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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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探究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探究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探究作者:项胜男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8期摘要: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税后收入的合理分配,它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公司未来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中的格力电器最近几年来更是发放了高水平的现金股利,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具有代表性。

本文首先归纳股利政策理论的研究成果,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所普遍采用的股利分配现状,然后将理论知识与格力电器发展现状相结合,采用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说明格力电器所采用的股力分配政策,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格力电器实行高派现股利政策的原因,说明其优点,指出其中包含的不足之处,得出了公司发展需要有一个合理且长期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结论,同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帮助格力电器今后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股利政策,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格力电器;股利分配;高派现一、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理论(一)代理成本理论因为公司债权人的监督成本由股东所承担着,为降低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公司股东就会通过降低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债务比率来提高自身价值。

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助于股利支付率的提高,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减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摩擦,更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公司治理。

(二)股利信号传递理论该理论认为,管理者和投资者所接收的信息存在差异性,但是有关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与公司盈利情况被股利政策传达给了投资者。

例如,当公司能够连续稳定地支付股利时,就说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就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反之,则说明公司在走下坡路,给投资者带来消极影响,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更有试验结果表明,首次分红公告具有显著的信号传递效果。

(三)税差理论该理论是在MM理论的基础上被提出来的,核心理念是:少付甚至不支付股利才是对公司最好的,才能使企业价值被最大程度激发。

同时表明,投资者认为为了更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不发放现金股利才是最为明智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一)不分配上市公司逐年增多受市场和行业现状影响,格力电器近年来也减少了股利分配,2017年甚至没有分配股利。

格力的股权激励机制

格力的股权激励机制

格力的股权激励机制一、背景介绍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是一家中国大陆的家电企业,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广东省珠海市。

作为中国最大的家用空调生产商,格力在国内外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范围的不断拓展,格力不断加强对员工的激励措施,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机制。

二、概念解析1.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而采取的一种利用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激励手段的方式。

通过给予员工股票或期权等权益,使其与企业形成共同利益关系,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期权期权是指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标的物(如股票、商品等)的一种金融衍生品。

期权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认购期权赋予持有人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认沽期权赋予持有人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出售标的物的权利。

三、格力股权激励机制实施情况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6年,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宣布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和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种方式,向全体员工提供参与公司发展、分享公司成果的机会。

其中,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通过自筹资金或借款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发行优先股或普通股等形式的证券,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则是指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认购公司普通股等证券的期权。

2.实施效果截至2021年6月30日,格力共有5个周期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成。

据格力公告披露,截至2020年底,共有10,426名员工获得了股票期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期权总数为1.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1%。

其中,2016年至2019年实施的4个周期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共有8,589名员工获得了股票期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期权总数为1.35亿股;2020年实施的第5个周期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共有1,837名员工获得了股票期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期权总数为0.32亿股。

浅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格力公开转让国有股为例

浅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格力公开转让国有股为例

新经济 2016年2月(下)24浅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格力公开转让国有股为例金浩泽 王阳阳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2014年2月18日,格力集团发布改革方案,珠海市国资委通过向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入格力地产股权以及债权等方式,将非核心业务进行更为市场化的管理,而在格力电器板块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期激发出企业更大的活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放开国有企业竞争业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打响的第一枪。

本文试图从改革方案提出的背景、格力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具体分析以及关于此次改革的几点思考等三个方面展开,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有企业一、格力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与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更加复杂,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如何协调发展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平稳运行,成为了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针对这一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2014年2月18日,格力集团发布改革方案,珠海市国资委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持有格力地产股份公司的51.94%股权、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珠海格力航空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对格力地产债权等资产注入珠海市国资委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之后,珠海市国资委将不超过公司49%的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

这是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放开国有企业竞争业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打响的第一枪。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近期,以中央企业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格力电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这标志着中国国企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也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一步。

作为中国最大的家电制造企业之一,格力电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格力混改的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不少人士认为,这是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示范性项目,对于推进国企改革、提高国企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通过改变所有制结构,引进优秀的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效益。

格力电器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一点是引入了外部大股东——珠海明骏,这是一个外部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

格力电器的混改事实上是为中国国企改革全面提速打响的第一炮。

这对于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国企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引入外部资源和管理经验,实现国有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效益的优化。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民营企业参与,通过市场竞争来推动改革和发展。

混改还可以加强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珠海明骏作为外部大股东,将会带来新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使格力电器进一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有分析指出,外部大股东的引入将为格力电器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推动其从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并进一步巩固和拓宽国内外市场份额。

与此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将推动企业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格力电器在宣布混改计划后,近期已相继宣布了一系列合作和创新举措,包括与阿里巴巴合作开展“智能家庭”战略,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等。

这些举措都将进一步推动格力电器在技术和服务方面的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混改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资本市场波动可能会对混改进程造成影响。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增加,资本市场可能出现大幅波动,这可能会影响到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计划的实施。

格力电器治理急变?

格力电器治理急变?

文/ 杨为乔格力集团此次做出转让上市公司15%股权的决策,并不是一种纯粹市场化的利益选择,也不完全是苦苦追求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不能获得的无奈放弃。

其实质是珠海国资系统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下的一次内部、局部的国资布局调整近日,格力集团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15%的股票。

作为一家市值近3000亿元、年营收超2000亿元的有巨大市场和社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即将发生的公司股权变动,不仅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更有可能对上市公司本身产生重大影响。

股权转让的实质是什么?据统计,自格力电器上市以来,格力集团从格力电器获得现金分红为88亿元,既有几次股权减持套现约42亿元左右,若本次股权转让以最低价412亿元(最终转让价很可能会超出最低限价),再加上最后保留的格力电器3.22%的股权计算,格力集团27年的总回报将超过642亿元,回报率高达700倍!因此,当格力集团拟让渡股权的消息传来,人们的第一反应是:格力集团为什么要转让/放弃这样一个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有人将此次格力集团转让15%股权的原因归咎于多年来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之间的“互相掣肘”、“话语权”之争等,认为:“格力集团既然‘管不了’格力电器,不如弱化与格力电器之间的关系,卖一个好价钱。

”但是这类说法至少存在以下疑问:第一,既然现有的18%股权,还控制不了董小姐,格力集团干嘛不加持呢?格力集团(珠海国资委)并不欠缺收购格力电器股权的实力;第二,格力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若想控制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展现其控股股东权力或者“话语权”,而非简单地抛售了之;第三,从转让时机来看,当前也并非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最为紧张的时刻,并不存在需要迫切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以消弭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显然,格力集团此次做出转让上市公司15%股权的决策,并不是一种纯粹市场化的利益选择,也不完全是苦苦追求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不能获得的无奈放弃。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与保护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与保护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与保护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国有股权与法人股权进行分离,确立股东权益的细则与保护机制。

该改革方案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推进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股权分置改革也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一些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1. 股东身份转变:股权分置改革将国有股权与法人股权进行分离,使得原来的国有股份变为流通股份。

这意味着原有的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国有股权转为法人股权。

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享有更大的自主权,能够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决策。

2. 股东权益重新界定:股权分置改革将国有股东与法人股东的权益重新划分。

国有股权分离后,法人股东的权益得到加强,包括股东表决权、收益权等。

国有股权持有者则更多地关注其股权转让后的股价表现,重视自身财富的增值。

3. 市场化竞争增强:股权分置改革促进了企业的市场化竞争。

经过改革后,股东的权益更加明确,使得企业管理更加高效,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

在改革的推动下,企业更加注重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以满足股东对企业价值的期望。

二、股东权益的保护1.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至关重要。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保障股东的投票权、知情权和收益权。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之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信息,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

3. 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股东权益的保护需要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时解决股东的权益纠纷。

4. 强化股东参与权: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的参与权得到增强。

公司应鼓励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提供有效的投票机制,确保股东的表决权得到充分发挥。

5. 加强股东教育与培训:为了提高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公司应加强股东教育与培训。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格力混改,即格力电器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

作为中国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格力电器的混改举措,将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格局。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混改背景、混改方案以及对行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历史背景格力电器创立于1991年,是中国最大的家用空调生产厂商,也是世界知名的国际家电企业之一。

二十多年来,格力电器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卓越的产品质量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信赖,成为国内外市场的领军企业。

随着市场和竞争的变化,格力电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发展问题。

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格力电器越来越感受到单一所有制的局限性和限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开始推动国企改革。

2015年底,深圳市政府宣布将对格力电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这标志着国内家电行业进入了新一轮的改革浪潮。

二、混改背景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将原本由国家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形成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形式。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增加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格力电器混改的背景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国企改革的需要。

中国家电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外知名家电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对格力电器的市场份额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而且,格力电器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布局不够完善,产品结构不够多样化,研发能力相对较弱。

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非国有资本可以帮助格力电器拓宽资金来源,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混改方案格力电器混改的主要方案是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合作。

2016年,格力电器与珠海明骏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明骏公司将持有格力电器的15%股份,成为战略投资者。

格力电器也将向明骏公司分拆部分资产,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格力电器混改的方案也包括员工持股、引入社会资本等。

员工持股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社会资本的引入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

百度文阵-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属于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

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欢迎参考!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6月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此次实施分配是在该次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两个月内完成。

一、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07,865,4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 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 0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8. 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 0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4. 5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007,865,439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6,015,730,878 股。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格力集团初期股权分配方案

格力集团初期股权分配方案

格力集团初期股权分配方案格力集团初期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格力集团创立于1991年,是中国家电行业知名企业,主要从事家用空调、中央空调、暖通设备以及智能家居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成立初期,格力集团面临着股权结构的确定和分配等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阐述格力集团初期的股权分配方案及其背后的考量。

二、股权分配原则1. 创始人优先原则:格力集团的创始人董明珠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战略决策者,同时也是公司的灵魂人物。

为了保护创始人的利益,以及激励其长期发展公司的决心,股权分配方案将给予创始人相对较高的股权比例。

2. 鼓励合作与创新:为了激励和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股权分配方案将采取一定的梯度设计,对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

同时,对于提出重大创新和创意的员工,将给予额外的股权奖励。

3. 公平与公正:股权分配方案将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股权分配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人事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

三、股权分配方案1. 创始人股权分配:根据董明珠在格力集团的贡献和地位,确定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20%,作为创始人股权初始分配。

同时,其可选择将部分个人财产投入公司,作为增资,获得相应的股权比例。

2. 员工股权激励:格力集团将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者获得股权期权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的股权比例将根据员工的职务级别、贡献和业绩等因素进行评估。

3. 内部管理层股权激励:鼓励内部管理层持有公司股权,以激发其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内部管理层股权激励比例将根据职位级别、贡献和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

4. 外部投资者股权分配:外部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者参与增资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

外部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将根据其投资额和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评估。

四、股权分配方案实施1. 股权分配方案应得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和报备。

格力股权分红方案

格力股权分红方案

格力股权分红方案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为了更好地回报股东、激励员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制定了以下股权分红方案。

一、背景介绍格力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家用电器制造商,一直以来致力于提供高品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凭借卓越的品质和独特的技术创新,格力公司逐渐发展成为行业的领导者,并取得了卓越的业绩。

二、分红对象本次股权分红方案的对象为格力公司的股东和员工。

三、分红比例1. 对于股东而言,分红比例将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分红金额以每股盈利为基础,按照持股比例进行相应的分配。

2. 对于员工而言,分红比例将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职位等级等因素进行确定。

公司将根据员工在公司的贡献和表现来确定分红比例。

四、分红方式1. 对于股东而言,公司将通过转账的方式将相应的分红金额直接打入股东的银行账户。

2. 对于员工而言,公司将通过工资发放的方式将相应的分红金额与员工的月薪一起支付到员工的银行账户。

五、分红时间格力公司将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及时公布上一财年度的分红方案。

分红款项将在公布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发放。

六、税务规划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合理规划和操作,以确保股东和员工在收到分红款项后的个人所得税负最小化。

七、补充说明1. 分红方案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公司上一财年度的盈利状况及董事会决策进行确定。

2. 公司有权根据业绩和市场情况对分红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但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

3. 如股东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分红款的收款账户等信息,请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提交变更申请。

本次股权分红方案是格力公司对股东和员工的一种回报和激励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持续优化运营,不断提升业绩,以更好地回报股东和员工的支持与信任。

感谢各位股东和员工的支持与合作,相信在共同努力下,格力公司将实现更加辉煌的未来!。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商标侵权调查报告正文第一篇:商标侵权调查报告关于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小组名单:商务一班某些同学调查时间:20XX-5-10调查地点:中山调查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山市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所以有必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导言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集中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以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傍名牌”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小组对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关键词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志强诉讼代理人:罗礼东诉讼代理人:陈继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石花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北岭工业区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朱江洪,董事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尊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小家电)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近年来,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成为了资本市场的热点之一。

作为中国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格力电器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于2016年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方案等方面对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背景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众投资者,以实现公司的股权多元化。

早在2005年,我国就开始试行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引入更多的股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格力电器作为我国最大的家电制造商之一,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于2016年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

二、目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目的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具体来说,格力电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有以下几点:1. 提高公司的股权多元化。

通过引入更多的股东,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降低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提高公司的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2.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通过引入更多的股东,增加公司的监督机制,促进公司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3. 扩大公司的融资渠道。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格力电器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股权投资,扩大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

三、方案格力电器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非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格力电器通过向非控股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非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控股股东的股权比例,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2. 引入战略投资者。

格力电器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发行股份,引入具有行业经验和资源的战略投资者,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3. 推进员工持股计划。

格力电器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股权投资,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4.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格力电器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的监督,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格力集团的股权结构

格力集团的股权结构

格力集团的股权结构随着中国企业家的发展壮大,许多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

其中,格力集团的股权结构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本文将分步骤讨论格力集团的股权结构。

第一步:格力集团的股份公司格力集团最初是一家股份制公司,即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它于1994年创立,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这个股份公司中,股东们共同拥有公司的所有股票,并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和决策权。

第二步:格力集团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公司中最大的股东,其持股比例超过50%。

控股股东通常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因为他们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对于格力集团而言,其控股股东是格力电器(股票代码000651)。

第三步:格力集团的子公司格力集团是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涉及空调、家电、房地产、金融等领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个集团,格力集团将其业务分成许多子公司,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和利润状况。

这些子公司的所有股份归属于格力集团。

第四步:格力集团的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格力集团还涉足了一些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这些公司与格力集团共同投资和经营业务。

在这些公司中,格力集团通常只拥有一部分股份,并与其他投资方分享利润和决策权。

第五步:格力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除了以上四个层次,格力集团还启动了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能够持有公司的股票。

这样,员工就有机会在公司业绩好的情况下,分享公司的利润。

此外,员工也可以购买公司给予的股票购买权,以购买更多股份。

总的来说,格力集团的股权结构是非常复杂的。

它有自己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和员工持股计划。

这样的结构可能会使公司的决策过程变得缓慢,但同时也能够让公司更好地管理其庞大而复杂的业务。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2018年7月26日,格力电器宣布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在当天召开了股东大会,批准格力电器发行不超过1.752亿股股份,以吸引战略投资者入股。

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各方对于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影响也有了不同的看法。

格力电器是一家知名的国有企业,成立于1991年,主营家用空调等家电产品。

2017年,公司营收达到了1415.23亿元,但因缺乏创新,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被海尔、美的等民营企业超越。

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是为了加强格力电器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这一改革的具体内容是:通过股份发行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快公司的发展。

格力电器将出售不超过1.752亿股股份,其中不超过1.008亿股面向定向发行对象,通过定向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入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50亿元。

同时,公司拟购买珠海明骏等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2017年格力电器现金分红不超过2.05亿元的股份,顺便注入资产。

这将使格力电器股权多元化,打破了国有企业局限性质,增强了格力电器的独立经营意识和市场竞争力。

这一改革的背后,是我国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和大势所趋。

混合所有制改革,即是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全球合作。

这种新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可以引入更多的优秀人才和技术,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生产方式的创新,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头戏。

不仅是格力电器,包括中国石油、南车、中钢集团等国企都在推行混改,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当然,混改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是有利的。

在执行中,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顺利推进。

而政府也需要加强监管,防止混改过程中出现资本操作和买方操纵的现象,为国企的公平竞争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打好基础。

总之,格力电器的混改不仅是一次试水,也是一次积极的探索。

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企们可以更加活跃市场,增强国家经济的创新和竞争力。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分析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分析

格力电器股利分配政策分析作者:罗程晨来源:《信息技术时代·中旬刊》2019年第02期摘要:股利政策是企业投资者所关心的重要决策之一,决定了净利润和留存收益比例,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重大影响。

本文以格力电器的高派现股利政策為例,通过与同行业的美的集团对比,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出现高派现股利政策的原因,对格力电器的高派现股利政策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格力电器;高派现股利政策;影响因素1.格力电器及其行业概况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全球型工业集团,于1991年成立,199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格力电器”,注册资本为30.08亿元。

主营家用电器、暖通设备、智能装备、生活电器等产品。

根据产业在线数据,格力家用空调产销量自1995年连续23年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

2.格力电器2013-2017年股利分配情况格力电器2013-2017年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为:2013年,按总股本3007865439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每股收益3.61,股利支付率41.5%,每股股利1.52。

2014年按总股本3007865439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30元,每股收益2.35,股利支付率63.75%,每股股利1.5。

2015年按总股本6015730878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15元,每股收益2.07,股利支付率73.32%,每股股利1.5。

2016年按总股本6015730878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18元,每股收益2.57,股利支付率70.02%,每股股利1.8。

2017年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收益3.72,股利支付率及每股股利为0。

格力电器净利润逐年攀升,从2013年的108.7亿到2017年的224.02亿,这表示格力电器仍处于良好的盈利状态。

股利支付率2013-2015年逐年升高达到最高点73.32%,2016年有所回落,但仍处于73.02%的高股利支付率水平,2017年则宣布不分发现金股利,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留存资金用于新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

格力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格力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格力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格力电器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其第二大股东是从经销商的身份转变为战略投资者的河北京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减轻了企业的责任之后,格力电器可以更加自由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也形成了制衡力量,使最大股东控制程度大为降低,也减弱了其在格力电器管理过程中的话语权。

01股权结构多元化相对的,使中小股东拥有了更强的存在感,能够有效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这也是股权分散带来的一般意义。

资本的多样化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结构的完善,更具意义的是这些“新鲜的血液”确实能够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从格力电器财务绩效就可以看出来,股权混改之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均有提升,相比改革之前的资本利用效率,改革之后格力电器对流动资产的管理有所提高。

另一方面,股权适当分散还有利于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规范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的财务与审计工作,有限遏止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保证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02管理层话语权提高在格力电器进行股权优化改革的过程中,管理层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可以说是给改革注入了一股不容忽视的积极力量。

在改革之前,格力电器管理层成立的珠海格臻作为一个有力工具,重大影响着日后格力电器的最大股东,即高瓴资本,使得大股东的利益与管理层趋同,使得两方面力量在企业经营方面同向发力,促进企业财务绩效的提高。

此举不仅可以使高瓴资本给予管理层足够的重视,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代理问题,这种制衡的局面无论对于哪一方都是利大于弊的。

而格力电器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在这之前的身份就是格力电器的经销商,可以说与格力电器的利益是基本相同的,与管理层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无论是出现高瓴资本打击管理层的问题还是其他危及管理层的情况,河北京海大概率会站在管理层一方,保全管理层。

同时,管理层话语权的提高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决策的科学性,比如格力电器推行的多元化发展战略以及线上新型销售模式的尝试,这些都推动格力电器与社会需求的接轨,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线上销售模式的优越性。

关于美的侵犯格力专利权的律师声明

关于美的侵犯格力专利权的律师声明

关于美的侵犯格力专利权的
律师声明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谢春璞律师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的常年法律顾问,受格力委托,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侵犯发明专利权发布如下声明:
格力于2007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2007年9月,该专利申请公开,2008年9月3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97263.9,名称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目前该项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

格力采用该发明专利的卧室系列空调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
1、美的多款睡眠空调产品【KFR-23GW/DY-V2(E2)、KFR-26GW/DY-V2(E2)、KFR-32GW/DY-V2(E2)、KFR-35GW/DY-V2(E2) 】构成侵犯格力ZL200710097263.9发明专利权。

2、美的立即停止使用格力享有专利权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0710097263.9),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KFR-23GW/DY-V2(E2)、KFR-26GW/DY-V2(E2)、KFR-32GW/DY-V2(E2)、KFR-35GW/DY-V2(E2)的空调器产品。

3、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为此,本律师郑重提示销售上列侵权空调产品的商家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侵权产品,以维护您的消费权益。

特此声明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春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

格力混改——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号角近年来,中国深化改革的步伐一直不停歇。

从国有企业改革到产权制度改革,中国的改革举措曾经被外界称为“不拟演绎、不拟复制”的独特之法。

中国的改革刚刚开始,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号角再次拉响。

格力混改可以说是这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标志。

近日,在中国最大的家电制造企业格力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格力电器正式宣布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发了市场热议。

这一消息被认为是中国国企改革的又一里程碑,格力电器也成为首批迎来混改的大型国有企业之一。

所谓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将目前的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也就是引入民间资本或外资,使国有企业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竞争力,还可以推动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格力电器的混改计划正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

作为中国最大的家电制造企业之一,格力电器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市场的领军者。

面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压力,格力电器迫切需要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支持。

通过混改,引入民间资本和技术力量,可以提升格力电器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格力电器的混改还将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

目前,格力电器的股权结构相对较为复杂,一度存在着家族化管理的问题。

混改将引入新的股东,实现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使公司管理更为规范和科学化。

这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响应速度,推动企业整体战略的顺利实施。

除了格力电器,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将涉及到其他的国有企业。

据有关媒体报道,下一步可能会涉及到国家电网、中国电信等大型央企。

这些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基础产业,其混改将带来更大的影响。

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一环。

通过国企改革,可以推动中国经济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迈进。

而混合所有制改革,则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

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可以促使国有企业变得更加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国企改革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混改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解决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格力电器股权变更历史

格力电器股权变更历史

格力电器股权变更历史格力电器作为中国最大的家用空调生产商和销售商,其股权变更历史一直备受关注。

以下将对格力电器股权变更历史进行详细介绍。

2004年,格力电器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引入了外部股东。

此次股权变更使得格力电器的股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进一步推动了格力电器的发展。

2005年,格力电器的股权再次发生变更。

当时,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公司股票,成为格力电器的第一大股东。

这次股权变更进一步巩固了董明珠在格力电器的地位,奠定了她在公司的领导地位。

2007年,格力电器迎来了股权再次变更。

当时,国投资本以及华夏银行等机构成为了格力电器的重要股东。

这次股权变更进一步增强了格力电器的资本实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2年,格力电器再次进行了股权变更。

当时,珠海明骏集团以及珠海明骏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格力电器的股东之一。

这次股权变更进一步扩大了格力电器的股东基础,为公司的战略规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2015年,格力电器进行了重大股权变更。

当时,珠海明骏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份转让给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这次股权变更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市场的猜测和讨论。

2016年,格力电器的股权再次发生变更。

当时,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股权方面的合作关系。

这次股权变更进一步巩固了格力电器与珠海明骏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

2018年,格力电器再次进行股权变更。

当时,格力电器与珠海明骏集团签署了《关于格力电器股权合作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股权方面的合作细则。

这次股权变更进一步加强了格力电器与珠海明骏集团之间的合作,为公司的战略发展提供了更大的支持。

2020年,格力电器的股权再次发生变更。

当时,珠海明骏集团宣布将其持有的格力电器股份转让给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这次股权变更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也引发了对格力电器未来发展的猜测。

格力电器混改完成,一文读懂管理层如何接纳高瓴资本

格力电器混改完成,一文读懂管理层如何接纳高瓴资本

产经方略·OPERATION SCHEME62电器2020/1本刊记者 于昊2019年12月2日晚间,格力电器(000651)发布多份公告,宣布控股股东格力集团与最终受让方珠海明骏已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格力集团将持有的15%格力电器股权以416.6亿元转让给珠海明俊。

至此,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的格力电器股权所有制混改尘埃落定,格力电器管理层最终同意由高瓴资本控制的珠海明俊成为格力电器的第一大股东。

从此,格力电器不再是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进入“无实控人”时代。

此次混改由于以董明珠为核心的格力电器管理层极为强势,混改方案备受瞩目,此前一度延期签订协议,引发业界诸多猜测。

从最终的混改合作方案来看,格力电器管理层不仅成为珠海明俊的出资人之一,更成为珠海明俊的实控方珠海毓秀的合伙人,并且有权委派人选成为3名董事会成员之一。

那么,格力电器管理层是如何做到的?重要的时间线在讨论此次格力混改的最终结局之前,我们需要将重要的时间线展示出来。

2019年4月9日,格力电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宣布混改。

此后格力电器曾召开混改沟通会,厚朴基金、高瓴资本等多家公司出现。

2019年8月12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表明珠海国资委已同意格力电器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公开征集受让方方格力电器混改完成,一文读懂管理层如何接纳高瓴资本案。

公告提出,受让方需在2019年9月2日之前向格力集团缴纳63亿元保证金,而受让方必须为单一主体或一致行动人。

这样的条件让业界一度认为董明珠及格力电器管理层接盘概率极低。

2019年9月26日,据报道,由格力电器管理层出资的珠海格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注册成立,董明珠持股95.2%,其余持股人均为格力电器管理层成员。

业界猜测该公司选择在这个时间成立意味深长。

2019年10月28日,格力电器公告,由高瓴资本控制的珠海明骏最终成为格力电器15%股权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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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珠海地址:中国珠海九洲大道商业银行大厦8楼电话:3355390 3355380 传真: 3373957邮箱: zhxcp@ 网址:邮政编码:519015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粤华律法见字[2005]第18号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格力电器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格力电器及相关非流通股股东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已对格力电器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口头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和证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它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8、截止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前六个月内,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不存在买卖格力电器流通股股份的情况;截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的前两日,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不存在持有格力电器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格力电器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格力电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一)基本情况中文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GREE ELECTRIC APPLIANCES,INC.OF ZHUHAI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321号文复审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6)第397号《上市通知书》,2100万股公众股于1996年1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及简称:000651,格力电器。

格力电器经珠海市工业委员会珠工复(1989)033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银管[1989]141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八九年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经核查,格力电器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40000100861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朱江洪;注册资本:人民币 53,694万元;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6号;经营范围: 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按[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167号文经营)。

制造、销售:家用空气调节器、商用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音响设备、扩音系统配套设备、模具、塑胶制品;商用空气调节器的施工、安装。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格力电器已连续通过每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

(二)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动情况1、1989年12月,募集设立格力电器。

格力电器前身为珠海市海利冷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12月,经珠海市工业委员会珠工复(1989033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珠银管(1989141号文批准,由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作为发起人将其属下企业珠海经济特区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空调器厂、珠海经济特区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冠英贸易公司改组,并向社会募集一定股份,成立珠海市海利冷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本1,200万股,其中:法人股780万股(由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持有),社会公众股404万股,内部职工股16万股;经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珠特会验字(1990)第414号验资报告审验,于一九八九年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后,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与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粤股审[1992]167号文确认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233号文同意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企业试点,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2、1991年~1994年,扩募、股权转让及更名。

1991年3月,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1]47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银管[1991]56号文批准,格力电器扩募1,598.82万股;同时,更名为“珠海市格力集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格力电器总股本变更为2,800万股,经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珠特会验字(1991)第477号验资报告审验(该验资报告指出:格力电器1989年向社会募集股份时超收1.18万股,并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0]36号文批准)。

3、1992年2月,经珠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珠国资字[1992]48号文批准,珠海经济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将其所持有的1,68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格力集团。

4、1992年3月,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2]18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银[1992]70号文批准,格力电器扩募4,700万股。

格力电器总股本变更为7,500万股,经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字(1993)第014号验资报告审验。

5、1993年4月,珠海银行家俱乐部将其所持有的750万股法人股转让给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6、1994年3月,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格力电器再次更名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不变。

7、1996年11月,公众股上市流通。

1996年11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321号文批准,格力电器2,100万股社会公众股(包括157.5万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

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法人股4,500万股,占总股本的60%;募集法人股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2%;A股流通股2,1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合计7,500万股。

8、1996年12月,格力电器实施每10股送10股的利润分配方案,总股本增加至15,000万股。

送红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法人股9,000万股,占总股本的60%;募集法人股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2%;A股流通股4,2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合计15,000万股。

9、1998年4月实施配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29文批准,公司以1997年末总股本1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由于法人股东放弃本次配股权,实际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26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配售价格为22元/股,总股本增加至16,260万股。

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法人股9,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5.35%;募集法人股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07%;A股流通股5,460万股,占总股本的33.58%;合计16,260万股。

10、1998年9月,格力电器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总股本增加至32,520万股。

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法人股18,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5.35%;募集法人股1,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07%;A股流通股10,920万股,占总股本的33.58%;合计32,520万股。

11、2000年8月,实施配股。

2000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82号文批准,格力电器以1999年末总股本32,5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由于法人股东放弃本次配权,实际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276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配售价格为14元/股,实际募集资金44,959.58万元。

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法人股18,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0.28%;募集法人股3,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6%;A股流通股14,196万股,占总股本的39.66%;合计35,796万股。

12、2001年4月,格力电器实施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总股本增加至53,694万股。

股本结构如下:发起人法人股27,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0.28%;募集法人股5,4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06%;A股流通股21,294万股,占总股本的39.66%;合计53,694万股。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格力电器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经核查,格力电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经核查,格力电器最近十二个月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格力电器系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格力电器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格力电器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格力电器非流通股股东主体资格及持股情况(一)格力电器非流通股股东主体资格1、珠海格力集团公司(简称“格力集团”,法定代表人:叶志雄,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0万元,成立日期:1990年12月15日,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北岭工业区,主营业务范围:格力集团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及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房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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