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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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量刑

【发文字号】法[2009]15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

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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