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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透视《劳动法》第31条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透视《劳动法》第31条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透视《劳动法》第31条石化东;闫建功
【期刊名称】《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17)003
【摘要】<劳动法>既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发展.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主要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建议.
【总页数】5页(P394-398)
【作者】石化东;闫建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
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2
【相关文献】
1.劳动合同应体现对劳动者人身权侧重保护——兼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人身权保护缺位 [J], 王凤民
2.问:用人单位如果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J], 无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J], 徐兆宇
4.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以《劳动法》第31条为研究对象 [J], 王晓如
5.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点思考——《劳动法》第31条之评判 [J], 江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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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简析

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制度简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5 文 献标识码 : A
随着我国社会 现代 化进程 的加快 , 劳动者 作为社 会进 步最基本 的力量越来越受到社会 各界 的广 泛关注。在现代 企业制度 中, 用人单位 与劳动 者的劳 动关系牢 牢 占据着举
劳 动合 同, 是指劳动者 在履 行劳动合 同过程 中 , 提前一 定时 间将其要求解除劳 动合 同的 意思表示 通知用 人单 位 , 预告 期届满后 , 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的一种法律行 为。《 劳动 合 同法 实施条例》 十八 条的规定 , 预告期解除劳动合 同适用 于解 除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 无 固定期 限劳 动合 同或者 以完 成 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 限的劳动合 同。 根 据《 劳动 合 同法 》 第 三十七 条 , 可 以发现 , 劳 动者预 告解除 劳动 合同可以分为试用期 内预告解除 与试 用期外预 告 解除。对 于在试用 期内的 劳动者 , 大 多所接触 的工作可 替 换性 相对较强 , 在短期 内用人单位容易找到接替者 , 并且 在试用期间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互相 了解 、 互相适应 的 阶段 , 劳动关 系并不稳定 , 所以法律 规定 如果 劳动者预告解
的在 于劳动过程 的实现 。 二、 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法律制度剖析
于试用期外的劳动者 , 大多所解除 的工作可替换性 较弱 , 短 期 内用人单位不容易找到接替者 , 并且作为正式 员工 , 劳 动 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 系处于稳 定状态 , 故 法律 规定劳 动 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 , 劳动者 因为爱好 、 家庭 、 工资、 职位 等 自 身原因不能很好的完成 工作 , 就会影 响到用 人单 位 的生 产 效率 , 劳 动者 的预告解 除劳动 合同法律 制度 能够 优化资 源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解读】5篇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解读】5篇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解读】5篇篇1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决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对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1. 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一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1. 协商解除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2. 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如果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

1. 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发生纠纷。

3.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善解决。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5篇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5篇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尊敬的员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由于您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况,公司决定单方解除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特发此解除合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因公司根据您近期表现,在岗责任心不强,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懈怠严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经与您多次沟通提醒,虽有改善,但改善效果不明显。

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岗位要求,公司决定单方解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解除日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决定自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解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您应当于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的第三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完成离职手续。

三、工资结算公司将按照您实际工作的情况结算您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有未发放工资待结清的,公司将在您办理交接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结清。

四、其他事项您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交还公司所有工作用具并清理好个人物品,并且向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解除后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解除协议生效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即刻立即解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希望您能理解公司的决定,并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事宜,祝您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此致公司管理层日期:年月日(公司盖章)以上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范本,通知书中包含了解除原因、解除日期、工资结算、其他事项以及解除协议生效等重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2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姓名鉴于:1、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依法经营;2、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在职员工,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如下:一、解除原因甲方自2022年XX月XX日起单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因如下:1、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致使公司经济损失;2、乙方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3、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弯叶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中止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一致,还应对一方或者双方明确提出的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明确提出的激进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的中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一致的前提下,才就是劳动合同的弯叶中止。

当然,如果双方对中止劳动合同均未明确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有就条件达成一致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中止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轻微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

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8篇

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8篇

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8篇篇1一、引言本分析旨在详细阐述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旨在帮助雇主和劳动者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全面探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程序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法定解除等。

1. 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的原因、时间等事项。

2. 单方解除: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法定解除: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例如,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1. 双方沟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条件。

2. 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通知中说明解除的原因、时间等事项。

3. 办理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

1.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需遵循法律规定,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等。

2. 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享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遵守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注意事项1.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2. 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3.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维权。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法律分析作者:牛冀群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劳动关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主要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当出现不同情况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时也必然出现不同的涉及到双方切身利益的法律后果。

因此,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的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纠纷,保护双方、特别是处于劣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很多劳动关系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者误读,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矛盾突出,各种官司不断。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不同情况的规定,结合现实的例子,对不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进行法律分析与解读。

关键词: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分析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60-02作者简介:牛冀群(1990-),男,汉族,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的所建立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从属性劳动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劳动关系维持的过程中,常常因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正确的把握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以及解除条件,熟悉并正确解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更有利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是变化的,而且往往因为事实情况的不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报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报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一、背景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近年来,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损失。

为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劳动者进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1.调查核实:我单位在发现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后,立即启动了调查核实程序。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谈话了解等方式,详细掌握了劳动者的违法事实。

2.通知劳动者:在调查核实结束后,我单位依法通知了劳动者本人,告知其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并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听取劳动者陈述:在通知劳动者后,我单位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利,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一定的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4.解除劳动合同:在充分听取劳动者陈述后,我单位认为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因此,我单位依法向劳动者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办理相关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劳动者办理了相关手续,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措施1.加强内部培训: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我单位将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 劳动关系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一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告成立。

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2)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① 双方主体资格合法;② 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③ 劳动合同形式合法;④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劳动合同: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形:①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④ 劳动者单方解除。

(2)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形:①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③ 劳动者退休、退职;④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1)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模板(10篇)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模板(10篇)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模板(10篇)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严峻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的劳动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1、您薪资结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_元;2、此种情形下(1)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_____元。

(2)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工会、个人各执一份。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同事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周岁,系我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现从事岗位工作,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其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特此证明身份证号码:单位:(章)员工签名:(章)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备案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_日说明:1、此证明一式六份。

单位、个人、劳动仲裁、劳动保险机构、人事档案各一份。

2、员工流淌、待业和重新就业,应凭此证明办理转移、录用、登记待业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3、办理此证明书,应带《劳动合同书》作为审查依据。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读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

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浅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 动合 同 法 》 第3 条 立 法 意义 劳 7
者 能 更 积 极 地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身 权益 。
( 1)人 权 保 护方 面 我国 < 动合 同法 )第3 条虽仅 为劳动 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单 劳 7 项规定 ,却使劳动者获得 了充分的职业选择 自由 ,保障 了劳动者 的 独 立地 位 ,也 是 对 弱 者 地 位 的 有 利 救 济 ,可 以说 , 《 动 合 同法 》 劳 第3 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 自由的法律保障 ,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 7 意 志 自 由的 法 律 表 现 。 (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2J 此 条规 定有利 于劳动力 资源的合理配 置 ,实现 最大价值 。劳 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 ,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 的最佳手段是市场 ,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 ,劳动合同法是建立 维 护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重 要 制 度 工 具 。 使 人 尽 其 能 ,按 劳分 配 ,使 劳 动 者 个人 需要 与社 会 需 要 相 结 合 ,激 励 劳 动 者 的 创 造 性 与 积 极 性 。
6 律 、 行政 法规 规 定 劳动 者 可 以解 除劳 动 合同 的其 他 情 珐
形。这样使该法和其他法律及 以后颁布的新法相衔接。 < 劳动合同 法 》第3 条第2 8 款还 规定 , “ 用人单位 以暴力 、威胁 或者 非法限 静 J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 危及 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 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4 条规定 了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 6 形 ,并把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列为第一项 ;第4 条规定 了经济 7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第8 条规定 了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和赔偿金数额 5 的计算方法 ;第8 条除规定 了赔偿责任 以外 ,还 规定了可 以依法给 8 予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阳律师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

倍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分类方式,即新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同时42条对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作了禁止性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两种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员的限制情形。

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

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

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误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

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位可 以单方解 除劳 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三十五条有规 定 ,本规定 的立法 目的是 劳动 者过错性 辞退 。但是在实践 中 被一些用 人单位 恶意利用 ,如在本 规定 的第 二款 ,( 一 )在 试用期被证 明不符合 录用 条件 的。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在试用 期 内将工资 降的很低 ,试用期 满 ,用人单位 以不符合 录用条 件为 由不予录用 ,侵害 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二 )非过错性 辞退 。根据 法律规定 即使劳动者 非过错 性行 为 ,用 人单 位也 有解 除 劳动合 同 的权 利 ,但 应 当提前 3 0日以书 面形式通 知劳 动者本 人。该规 定 的法 理依 据是 民 法情势变更原则 , 也 是诚 实信用原则的使然 。该规定要求用 人单位应 当提前 三十 日通知劳动者 ,以使劳动者及早 找到工 作 ,维持生存 的需要 ,同时用人单位应 当给予经济补偿 。 ( )经济性 裁员 。笔 者认 为 ,经济 性裁员是 市场经 济 环境下企业 经营所面临的一种正常 的现象 ,但 由于裁 员是 用 人单位成批地解 除职工 的劳动合 同 , 涉及 面广 , 若处理不 当, 将对劳动者 的生存和社会和谐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 ,法律 对 用人单位经 济性 裁员 的规定非常严格 。在劳动合 同解 除的程 序上应注意 : ① 提前通知对方 ; ② 征求工会意见。 三 、劳动合 同解 除的法律后果 ( 一 )用人 单位 : 支付 经济补偿 金或赔偿 金 ,向社会 保 险经办 机构交足应交 的社会保 险费用及 办理退工 手续并出具 劳 动关 系终止证 明。有严重后果 的 ,依法 给予行 政处 罚。构 成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在劳动合 同订立 、履行 、变更 、解 除和终止过程 中。维 持 变更 或解除劳动关系 ,时常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 益 ,给劳动 者 带来 的不利影响 ,劳动合 同中的经济补偿 金或赔偿 金 ( 以 下 简称 “ 二 金”)是平衡 劳动者 和用 人单位 二者权益 ,突 出 保 护劳 动者权益 的一项重要 制度 ,一 方面 ,“ 二金”对 于保 证 劳 动者结 束 劳动关 系后 的基本 生 活有着 重要 的作 用 ; 另 方 面 ,在 一定程 度上 遏制 用人单 位违 法或 随意解 除劳动 合 同的行为 。“ 二金” 的支付情形 和支付标 准劳动合 同法在 四十六条 、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 、八十七条均有明确规定 。 ( 二) 劳动者 的义务 : 权 利和义 务是对 等的 ,有权 利就 有义务 ,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 用人单位的义 务主要有 , 是移交未完成 的有关事务及 上交所保管的物品 。二是按 约 定保守商业秘密 和履 行竞 业禁 止义务。三是赔偿违约 给用人 单位造成 的损失 。 解 除劳动合 同,立法宗 旨倾 向于保 障劳动者权益 ,是在 追求保护劳 动者合法 权益条件下的最大公平 。但本人 由于实 践所 限, 不能从深度论证 。也因我 国各种劳动规章纷繁复杂 , 也需认真研究 。

劳动合同法38

劳动合同法38

劳动合同法38。

篇一:《劳动合同法》37 38条。

]。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 1/3 —— 1/3 —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公司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公司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公司员⼯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员⼯在⼯作的时候要是想要辞职就可以提前⼀个⽉提交辞职信,不管是⽤⼈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有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的主体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但是在程序⽅⾯却是差不多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公司员⼯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公司员⼯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负责部门:⼈事处。

2、参与部门:⼈事处、财务处。

3、具体程序:(⼀)⼈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会讨论并且⾛完公⽰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三)通知⼯会:公司⼈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会,由⼯会提出意见,在研究⼯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会;(四)办理⼯作交接,由公司⼈事处安排相关员⼯办理⼯作交接;(五)结算薪资:在员⼯办理完毕交接⼿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六)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七)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相对⼈(劳动者),可以考虑直接(专递或快件)送达,乃⾄登报、公告送达等⽅式,必要时在可以考虑以公证的⽅式办理以上送达事宜,确保送达问题的万⽆⼀失。

(⼋)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九)备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原稿、原电⼦档案以及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存档备案,⾄少保存两年。

⼆、劳动者单⽅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解除权,⽆须双⽅协商达成⼀致意见,也⽆须征得⽤⼈单位的同意。

具体⼜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预告程序后单⽅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以书⾯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8篇

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8篇

论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8篇篇1一、协议背景与目的在劳动法实践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协议内容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者行使此项权利需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 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预告解除的程序与要求1. 劳动者在解除前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提出合理的解除理由;2. 劳动者应当遵循法定的预告期限通知用人单位;3. 劳动者应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结算工资等。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应履行以下义务:1. 及时受理劳动者的解除申请;2. 对劳动者的解除理由进行合理审查;3. 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

同时,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 要求劳动者遵循法定预告期限;2. 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3.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1. 劳动者未遵循法定预告期限或未办理离职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 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三、协议效力与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协议期限届满后,如双方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协议。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 本协议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五、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深度解析:劳动者任意解除权与劳动关系

深度解析:劳动者任意解除权与劳动关系

深度解析:劳动者任意解除权与劳动关系节选《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影响调查研究—-以四川企业为视角,《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影响的调研报告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概述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劳动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分为三类:一般法定解除权、违约法定解除权、任意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即出现法定情形致使合同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行使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了若干法定情形,第四十二条则是对一般法定解除权的限制。

违约解除权,即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情节时另一方可行使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约时劳动者享有的违约解除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法定任意解除权,则是劳动者一方独立享有的、对生效劳动合同不附条件地、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单方解除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因语序的不同有细微的意义差别.《劳动合同法》则调整了语序,明确了“预先通知”是“任意解除”的充要条件。

二、任意解除权与违约责任表7中,863家调查对象中有505家企业在限选三项的选项中认为劳动者任意解除权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企业而言,最为迫切的问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劳动者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行使任意解除权,明显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彻底改变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的《劳动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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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1)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

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弃权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赞赏。

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

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

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第一部分《劳动法》第31条的理论基础一、劳动法立法意义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人权保护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的接轨。

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

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3)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

(4)解决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5)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⑴二、《劳动法》第31条立法意义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制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法31条规定,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不管从推动劳动效率、还是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扩大化处理。

1、人权保护方面。

此条规定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工。

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⑵,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⑶2、经济发展方面。

此条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

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使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

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法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

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3、宪政方面。

此条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表明的有关劳动方面的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因此宪法必然对劳动法起决定性影响。

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制度体现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劳动性质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本质,所以宪法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

根据宪法,此条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也体现了国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

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

第二部分《劳动法》第31条的解释与评析一、理论界争议的问题1.《劳动法》第31条是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一般而言,授权条款在表述上通常使用“可以”、“能够”、“有权”等法律用语;义务条款则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词语。

据此断定,第31条的规定是义务性条款。

但若对第31条进行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就会发现,本条还是一个授权条款。

理由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而这种情形并非指第32条规定的特殊解除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即在程序上只需随时通知,无需提前通知)。

从《劳动法》整个内容来考察,也找不到第31条适用的具体情形。

基于此,第31条的前半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单纯是事实陈述,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授权,确立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独立情形。

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解释为:“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⑷那么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提前解约,究竟是劳动者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认为提前解约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对用人单位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用人单位而无法约束劳动者的现象发生,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将使企业时常面临着高级客户经理及技术人才流失的威胁。

相反,如果认为不得提前解约是劳动者的义务,那么,该义务将与《劳动法》规定的权利相违背。

⑸我国《劳动法》第31条作为“混合条款”,融权利授予和义务施加于一体,表述方式上不甚妥切,授权内容过于模糊,易造成误解。

2.“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对这个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有待法律明确规定。

条件和程序是有区别的。

条件是成就一个事物的前提性因素,具有或然性。

人们可以创造出一定的条件,但条件的具备与否,通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

程序是行动的步骤、手续及时限,具有可为性。

人们只要愿意,皆可履行程序,具有较强的主观意志性。

在法律效果上,条件是权利享有、义务履行的外在表现和具体要求。

据此,《劳动法》第31条中“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应该是程序,而非条件。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也证实了这一点,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而不是条件。

但在1995年劳动部给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却答复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又是条件”。

“立法上的矛盾势必导致执法和司法的困惑”⑹,有权机关的解释尚且如此,司法实践中像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如何认定和适用便是一个现实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3.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除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之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有其他限定条件?从《劳动法》第31条规定来看,无其它限定条件。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明确指出,“除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 但综观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却都有限制条件: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给予正当的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我国《劳动法》第31条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这种立法状况极不合适:⑺首先,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使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导致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

其次,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明确的期限,即期待对方按期履行,自己也需要依据期限长短进行各种打算与投入。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

虽然用人单位可以利用30 日进行准备,但现代企业中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时很难在短期内觅得,一个关键人员的辞职,有时会使整个企业陷于瘫痪。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时常提防劳动者“跳槽”,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和动力不足,这会极大地限制劳动者素质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再次,劳动合同订有确定的期限,在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若可依单方意志而任意解除,就会破坏合同尊严。

事实上,有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对用人单位有确定的约束力,但对劳动者就缺乏确定的约束力,这也有失公允。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在一些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和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

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⑻劳动者依法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从表面上看与一般违约行为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有本质区别。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102条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对照非常清楚地说明,只有那些不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辞职,是法律允许的,是合法的“违约”行为,《劳动法》允许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排除了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依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的规定,确认可全面追究依法辞职的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则《劳动法》第31条就会仅仅成为书面上的权利宣言。

⑼(加注释)因而劳动合同中若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质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背离的。

另外,如果确认可追究劳动者依法辞职的“违约责任”,则依法辞职与自动离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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