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和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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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和应对

方法

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予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究不可避免。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解除,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企业依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合同,却无法界定责任或责任不明;依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合同,却不依法区分刑事责任、强制措施与行政责任等。

因规章制度缺陷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但规章制度本身又不健全。

包括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不能,违反规章制度举证不能,造成损失举证不能,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举证不能等等。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劳动者,如职业病患者、工伤员工、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连续工作15年

以上员工等等。在特定时段内,企业不能适用无过错条款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法。

很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只用口头通知员工,没有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送达程序不规范,这些都起不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依据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企业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漏洞,因此,企业应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规章制度一方面要内容合法,不得与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也不得与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亦不得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另一方面要程序合法,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通过公示方式告知全体员工。

企业应该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从日常管理中注重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应程序。例如,招录员工,必须明确员工本人是否接受招录条件等;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及时依法,且由员工本人签字;对企业的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奖惩记录等都需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并

存档备查;注意及时收集员工的入职体检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等书面材料;对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员工本人签字后,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等等。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编制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给员工本人或成年直系亲属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二,事先征求工会意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应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法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并在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时要一并支付。

第四,出具证明并存档备查。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员工出具相应的合法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以及相关书面材料,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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