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物权法》考试考点精析一
司法考试复习:物权法考点精析(1)
司法考试复习:物权法考点精析(1)抵押的财产范围 c.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
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旧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毁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患病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削减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供应担保。
抵押物价值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抵押权有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1.概念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标的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肯定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附属性。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肯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殊规定(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对抗挨次在后的抵押权人。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及真题解析
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及真题解析作者:华山论剑来源:中法网学校时间:2008-4-7 9:57:57 点击:3104物权法重点内容介绍为了充分说明问题,试将《物权法》通过后,可能的考试重点及条文列表如下:物权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第 2 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明确物的定义中不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成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权法定原则第 5 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物权法定原则,学者间有很大的争议。
原草案中有“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正式文本中删除了此条例外规定,因此物权法坚持绝对的物权法定原则。
不动产的变动与登记第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在第9 条第1 款中明确规定了登记作为生效条件,同时又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就使得不动产的变动远较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其中第9 条第 2 款、第28 条、第29 条、第30 条规定的情形不需要登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 28 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 29 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 30 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 12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考试物权法题型答题技巧
法律考试物权法题型答题技巧在法律考试中,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等方面。
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和答题技巧,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结合具体题目,介绍一些物权法题型的答题技巧,并举一反三,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类题目。
一、所有权问题物权法中,所有权是一个基本概念,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归属。
在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与所有权相关的题目。
例如:题目:小明在父亲的房子里住了很多年,他是否可以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由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可以通过继承、购买等方式获得。
在这个题目中,小明住在父亲的房子里,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除非他通过法定继承或者购买等方式获得了所有权。
答题技巧:对于这类题目,关键是要理解所有权的获得方式。
在回答题目时,要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所有权的取得条件,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取得所有权的条件。
二、担保物权问题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常常与借款、抵押等有关。
在考试中,也会出现与担保物权相关的题目。
例如:题目:小红向银行借款,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这种担保物权的形式是什么?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财产作为担保物品,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方式称为担保物权。
在这个题目中,小红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归还,这种担保物权的形式是抵押权。
答题技巧:对于这类题目,需要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形式。
在回答题目时,要注意区分各种担保物权的形式,如抵押权、质权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所涉及的担保物权。
三、物权保护问题在物权法中,保护物权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旨在保障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在考试中,也会出现与物权保护相关的题目。
例如:题目:小明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后来发现该车是盗窃来的,他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购买的物品,应当保护购买人的所有权。
《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物权法必考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1.理论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称为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不得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强⾏性规定,是⽤来限制当事⼈的法律⾏为的。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2)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2.出题⾓度: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例题: 张某向银⾏借款50万元,双⽅协商⼀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
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协商⼀致:由李某以⼀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1)张某与银⾏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
我国对“不动产质”并⽆规定,双⽅当事⼈创设了⼀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
也就是说,双⽅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效。
银⾏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
(2)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发⽣效⼒,所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
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了创设。
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
物权法必考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变动原因 1.理论解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原则。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为当事⼈在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产权变动事项。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为标的物的占有。
(2)公信原则。
指公⽰所产⽣的物权发⽣、变动的可信赖性。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变动经公⽰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没有物权,善意受让⼈基于对公⽰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变动原因:(1)物权的取得: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法律⾏为。
法律⾏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添附、继承、先占等也导致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等)和继受取得(包括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物权法》考点精析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物权法考点
物权法考点NO.1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后者可以以证据推翻前者。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NO.2异议登记的十五日有效期间并非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异议申请人可以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NO.3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让中,转让人的债权人(如承租人)不属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NO.4具有物权内容的判决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类判决包括改变原有物权归属和物权内容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债法效力的判决如合同履行判决不可)。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NO.5按份共有人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不包括继承和受遗赠。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NO.6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包括四种情况(约定——通知——法定):第一,有约定从约定(约定期限)第二,无约定有通知者,以通知期限为准,且该期限不得低于十五日;第三,无通知但知情者,为十五日(法定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第四,无通知且不知情者,为六个月(法定期间),从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算。
(整理)司法考试《物权法》高分必读
《物权法》必考考点解读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司法考试: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
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一概念方面第一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三部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所有权。
第二正确理解直接支配的概念。
虽然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这是就权限的区分;同时也要注意支配不仅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第三支配的客体方面,必须为特定物,而且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四权利人享受的物权的利益。
此处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此处利益与平时所理解的利益略有不同。
第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得物权并存。
二效力方面第一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的。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所以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此处要特别注意限制物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第二同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对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体,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也要注意学理上称为的“买卖不破除租赁”条文。
第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别的方式为之。
一般包括自己请求和诉讼请求两种途径。
第四区分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产生的前提不同。
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则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以物权受到侵害之后为前提的。
三变动方面1物权取得(1)公信原则:一般来说,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
但是作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只是不能把原物收回。
(2)原因:非民事行为原因之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原因: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同时需要注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不能随便抛弃。
物权法考点攻1
物权法考点攻略物权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同时在司考中所占分数也比较多。
下面是最近几年物权法所占的分数情况。
重点法条1第九十二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命题题眼1相邻关系的认定。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概述1、含义: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2、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3、物权的共同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4、物权的分类(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二、物权的变动1、含义: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2、物权的变动的原则:(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
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公示方法: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1)基于裁判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3)因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
物权法考点整理
物权法考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的归属关系是指所有权关系,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的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总体来讲物权法是从静态调整关系的法。
物权法有广义(实质)和狭义(形式)之分,广义的物权法除包括物权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4.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物权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依法公示后,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6.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法占有的形式多样,如借用、租赁、保管、运输等。
7.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德民、瑞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登记要件主义。
8.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国家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11.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以及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12.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动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考试考点精析一作者:佚名 出处: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日期:2011年3月25日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 [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A.该学校的办公楼 B.该学校的操场 C.该学校的小汽车 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50条规定:“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抵押登记的效力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二、理论分析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
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
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甲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于乙,但因当地登记部门的原因而未登记。
后甲又以该产权证的复印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B.丙优先于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优先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答案]ABD [解析]本题涉及抵押登记问题。
分析甲乙的抵押关系: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乙,但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办理登记。
依照《担保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甲丙的抵押关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在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由于甲乙之间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抵押有效。
[注意]《担保法》对抵押登记进行了规定。
《担保法》第42条规定,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的抵押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房屋或乡镇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权,林木抵押权,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机器设备抵押权。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
但是有两条例外:一是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登记。
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认定债权人对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属证书或补办抵押登记的,可认定抵押有效。
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内容不一致的,应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本题还涉及到抵押权的位次问题。
依据《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应注意的是,《担保法解释》第76条对《担保法》第54条所作的修正: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
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所有的担保合同要求书面要式。
2.流质禁止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3.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
a.不动产 b.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 c.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除上述所列之财产外,其他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是否登记当事人自愿。
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三、不得用以抵押的财产 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
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