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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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

2014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

2014年1月-7月1、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3、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

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法〔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2009-07-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12•【文号】法[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

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12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民法院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的通知⽂号:法发[2007]28号颁布⽇期:2007-08-28执⾏⽇期:2007-08-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

附: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为进⼀步严格执⾏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建设⼩康社会提供更加有⼒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以来,各级⼈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作,在党领导⼈民进⾏社会主义⾰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

特别是改⾰开放以来,各级⼈民法院忠实履⾏审判职责,正确执⾏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不断提⾼刑事司法⽔平,为巩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民群众⽣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民法院牢固树⽴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践⾏“公正与效率”⼯作主题,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惩罚犯罪,强化⼈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

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

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

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

3.刑事审判⼯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

回顾新中国成⽴以来刑事审判⼯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47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

47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一、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1、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倾听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作出的决策部署。中央决定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时代呼唤、群众心声和现实需要的积极回应,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执政基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刑事犯罪,更加有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利于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全局高度认识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要继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要坚持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由易到难,边实践边总结,逐步扩大案件适用范围。要依法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但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稳定的案件等,可以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法[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正确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目的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

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的背景和过程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是公正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是好的。

但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堆”量刑;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一些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均衡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

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需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从长远来看,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现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研究推行的量刑方法、量刑制度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大到全国120多家。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为了规 范法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使量 刑更 加公 正 、 明 、 透 合理 , 克 服 量刑 失衡 的现象 。最高 人 民法 院决定 ,从 2 0 09年 6月 1日起 , 在 全 国法 院开 展量 刑规 范化试 点 工作 , 《 民法 院量 刑指 导意 见 对 人 ( 行 )和 《 民法 院量刑 程序 指 导意 见 ( 行 )两 个文 件进 行试 试 》 人 试 》 点,这 次在全 国 各高级 人 民法 院辖 区确定 一 个中级 法 院和三 个基 一 层 法 院为试 点法 院开 展试 点工 作 。 是一 场 全国 范围 内的量 刑规 于 范化运 动在 我 国兴起 ,因此 加强 对我 国量 刑 规范化 的研 究具 有重 大意义 。
我 国量刑 规范 化兴起 的原 因 量刑 规范 化在 我 国兴起 是 具有 一 系列 原 因 的,下面 笔者 将具 体 分析其 原因 。 ( ) 国的量 刑 失衡 十 分严 重 一 我 我 国量 刑 失衡十 分严 重 , 随着媒 体 的不断 发达 , 被披 露 出来的 相 同或类 似案件 判 决不 同 的情 况 越来 越 多 , 这被 我 国的 司法机 关 和广 大人 民群众所 关注 , 于是 解决 我 国量 刑失 衡 的方 法一 量刑规 范 化 便产 生 了。 我 国量刑 失衡 十分 严重 的原 因较 多 。第一 ,我 国法 律本 身很 不 完善 , 法官 的 自由裁量 权极 大 , 导致 量刑 失衡 严重 。我 国刑法 中 各 罪的规 定十 分简 单 , 往 以” 么什 么 的处 以何种 徒刑 ”对 前 面 往 什 , 的罪 之规 定只做 大致 描述 , 对后面 的刑之规 定跨 度极 大 , 的从 附 有 加 刑直 到死刑 , 种情 况下便 赋 予 了法官 极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官 这 法 基 于 自己 的经验 和喜 好判 刑 , 必然 导致 同案 异 罚的现 象 。 二 , 第 我 国审 判体制 的不 合理 性 。 国刑 事 诉讼 法 中只有 定罪程 序而 没有 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的通知⽂号:法[2016]386号颁布⽇期:2016-11-11执⾏⽇期:2016-1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东、河南、河北、湖南、⼴东、重庆、陕西省(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形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作要求通知如下: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作的重⼤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部署的重⼤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这项改⾰,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进⼀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权司法保障;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有利于探索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意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作。

要及时制定实施⽅案。

试点地⽅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州、深圳、西安。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案或实施细则,分别层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要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政机关在分⼯负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办理试点案件的政策把握、法律适⽤原则,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推进试点⼯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从法定刑到宣告刑之桥梁的构建——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对量刑基准的解读

从法定刑到宣告刑之桥梁的构建——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对量刑基准的解读

的量 刑规 范 化意 见 的基础 上 制作 的 “ 准版 ” 标 ,从总 体 来讲 更 加 明晰 ,更 具 可操 作 性 ,明确 了量 刑 的指 导 原 则 、基本 方法 并 对 常 见 量 刑 情 节 的 适 用作 了较 为 细致 的规 定 ,涵 盖 了发 案 率 最 高 的
1 个常见罪名。当然 ,因为是试行所以 《 5 意见》 只是作 了原则 性的规定 ,为各地高级人 民法院 依据本地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刑规则 、确定基准刑和调节 比例留足了空间 , 为量刑规范化的 也
量刑过程中所依据 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日本学 者大谷 实认 为 :所谓 的量 刑基准 ,或 者说 刑 的量定 基 准 、裁 量 基 准 ,“ 即应 当 以什 么
为考 虑对象 ,基 于什 么原则 来 量刑 。… …应 当说 ,刑 罚 的本质 在 于报应 ,并 以实现 一般 预 防和特
殊 预 防为 目的 ,因此 ,与此 相关 的所有 事项 均 应成 为考虑 对 象 。 [ ] ( 17 ” 4 P7 )换 言 之 ,以行 为
经 过多 年 的理论 研 究 与实 践 探 索 ,2 0 0 5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开 始 对量 刑 规 范 化 进 行 实 质 性 的调 研论证 , 08年 7月 ,在深圳召开 了全 国部分法 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 ,对量刑规范化 20 试 点 工作 进 行动 员 和部署 ,同年 8月 下 发 了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开 展 量 刑 规 范 化 试 点 工 作 的通 最 知》,确定 了 4个 中级 人 民法院 和 8个基 层人 民法 院对 两 个 试点 文 件— — 《 民法 院 量刑 指 导 意 人 见 ( 试行 ) 和 《 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 》 人 试行 ) 进行试点。[ ] 0 9年 6月 1E起量刑 》 1 20 l 规范 化改 革 开始 正式 试 点 ,全 国 10多 家法 院被 指定 参 与试 点 。 [ ]2 1 2 2 0 0年 9月 1 日全 国法 院 6 量 刑 规范 化 改革 工作 会议 在 海南 三 亚 召开 ,对 全 国量刑 规范 化 改革 具有 指 导意 义 的两个 规 范性 文 件 《 民法 院 量刑指 导 意见 ( 行 ) 和 《 于 规 范 量 刑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意 见 ( 行 ) 将 从 人 试 》 关 试 》

容留卖淫全国各地量刑标准

容留卖淫全国各地量刑标准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六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高憬宏等专家所著一书,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实用》(2007)一书,我认为就是指导我们在司法工作和实践中应用的。

他们在再版文章中再次强调: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一人或者一次,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排除了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错误倾向。

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3、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细则,保证实施细则依法有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量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于4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全面深入组织实施。

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这次修改《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将十五种常见犯罪全部纳入规范范围,所有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实施到位。

要结合审判实际,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建立完善量刑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北京市、云南、山东、吉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领导指示,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努力做到科学、严谨,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证据制度作了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统一证据规范提供了基础性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范本。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比较原则,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健全完善。

开展试点工作,修改制定好《规定》,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和基础领域着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可为我国今后的证据立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经验。

容留卖滛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容留卖滛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容留卖滛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容留卖滛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
第二十六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是在进行试点之后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触犯本罪的,至少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形进行判刑,介绍、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卖淫的,会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最低判多久
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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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量刑
【发文字号】法[2009]15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

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
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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