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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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2号五邑大厦三楼

授权代表:

乙方: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授权代表:

鉴于:

1、2007年8月31日,甲方和乙方签订《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甲方将该协议项下的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乙方。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再次协议由甲方为乙方的上述资产处置提供永久性的后续协助服务。

3、双方认可,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处置服务是有偿服务,并不构成对原《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的否定。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为乙方资产处置提供服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处置资产范围为原甲方根据上述《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转让给乙方的打包资产,服务内容为乙方因案件需要甲方予以全面协助、配合。

1、对于上述《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生效之前已经处于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包括法院已执行中止或终结但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根据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及符合监管部门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前堤下,协助乙方向相关法院出具办理诉讼、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等手续所需要的文件以及依据法院要求出具其他甲方有权出具的有关申请、证明或函件等。此请求经乙方书面提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予以协助完成。

2、如案件需要,以甲方名义进行诉讼、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等主张民事权利活动的,甲方应派人或授权乙方人员参加,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出具民事起诉书等文件。

3、如办理上述事项需以原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名义进行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协助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调原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依法向法院出具有关申请、证明或函件等,但甲方并不保证深圳发展银行会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上述相关文件。

4、对于上述《损失类资产包转让协议》项下资产包封包后深圳发展银行以货币等形式回收的资产,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划款等相关手续,但甲方并不保证深圳发展银行会按甲方要求办理划款等相关手续。

5、对通过以甲方名义进行诉讼、执行等措施回收的以货币存在等形式的资产,所有权为乙方,甲方应在收到相关款物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划款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权利义务:

1、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一百捌拾万元整(¥1800, 000. 00)作为服务费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服务费支付方式:转账方式支付。甲方开户行:,账号:。

3、乙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协助,甲方须予以全面配合。

第三条服务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资产包项下的所有资产处置完毕时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保证每次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因文件、资料、信息的非真实性和非合法性而可能引致的全部责任。

2、如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完成相关协助事宜,或不按约定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协助事宜致使乙方债权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处置服务协议,要求甲方退还服务费用并保留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风险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只是协助乙方处置资产,乙方是上述资产权利的实际享有者。甲方按照乙方申请提供上述服务,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就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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