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 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08年3月2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和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起草第七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6年2月22日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计划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兰政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兰政发〔2013〕102号2013年5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5月7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8年9月27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2018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立法原则和上位法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内容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所需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涉及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立法听取意见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以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兰政办发[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范围、对象和指导原则(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各县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
(二)清理对象围绕以下三类问题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一是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处理。
(三)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
努力做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2号《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6年1月26日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坚持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四)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甘政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5年1月14日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10
•【字号】兰政办发〔2018〕58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8〕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0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兰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兰政发[2010]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秘书处具体承办。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兰政发[2013]13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兰政发【2013】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长办公会议是落实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主要会议,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都应通过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
市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三、市长办公会议坚持实事求是,狠抓落实,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全市实际。
第二章会议组成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不得召开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主要任务五、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一定范围执行的对口业务工作会议精神;(二)研究决定涉及全市某一方面的重大问题;(三)研究决定报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要专项性事项;(四)研究涉及多个部门,牵头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专项性问题;(五)研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请需要解决的重要专项性事项;(六)研究解决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七)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行政立法的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论证、审查、报送审议、备案、修改、废止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
求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有制定规章意向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建议人。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专项调研情况或者调研计划;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有关的法律依据;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甘肃省关于拟订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关于拟订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关于拟订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省政府批准1986年4月3日甘政办发[1986]51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使我省制订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送审、颁发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拟订法规、规章的范围:(一)以省政府名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法规。
主要包括:(1)为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需要制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2)对全省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各族人民生产、生活、公共秩序与安全等方面关系重大的法规;(3)需要司法机关贯彻执行的地方法规;(4)其它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法规。
(二)经省政府审议批准发布的规章,包括命令、通告、布告、规定、办法等。
主要有:(1)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需要制订的规章;(2)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中明文规定由省政府负责制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3)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省政府颁发的规章;(4)法律规定省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订的规章。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在拟订法规、规章之前,应当订出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底前送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综合汇编成全省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长远规划由办公厅负责督促和组织各部门编制。
规划需要调整时,有关部门应事先将书面意见送办公厅统一安排调整。
第四条凡送省政府审定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附《说明》及主要资料。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五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4月3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5年4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众参与第三章专家论证第四章风险评估第五章合法性审查第六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七章决策执行与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三)财政预算编制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六)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八)制定涉及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1【实施日期】1999.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9年9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地规范各种杜会关系;(四)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第五条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六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政府任期相一致。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五年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该规章的依据、必要性和可靠性。
县、区人民政府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兰政办厅字[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兰政办厅字【2010】16号)办公厅各处室,各管理单位:近年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完善了公文运转制度,公文制发审核和来文传递处理等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办文质量和公文运转效率有所提高,较好地发挥了公文指导工作、管理公务、规范行为的重要作用。
但近期也出现了公文审签程序不规范、会议纪要起草、审核、印发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的落实。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政府办公厅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厅字〔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公文运转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一种基本手段。
公文格式规范与否,公文处理及时有序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公文质量和公文运转效率,也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整体形象。
办公厅各处室、各管理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公文处理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公文处理规定执行,确保公文处理工作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运转效率办公厅各处室、各管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公文制发和处理的基本技能、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流程和格式制发公文,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及各方面的衔接、协调工作,促进公文运转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运转效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11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市政府对我市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12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4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序号│发文日期│原文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兰州市征收城市基础│《甘肃省城市基础││ 1│ 1986年1月8日│兰建规发字[1986]│设施系统配套费、增│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第036号│容费实施细则│理暂行办法》已作││││││出新规定│├──┼───────┼────────┼─────────┼────────┤│││兰房管字[88]第│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已被建设部《城市││ 2│1988年10月4日│188号│产籍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所替代│├──┼───────┼────────┼─────────┼────────┤│││││已被《兰州市房屋││ 3│1992年3月28日│兰政发[1992]41号│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和市政公用工│││││监督实施办法│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所替代│├──┼───────┼────────┼─────────┼────────┤│ 4│1993年11月20日│令[1993]第1号│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与相关上位法规定│││││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不一致,有冲突│├──┼───────┼────────┼─────────┼────────┤││││兰州市农村劳动力跨│劳社函[2005]18号││ 5│1996年4月15日│兰政发[1996]20号│省跨地区流动就业管│已将该办法的立法│││││理办法│依据废止│├──┼───────┼────────┼─────────┼────────┤││││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省政府已出台新的││ 6│1996年5月17日│兰政发[1996]46号│接收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商│││││兰州市地区开办市场│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7│1996年12月14日│令[1996]第8号│登记管理办法│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废││││││止│├──┼───────┼────────┼─────────┼────────┤│││││公安部《机关、团││ 8│ 1997年7月7日│兰政发[1997]52号│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体、企业、事业单│││││制暂行规定│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出台│├──┼───────┼────────┼─────────┼────────┤│ 9│1999年2月22日│兰政发[1999]19号│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内容被上位法│││││统计实施办法│替代│├──┼───────┼────────┼─────────┼────────┤││││兰州市外引内联、介│相关条款实施难度││ 10 │2000年5月24日│兰政发[2000]59号│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大,部分内容已过│││││人奖励实施细则(试│时│││││行)││├──┼───────┼────────┼─────────┼────────┤││││兰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被市委、市政府下││ 11 │2000年5月25日│兰政发[2000]60号│规定(试行)│发兰州市引进人才││││││办法替代│├──┼───────┼────────┼─────────┼────────┤│ 12 │ 2001年1月9日│令[2001]第1号│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实施│└──┴───────┴────────┴─────────┴────────┘附件二: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序号│发文日期│原文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 1│ 1997年9月1日│兰政发[1997]76号│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适用期限已过│││││办法││├──┼───────┼────────┼─────────┼────────┤││││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 2│1999年1月10日│令[1999]第1号│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适用期限已过│││││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市培养造就跨世│“222人才工程”││ 3│1999年12月24日│兰政发[1999]130 │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于2000年12月31日││││号│222工程”入选人员│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推进企事业中│││ 4│2000年5月16日│兰政发[2000]52号│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适用期限已过│││││试行办法││└──┴───────┴────────┴─────────┴────────┘。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2010年修正)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2001年3月15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4月29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的编制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等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的建议,拟订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兰政办厅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厅字〔2007〕18号)办公厅各处室,各管理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务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收文处理工作(一)严格遵循收文办理程序。
收文处理要严格按照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反馈等程序进行。
所有公文统一由办公厅文书处负责总接收。
凡上级机关(含部门、单位)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来文及不相隶属机关的有关来文,一律由文书处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呈秘书长批签后,按程序及时转呈办理。
凡下级机关的来文,由文书处登记后,按职责分工及时分送有关处室办理。
收文其他环节的处理,依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提高收文办理效率。
收文处理各相关环节的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本环节的职责,加快进度、随时处理、提高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文书处对接收的文件及传真、电报、信函、请柬等,要及时登记,及时呈签,及时传阅,及时交办,不拖延,不积压;对上级配发和通知取的文件,要及时取回并按程序处理。
各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及其他办理件要及时提出拟办和贯彻执行意见,按有关程序呈转办理,并提醒和督促各环节尽快落实,不得推诿、拖延和耽误,需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按时限要求予以反馈。
文书处要根据文件紧急程度和时限要求,适时催促办理,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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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9.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地规范各种杜会关系;
(四)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第五条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政府任期相一致。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五年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