗嘱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甲某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甲某在立遗嘱时已经65岁,且身体状况逐渐恶化,但仍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甲某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或者由遗嘱人口述,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

”在本案中,甲某的遗嘱系由其亲笔书写,并未涉及见证人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甲某的遗嘱形式上符合要求。

然而,丙某和丁某提出,甲某在立遗嘱时受到乙某的胁迫。

如果能够证明甲某在立遗嘱时受到胁迫,则该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丙某和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某受到胁迫,因此法院认为甲某的遗嘱真实有效。

3. 遗嘱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遗嘱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甲某的遗嘱中明确表示乙某继承其全部财产,而丙某和丁某不得要求继承任何财产。

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领域,见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见证的定义、见证的法律规定、见证的种类、见证的程序以及见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见证的定义见证,是指当事人请求他人对其签订、执行的法律行为或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行为。

见证人是指在见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或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的人。

二、见证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见证。

见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三)具有见证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

证人因年幼、病残、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陈述。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陈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以下事项进行公证:(一)合同;(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三)其他法律事实。

”三、见证的种类1.合同见证合同见证是指见证人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进行证明。

合同见证的目的是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法律事实见证法律事实见证是指见证人对当事人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证明。

如见证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见证当事人履行债务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见证是指见证人对当事人持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证明。

如见证当事人持有的房产证、行驶证等。

四、见证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见证请求当事人需要见证时,应向见证人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

2.见证人审查见证人收到当事人的见证请求后,应审查以下内容:(1)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与见证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3)见证人是否具备见证能力。

律师遗嘱见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及遗嘱见证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遗嘱见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及遗嘱见证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遗嘱见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及遗嘱见证的流程是什么据我所知:在立遗嘱的时候,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而实践中,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此时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那么大家知道遗嘱见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吗?以及遗嘱见证的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遗嘱见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一)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

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律师见证书的内容、格式、注意事项

律师见证书的内容、格式、注意事项

第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所印章,以示负责。
律师见证书的内容、格式、注意事项
【摘要】律师见证书的内容、格式、注意事项有哪些?企法优途根据深圳法律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对律师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的内容、格式、注意事项作了详细阐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定义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书(遗嘱)

律师见证书(遗嘱)

律师见证书(遗嘱)律师见证书(2016)xxx字第号委托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职务: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

见证事项:遗嘱见证XXX接受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的委托,指定xxxx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xxxx年x月x日,在xxxxxx(填地址)对委托人xxx进行遗嘱见证。

Xxx律师充分告知了xxx其权利义务,xxx宣读草拟的遗嘱。

由xxx阅后签名予以确认。

摄像师XXX现场对XXX的过程进行了拍摄。

Xxx、xxx律师及与xxx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XXX在遗嘱上签字。

拜托人xxx的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职务,现住xxxxxxxxxxxxx。

立遗嘱人xxx为防百年以后出现不舒畅的事情,挺拔此遗嘱,内容如下:(自己填写分明所有财富怎样分配)一、我与夫人xxx新婚后购买的位于xxx市xxx路xx号xxx1街xxx号楼xxx室,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现住房(发证日期:xxx年x月x日)中属于我小我财富的局部,由我女儿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继承。

2、我与夫人xxx新婚后购买的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楼xx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房屋(发证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中属于我小我财富的局部,由我女儿XXX继承。

三、今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中属于我个人财产的部分均归xxx所有;今后该两套房屋如被拆迁,拆迁后的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等属于我个人财产部分的权利均归xxx所有。

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

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律师见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2)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行为及法律事件进行证明。

3)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4)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5)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保守客户秘密的原则。

二、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3)继承、赠与、转让等民事行为;4)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其他见证事务。

5)其他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禁止律师见证的事项均可见证。

三、什么是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的定义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

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四、律师见证的内容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是法人的,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律师见证_法律后果(3篇)

律师见证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领域,律师见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

律师见证是指在法律事务中,律师对当事人的行为、文件等进行见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见证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律师见证具有法律效力,见证行为和见证文件在法律上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对当事人的行为、文件等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见证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明力律师见证的证明力取决于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律师见证的事项真实、合法,那么见证意见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见证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

二、律师见证的法律后果1.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见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律师见证,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行为、文件等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签订合同、办理房产过户等法律事务中,律师见证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

2. 防范法律风险律师见证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在法律事务中,律师通过见证,可以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例如,在签订合同前,律师见证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漏洞,提醒当事人注意风险,避免因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

3. 促进法律规范实施律师见证有助于促进法律规范的实施。

律师见证行为体现了法律规范的要求,有助于当事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律师见证可以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4. 提高司法效率律师见证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见证意见可以作为证据,有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律师见证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因法律问题而反复诉讼的情况,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三、律师见证的注意事项1. 律师见证应当真实、合法。

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应当对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见证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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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书】律师见证的法律问题分析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由于见证属于“私证”,与公证比较,见证没有法律规范,见证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其效力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如见证行为被确认无效,所承担的责任往往高于公证无效的责任。

故目前很多律师不作见证业务,但北京等大城市仍开展了此项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上刊登了,北京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例》)[1],人民法院认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14,318.45元的巨额赔偿。

虽然律师见证业务开展较少,但必竟发生了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被判“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需要引以为鉴,对这方面必须加以研究,这是本文的目的。

[前提]本文的研究分析仅限于:1、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内的律师见证业务,不涉及现代公诉(即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见证行为。

2、以《案例》所载内容为基础。

一、基本概念、特征与相关问题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律师的一项非诉讼业务,它相对于公证而言的,属于民间证明的范畴,在各种民间证明人中,律师与他们不同的是,律师具有法律知识与相应的法律业务专长。

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公证,而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是私证。

私证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律师见证,即律师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发生的行为予以见证它的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行为。

公证具有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

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1) 证据效力。

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民商事法律并未对“私证”作出相应规定,故律师见证不但不具有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且律师从事见证业务自始就缺少衡量其行为标准的法律准则,怎样做方不违背法律原则,怎样做又会违反法律约束,实际大多数律师可能也没有仔细加之研究,也很难道出个一、二、三。

律师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两者存在实质性区别:(1)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2)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3)在诉讼中,见证文书将要接受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

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在见证事务出现争议时,其见证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要严重的,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法院的判决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1]。

按照我国现行律师制度,当事人委托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时,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因此律师见证是事务所的行为,而不是律师个人的行为,律师见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的。

《民法通则》有“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律师见证属于非诉讼业务之一,它是律师进行的、具体的“对当事人的某项行为的真实性”的一种证明行为,在见证保证某一行为真实性的同时,也包含了对合法性的证明,而见证不是律师的代理行为。

二、北京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的问题律师见证中的问题:1、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活动,首先要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合同书。

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合同,一般是委托代理合同。

在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记载:“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

约定: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守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王守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三信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

同年9月10日,王守智又与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

特委托三信律师所律师张合为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

”《案例》还载明“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

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

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

应当赔偿。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律师见证属于律师业务中的非诉讼业务没错,但见证是律师执业活动,是以律师名义,或以律师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共同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活动。

因此,见证业务中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不存在着代理关系。

故对于律师见证专项事务来讲,应当针对委托当事人的要求签订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2、是律师的见证行为,而不是“代为见证”。

在律师代理实务中,常见的约定术语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向法院提交文书证据材料”、“代为在法院签收文书”、“代为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手续”等等,诸如这些类“代为”行为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那就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此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之间是民法上的代理法律关系。

而见证是律师以自己名义去证明委托人的某一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

正如《案例》所载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保富的父亲王守智委托上诉人三信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不论从字面上,还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见证都不是可“代为”的,而是这一事务中承办律师需要以自己名义去实施的行为。

3、从《案例》所载:“9月17日,三信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

王守智遗嘱的第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大儿子王保富继承。

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楼4门2号的王守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所的盖章。

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证书》”的内容看,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辩称,“王守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项是见证签字,不是见证代书遗嘱”,对此可以理解为三信律师事务所“仅见证王守智的亲自签字行为”,而非对王守智其他行为的见证。

分析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的本次见证业务,(1)、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并未明确载明,而仅约定为“代为见证”。

(2)、从《见证书》的表述上也无法直接证明“仅见证签字”。

4、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合律师一人作见证人,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而在诉讼中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提出“指派张合一人去作见证人的决定,是根据王守智对张合的委托所作出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判决中的问题:1、《案例》所载“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

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而“负责人”意味着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说,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就不应当由三信律师事务所独立承担。

2、该案所涉及的见证存在着授权委托事项不明确的瑕疵,而《案例》所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上,三信律师所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见证”。

三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已向王守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对王守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

”,《民法通则》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中的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王守智已于去世,此时该案的赔偿责任由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在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

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约主体,是王守智和三信律师所,只有三信律师所才有权决定该所应当如何履行其与王守智签订的协议”、“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嘱”是法院的推定。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的具体作法基于我国见证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范,且继承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遗嘱中具有最高效力,而遗嘱见证显然不具有遗嘱公证那样的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公证制度,对于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需要进行公证的法律事项,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要接受律师见证委托。

当事人前来委托的对遗嘱进行见证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不应简单拒绝,而应向其阐明法律有关规定,劝其办理遗嘱公证为好。

对于可以接受委托的事项,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而不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在专项事务服务委托合同中应当逐项载明委托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见证书》中应当载明见证事项、见证书的适用范围,必要时还应当载明见证书的有效期限。

律师见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律师从事的很多业务,如见证、调查取证、刑事辩护中的会见被告(或嫌疑人)等都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律师办理。

除这些基本要求外,律师见证的具体事务以及工作程序应当做到与公证一样、甚至更严格的要求,来保证见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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