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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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正确计提、及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税收管理会计(可兼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管理工作。税收管理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积极研究和利用有关的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合法减轻公司税负。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登记
(一)自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设立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工商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公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不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税务证件,只限本公司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四)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
(五)税收管理会计自公司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纳税申报
第五条纳税申报
(一)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按期填制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报送相关资料。
(二)公司缴纳税款如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核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报告。
(三)由于延误纳税申报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主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的税收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