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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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从年月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及填报指南一、概念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捐赠。

二、扣除额(一)限额扣除(一般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

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二)全额扣除(特殊规定)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2、对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3、对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三)不得扣除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三、捐赠额(一)货币性资产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非货币性资产1、视同销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自产的按照企业同类商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税总公告2016年第80号)。

2、股权捐赠: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什么凭证入账?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什么凭证入账?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什么凭证入账?回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税政解析41一场突如其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严峻,牵动着14亿国人的心。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等履行社会责任以予实物和现金捐赠。

国家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则是指境外、境内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

疫情防控下企业的各项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怎样实际操作呢?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申报事项,尽享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尽量降低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笔者现将企业捐赠支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政策归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企业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 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八章纳税检查-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八章纳税检查-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基础练习题-第八章纳税检查-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单选题]1.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所做的公益性捐赠,在缴(江南博哥)纳企业所得税时,其税前扣除的限额为()。

A.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B.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的部分C.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3%的部分D.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单选题]2.某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通过政府部门对山区贫困地区的捐款80万元,在计算所得税时未做纳税调整。

该企业在本年度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万元,所得税率25%。

A.5B.10C.20D.25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检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500×12%=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60=2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单选题]3.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是()。

A.租金收入B.销售货物收入C.提供劳务收入D.利息收入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销售货物收入的概念。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单选题]4.某公司2018年工资薪金支出500万元,同时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元,则该公司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万元。

A.30B.50C.70D.10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限额。

职工福利费每一年度准予扣除的限额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 第 ( )项到第 ( )项 规定 的条 件 ; 一 八
( )申请前 3 内未受 到行 政 处罚 ; 二 年
机 构在 接受 捐赠 时,捐赠资 产的 价 值,按以下原 则确 认 : ( ) 受 捐赠 的货币性资 产 , 当按 照实际收 到的金 额 计 算 ; 一 接 应 ( )接 受 捐 赠 的非 货 币性 资 产 , 当以其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捐 赠 二 应 构捐 赠时 , 当提 供 注明捐 赠非 货 币胜资 产 公允 价 值 的证 明,如果 不 应
法选 规登
I规・elos 法 Rga n uf J i
府民政 部 门批 准成 立 的公益 性 社 会团体 ( 基 金 会 )可 分 别向省 、 不含 , 自 治区、直 辖市 和 计划 单列 市 财政 、税务 、民政 部门提 出申 ; 请
( )民政 部 门负责 对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的 资格 进 行 初步 审 核,财 三
慈 善组 织等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
新 设 立 的基 金 会 在 申请 获 得 捐 赠 税 前 扣除 资 格 后,原 始 基 金 的 捐赠 人 可凭 捐赠 票据 依 法 享 受 税前 扣除。 九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和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其 组成 部 门和直 属
( )符 合 《 一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第 五 十二
现行 税 收 法 律、行 政 法规 及 相关 政 策规 定 准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扣 除。
人 民共 和国公 益 事 业捐 赠 法 》规 定的向公 益事 业 的捐 赠支 出, 体 范 具
围包括 :
( )民政 部 或地 方 县 级 以上 人民政 府 民政 部 门颁 发 的登 记 证 书 二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以基金会为例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

《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

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小陈税务理解】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则: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方法税前扣除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财税2018 15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

财税2018 15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1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实务解读

企业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实务解读

企业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实务解读企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益事业、慈善组织或者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公益服务的行为。

对外捐赠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还能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对外捐赠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一、企业对外捐赠的基本要求企业对外捐赠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政策。

具体要求如下:1.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捐赠条件和程序,且应当公开透明。

2.捐赠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或者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

3.捐赠的财产应当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4.捐赠的公益性质应当符合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

5.企业应提供相关捐赠材料和证明,包括捐赠协议、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捐赠机构公示信息等。

6.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捐赠,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

具体政策如下:1. 捐赠额度企业对外捐赠额度的扣除范围为企业捐赠额度的规定上限。

具体规定如下:(1)捐赠额度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0%。

这意味着企业对外捐赠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先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的限额,然后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2)企业实际上可以按照实际捐赠额度享受扣除。

如果企业实际捐赠的金额高于上述的10%限额,可以按照实际捐赠的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

2. 捐赠对象企业对外捐赠的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或者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

具体包括老年人福利机构、贫困学生资助项目、自然灾害救济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学校、科研院所、文化艺术机构等。

1. 企业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内部决策程序或者股东会议等形式制定捐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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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0〕4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税收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 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 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5.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年 12月 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 2016年税前扣 除的部分,可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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